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当事人原告:股东被告:公司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列为共同原告依据(股东会决议)原则上以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为前提,例外情况下司法介入。常见的情形包括: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隐瞒或者转移利润2.知情权之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原告股东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固有权公司不得以下列情形,拒绝股东依法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1)股东出资存在瑕疵;(2)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3)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不正当目的可驳回诉讼请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15日内书面拒绝。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查账允许第三人辅助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泄露后的责任股东依据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以请求该责任人赔偿相关损失。1承担3.股东代表诉讼概念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联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适用情形前置程序董监高、其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董事高管或者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种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①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②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体原告①股东为原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后果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胜诉利益处置①股东胜诉后,请求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②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4.决议效力瑕疵之诉(1)决议分类类型决议不成立情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2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⑤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决议无效决议撤销事由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程序违法、程序违反章程、内容违反章程①“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②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③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保护善意相对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2)诉讼原告确认之诉撤销之诉(60天除斥期间)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利害关系人股东被告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处理①自始无效②决议效力直接认定③诉讼中,原告可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5.司法解散之诉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⒉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⒊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⒋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原告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2.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被告1.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对公司僵局的理解3为第三人①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②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予以保全。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东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6.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纵向收购是指在法定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条件⑴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⑵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⑶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主体程序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⑴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提出回购股份请求。⑵起诉:协商不成,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概念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③承担连带责任3个必要条件适用常见案情债权人是不自愿的;股东是积极的;公司是封闭的主体混同(包括纵向混同和横向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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