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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细则

2020-05-31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职工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教职工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主要目的是评价教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和业绩,为教职工的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以及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 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重点考核教职工的教学教研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管理组织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考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教学教研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管理组织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 教学教研能力考核包括教学能力和教学成果的考核。教学能力的考核主要包括教学设计能力、教学实施能力、学生评价能力等。教学成果的考核主要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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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科研创新能力考核包括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获奖情况、论文发表情况、专利申请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 管理组织能力考核包括工作任务分配、工作执行情况、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

第十条 社会服务能力考核包括学科建设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社会服务情况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任务确定:学校应当在每年初确定年度考核任务,并向教职工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

(二)考核材料准备:教职工应当按照考核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报告、教学教研成果、科研项目报告、学术论文、社会服务材料等。

(三)考核评定:学校应当组织专家对教职工的考核材料进行评定,并给予合理和客观的评价。

(四)考核结果公示: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公示,并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五)考核奖惩和使用: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教职工给予奖励或者提名职称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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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结果反馈: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教职工,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讨论。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一)优秀:在教学教研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管理组织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表现卓越,达到或者超过学校规定的优秀标准。

(二)称职:在教学教研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管理组织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表现良好,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三)基本称职:在教学教研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管理组织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表现一般,基本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不称职:在教学教研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管理组织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表现差,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以及工资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应当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培训,重新参加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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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教职工可以获得学校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职称等。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用于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培训需求分析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六章 考核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考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可以对考核结果进行申诉,学校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对考核工作的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和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考核细则由学校人事教学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考核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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