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生产场所危险物品临界量的要求,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芳构化装置、储罐区为重大危险源。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登记。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现场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四、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现场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及消防器材。
五、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及操作人员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建立可靠的监控系统,从操作人员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信息传递迅速及时,指挥到位,防范和救援保障有力。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工作,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八、车间设置危害告知牌,及时向各相关人员说明重大危险源物质相关知识。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九、在车间作业时,必须按相应的防火防爆要求进行。 十、车间内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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