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中铁十四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一项目分部
年 月
交底时间 日 单位工程名称 隧道 工 种 交 底 部 位 洞身开挖 洞身开挖安全技术交底 一.一般规定 1.隧道开挖方法应根据其他条件、断面大小、施工准备、工期等条件的变化,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事宜调整。 2.钻爆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控制循环进尺,减少对围岩的扰动,并不应对初期支护、衬砌结构和施工设置造成损伤。 3.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面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当隧道两个开挖工作面距离接近15m时,必须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同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4.隧道采用钻爆法开挖必须进行钻爆设计,钻爆设计应考虑钻爆震动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采取减小振动和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 5.隧道采用机械开挖时,应根据其断面和作业环境合理选择机型,划定安全作业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6.隧道找顶必须在通风后进行,并有专人指挥,照明应有充足的光照度;找顶后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其他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作业。 7.隧道在开挖下一循环作业前,必须对照设计检查初期支护施作情况,确保施工作业坏境安全。 二.全断面法开挖 1.采用全断面法开挖隧道时,应控制一次同时起爆的炸药量,减少爆破震动对围岩的影响。 2.在地质条件较差地段采用全断面法开挖隧道时,必须对围岩进行超前支护或预加固,并控制循环进尺。 3.当隧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根据情况及时变换适宜的开挖方法。 4.隧道开挖爆破后应先采用机械进行找顶,然后用人工找顶。 三.台阶法开挖 1.采用台阶法开挖隧道时,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确定台阶长度和高度。围岩稳定性较差时,台阶长度应控制在一倍洞径。 2.当围岩地质较差、开挖工作面不稳定时,应采用短进尺或上下台阶错开开挖或预留核心土措施,必要时采用喷射混凝土或玻璃纤维锚杆对开挖工作面进行加固。 3.台阶上部开挖循环进尺应根据围岩地质条件和初期支护钢架间距合理确定,并不得超过1.5m. 4.当围岩地质较差、变形较大时,上部断面开挖后应立即施作锁脚锚杆、扩大拱脚、临时仰拱等措施,控制围岩及初期支护变形量。 5.台阶下部断面一次开挖长度应与上部断面相同,不得超过1.5m。 6.台阶下部开挖后,必须及时喷射混凝土进行封闭;当设有钢架时,必须及时安装下部钢架并喷射混凝土,严禁拱脚长时间悬空。 7.仰拱开挖应控制一次开挖长度,开挖后应立即施作初期支护,封闭成环。 四.分部法开挖 1.采用分部法开挖隧道时,应选用机械开挖、人工配合的方式,特殊情况采用弱爆破开挖时,必须严格控制炸药用量。 2.采用分部法开挖隧道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隧道断面等情况合理进行分部,开挖进尺应控制1.0m以内。 3.分部开挖的各部,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初期支护及临时支护,并尽早封闭成环。 4.采用分部法开挖,各部钢架基脚处应施作锁脚锚管(杆)或采用扩大拱脚等措施,减少拱脚下沉量。 5.采用中隔壁法、交叉中隔壁法开挖隧道时,同层左、右两侧沿纵向应错开一定距离,错开距离应控制在10-15m范围内,同侧上、下层开挖工作面相距应保持3-5m。 6.采用双侧向壁导坑法开挖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侧壁导坑形状应近似椭圆形,导坑宽度不应大于0.3倍隧道宽度。 ②侧壁导坑、中槽部位开挖应采用短台阶,台阶长度3-5m,必要时应预留核心土。 ③侧壁导坑开挖应超前中槽部位10-15m。 7.采用分部法开挖的临时支护应根据监控量测结果逐段拆除,每段拆除长度不得大于15m。 五.钻爆作业 1.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钻孔前,必须由专人对开挖作业面安全状况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1.2钻孔作业过程中,必须采用湿式钻孔;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1.3钻孔作业中应注意观察开挖工作面有无异常漏水、气体喷出、围岩变化等情况。 1.4凿岩台车工作前,必须检查泵、空压机等,使其处于正常状态;应检查管路与接头无漏油、漏水和漏气现象,并确认各部操作杆、控制装置及仪表处于正常状态。 1.5凿岩台车行走前,操作司机应查看凿岩台车周围,确认前后左右无人及障碍物后,按照引导人员的指示信号操作;行走时要平稳,避免紧急操作发生意外事故。 1.6凿岩台车钻孔完成后应停放在安全场所。 1.7在周围地质复杂地段,应对凿岩台车重要部位采取加固措施和设置特殊的防护装置。 2.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2.1装药作业前,应对钻孔情况逐一检查,并检查开挖工作面的安全状况。 2.2装药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应撤至安全地点,作业人员禁止穿戴化纤衣物。 2.3使用电雷管时,装药前电灯及电线路应撤离开挖工作面,装药时应用投光灯、矿灯照明,开挖工作面不得有杂散电流。 2.4严禁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 2.5装药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清点火工产品数量,剩余的炸药和雷管必须由领取炸药、雷管的人员退回库房。 3.爆破作业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洞内爆破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确定指挥人员、警戒人员、起爆人员,并确保统一指挥。 3.2洞内爆破作业时,指挥人员应指挥所有人员、设备撤离至安全地点;警戒人员负责警戒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3.3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带有绝缘装置的手电筒。 3.4洞内爆破后必须经充分排风排烟,15min后安全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主要检查有无盲炮、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岩块、支护有无变形或开裂等;当发现盲炮、残余炸药及雷管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交底人签名 被交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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