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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论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扩大了影视作品的传播范围,进一步推动了现有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影视作品的空前繁荣,但是由此带来的影视作品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本文就针对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网络环境;影视作品;版权保护

如今中国互联网用户突破十亿,中国成为互联网第一大国,几乎每个人都能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红利。然而,互联网传播的开放性、匿名性、便捷性给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版权方的利益严重受损。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该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及影视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版权纠纷特点

(一)网络环境下的版权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是建立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现代信息传播模式的基础上,一些固有的法律制度被颠覆,由于网络是处于开放性模式,传播一旦失控,著作权人或版权人的合法利益便受到极大的损害。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容易被侵犯主要基于以下三点:(1)网络的开放性与无国界性(2)易复制性(3)易传播性。

(二)影视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版权纠纷特点

侵权形式多样性。网络环境下,影视版权的侵权形式主要有网络服务商提供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服务等。

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在版权人权利受到侵犯惊动法院时,法院通常需要认定ICP提供服务的所属类别,改为类别的划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院很难进行区分。

赔偿数额的难确定性。知识产权不同于实物,它是无形的,不会因损坏或灭失而受到物质性的损耗,因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措施很难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同时损失的数额也难以精确计算。

二、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层面

法律层面主要分为两个原因,一个是立法不够健全,另一个是执法不够严格。在版权问题上,立法方面存在很多难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相应的制裁措施和惩罚力度缺乏明确的统一规定,惩罚力度小,对相关问题研究不够充分,使得现有法律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状况,立法滞后。其次版权属于一种个人私权,动用国家资金支撑的行政力量来维护私利有失社会公平,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此规定行政责任,但在当前网络环境下,我国正处于影视作品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期,现阶段有必要加大行政干预力度。

(二)社会层面

对于任何侵权行为来说,经济因素是一个最普遍的原因,影视作品的版权也不例外。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巨大的经济利益使他们铤而走险,频频从事侵权活动,对于网民来说,在网络上可以观看廉价甚至免费的影视作品,这对于我国收入普遍不高的大众来说,诱惑难挡。

近几年,在网络上观看影视作品的人数迅速增长,除了经济方面的因素,还充分体现了人们对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很多人对网络影视侵权一无所知,甚至有些人知道侵权仍我行我素,事不关己。

三、对加强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明知或应知”的具体标准

对于明知的认定可以采取以下标准:是否对相关的作品进行宣传,推荐,排名,编辑等。如果ICP对相关作品实施了以上的行为,就认定为明知。而对于应知的认定则可以采取下面的标准:ICP与被链接对象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合作关系,雇佣关系,是否接到版权人要求删除的通知等。

(二)建立惩罚制度

传统的民法赔偿原则是等价赔偿,但在某种情况下,此原则仅适用于补偿原则,不足以威慑恶意侵权行为。

建立行政机关处罚制度。如果发现有人恶意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对其进行处罚,如警告,停业整顿,罚款等。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国外通常采用的以实际损失的合理倍数为基础,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损失的三倍做法,既然版权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可以参考合理的授权使用费作为标准,最高不超过该许可费的三倍,以此标准向侵权人索赔。

(三)完善版权技术保护内容

为了实现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还要从技术层面进行着手,明确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从法律角度确定技术保护的内涵与外延,逐步放宽技术保护的类型与范围。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立法时,扩大版权技术,建立?C诺陌嫒?技术管理机构,设置明显的标志,制定披露制度。在影视作品法律保护期满之后,及时向社会大众提供规避和破解的措施,让受众不需要付费就可以欣赏影视作品。

(四)确立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授权许可制度

影视作品的作者以网络作为载体上传或下载自己的作品时,视为其对利用网络特性作品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或应知的。因此,首先,可以根据网络的实际特征确认电影作品网络版权的默示许可制度。只要擅自传播者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后,立法上应推定为权利人许可继续在网络上用其影视作品。

四、结语

发展网络技术与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可以同时实现的,两者并不冲突,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为影视作品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发展环境,更好的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那么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还能使影视作品在健康有序的传播过程中更好的实现其自身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著作权法保护的二重性得以实现,那么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影视作品的发展才会相辅相成,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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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喜军.论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扩张及其限制[J].出版发行研究,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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