化工企业仓库、罐区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企业切实加强物资仓库、储罐区域的安全行政管理,保障仓库、储罐区域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器弹药公司各单位物资仓库、储罐区域,及各单位原、辅材料及中间产品贮存的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各单位对所属仓库、储罐区域强化安全管理,落实本单位仓库、储罐区域管理人员的冷却剂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
(二)主管部门各市级安全主管部门对仓库、储罐区域的安全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库管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仓库、储罐区域主要负责人是仓库、储罐市中心区安全领导小组第一储罐责任人。
第五条仓库、储罐区域职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进行交接班。 (二)严格采取巡回检查。 (三)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四)按规定规范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严格执行仓库、储罐生态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仓库、储罐区域工作人员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储罐区域安全设施应当有专人防护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
第三章仓库、危险品罐区安全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管理制度》(GB50016-2006)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监督机关审核和备案。储罐区设计按《石油化工设计规范》(GB50160-2022)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良善完善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物品防空洞、罐区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光的材料。饰品储存可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罐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安装避雷设施。
第九条仓库、储罐区域必须和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第十条库存物资堆放在电器开关附近或压在电线上。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品安全管理,对不可混合贮存的危险物品贮存时必须符合以下须安全管理要求:
(一)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氧化剂或具有氧化社会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三)盛装性质微粒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四)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继续保持保持稳定一定距离。
(五)库区周围严禁烟火,并注意通风。 (六)在工作现场不得使用易燃做清洗工作。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仓库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做好安全标志,对储存物资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库房、储罐区域应根据可以,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并配备供应量适当类型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设信号报警服务设施,寒冷季节温度特别底的地区应对采取防冻措施。
第十六条罐内的液位、温度、压力有精确计量,安全阀灵敏好用。 第十七条根据罐内流体介质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者冷冻装置、围堰等设施。
第十八条储罐要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第十九条储罐要定期保养和维护,做到输送管道、阀门及机泵的畅通,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罐区内适当位置装上要配备冲洗水源、洗眼器及一定数量的急救非常大药品,备足防护用品和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罐区内严禁堆放杂物蕨科瓶。
第二十二条罐区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危害知会牌。
第二十三条仓库、罐子区内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封闭的电气电子仪器。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仓库、罐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电气设备除
常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两次绝缘检测,发现即便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仓库、罐区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仓库、罐区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仓库、箱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严格履行临时用电审批手续,做好防范措施,使用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六仓库、储罐区安装电气设施,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仓库、储罐区内严禁吸烟、用火。特殊仍须情况需用火时应办理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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