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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2011年7月15日)

2023-02-04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 发表单位: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发表时间:2011.07.21 佛府办〔2011〕115号 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 平台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1.5 折算系数 1.0 >1.5且≤18.0(城市综合体项目作为公共平台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高于6层天面) 0.60 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评价专项研究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五、原5.39 条款修改为 :

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住宅建筑一律按每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总高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其层数按上述方法计算。所有建筑的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的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若有1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多功能厅等大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除住宅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

六、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5)小点修改为 :

(5)建筑底层或塔楼首层(裙楼和塔楼使用功能不同的综合楼))设架空层(层高3米以上)用作人行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架空层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七、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9)小点修改为:

(9)①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1.5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1.5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依此类推。②层高超过3.6米的中空客厅(起居室)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且开洞率不应大于30%(注: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投影面积/套内水

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小于或等于30平方米且开洞率小于30%的部分,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值按以上第①点计算。

八、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0)小点修改为:

办公、酒店客房建筑标准层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4.5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6.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6.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1.5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为整栋楼或主要功能区服务而设置的门厅、中庭等公共空间, 当开洞率(注: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投影面积/楼层建筑面积)大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时,须计入超高范围。

九、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1)小点修改为 :

(11)普通商业建筑首层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6.0米;层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7.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普通商业建筑二层及以上层高(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原则上不应大于5.0米;层高大于5.0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

十、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2)小点修改为 : (12)住宅阳台面积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

为规范住宅阳台设计及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对住宅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①适用范围

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规划管理工作中阳台建筑面积及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

②阳台定义和相关术语

a. 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

b. 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上款形式的,均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c. 套内阳台面积=套内各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d.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

e. 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分摊)+套内阳台计算面积。

③计算细则

a. 套内阳台面积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8%时,套内阳台面积折半即为套内阳台计算面积。套内阳台面积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8%时,则18%以内折半计算,超过18%部分全部计算,二者合计为套内阳台计算面积。

b. 不同上盖高度的阳台,均需纳入套内阳台面积进行计算。

c. 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入套内阳台面积;当上盖飘板水平投影宽度不大于0.6米时,阳台不计入套内阳台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

d. 封闭式阳台按水平投影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e.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进深尺寸大于2.1米的阳台(或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且每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2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f.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时除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计算建筑面积外,还应按照本补充说明在图纸上列明上述面积指标。

十一、 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3)小点修改为 :

(13)建筑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6米、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且 窗台面抬高0.3米以上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或者在建筑飘窗外同时设置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十二、原附录三计算细则增加以下内容:

(14)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高度不得大于0.5米)、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挑廊和各类装饰性阳台、构架或联系梁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1)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大于0.6米;2)有围护结构;3)同时设置;4)在住宅建筑阳台(包括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围护结构外设置花池等。

(15)除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6) 按照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的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按照技术规定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超出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的其他夹层空间(如住宅、办公和酒店建筑中设置的设备管道夹层等封闭空间),不论是否被利用,均叠加计入下层建筑层高并按照其对应的建筑类别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7) 建筑天面各类承重结构构架或装饰性构架平面上透空率小于80%时, 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8) 工业项目建筑层高大于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两倍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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