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公司所有生产、储存场所、安全装置、电气装置等。 3.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3《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4.职责
4.1 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隐患整改报告,保证资金投入。
4.2 安全干部参与安全检查,整理隐患整改报告,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3 生产部负责隐患整改资金的保障。
4.4 各部门对有关的检查和隐患整改签收,并对检查和隐患整改结果负责。 5.程序
5.1 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
5.1.1 公司级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公司级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5.1.2 车间级安全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5.2 专业检查
5.2.1 专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由公司级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5.2.2 安全干部负责危险物品、安全装置、电气装置等专业检查; 5.2.3 生产部负责消防、防尘防毒、安全、保卫等专业检查; 5.2.4 生计科负责运输车辆、仓库等专业检查; 5.3 季节性检查
5.3.1 生产部负责进行防汛防台、防雷电、防火防爆等季节性检查; 5.3.2 各部门负责进行防暑降温、防风防冻及保暖检查。 5.4.常检查分岗位检查和公司安全人员巡检 5.4.1 岗位检查:必须严格履行巡回检查职责按照安全日常检查表上内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5.4.2 公司安全人员巡检: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抽检。 5.5隐患级别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
(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三)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
6.整改
6.1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
6.2 对所有的隐患都必须整改或采取措施,不得无故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及环境因素,当时不能解决的应有防范措施,并列出计划,按期执行,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因拖延和拒绝整改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6.3 对一级和二级隐患项目的整改,由安全管理人员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部门负责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并负责处理。
7.验收
整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并开验收评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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