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
监理工作交底(对监理)
编 制:
审项目监理部
批:
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目 录
项目监理部
一、监理权限
二、监理依据 三、监理工作要求 四、质量控制 五、进度控制 六、现场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 七、资料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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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权限
1.1 代表建设单位对授权监理的工程实施监督权;
1.2 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1.3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1.4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建设单位撤换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1.5 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的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二、监理依据
2.1 本工程的监理合同、批准的监理规划及细则;
2.2 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施工图;
2.3 有关法律法规、监理法规、施工规范及有关文件资料。
三、监理工作要求
3.1 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严格遵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内容进行贯彻和执行;
3.2 施工单位应与施工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书面通报施工组织机构及公司在该工程上的负责人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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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代表,在整个施工合同执行期间,由该代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签发来往信函并提供公司资质证明、管理人员及技术工种的资格证书等其主要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人员符合;
3.3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于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人员、材料、设备)。获得我公司认可后方可开工。若有困难时,可书面提前五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诉。获准后可延期开工;
3.4 开工前应将正式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工程师审定。五施工组织设计的不得开工;
3.5 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料证明有关技术资料、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品牌必须符合要求并按规范要求,监理现场取样,进行复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变更用材时,需事先征得设计同意,否则不得使用;
3.6 施工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时,须于分包合同签订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3.7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须于事前报送试配、试验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8 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理,对工序报验应提前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于每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于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9 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认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与各相关单位。与此同时,将隐蔽自检资料交监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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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3.11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
3.12 现场出现施工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制定出可行的施工方案,必要时报设计认可后施工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均不得瞒着监理工程师自行处理;
3.13 施工单位应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计量;
3.14 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初验收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认可后,转报业主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3.15 施工工程中,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示范表式》的要求填写报验。
四、质量控制
监理的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是达到合同要求的登记。承包商必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监理将审查现场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如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或人员不到位,质保体系不健全时,监理将甲方、规划建设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建议甲方按合同给予处罚;
① 原材料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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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有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时必须报审,未经监理签字认可不得使用;
B. 水泥、钢材等规范规定的必须取样见证送检,进场后必须立即向监理报审并提交相关资
料,由监理监督抽样后送达有相应资质的检测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所有材料取样送养必须监理见证签字并应做好记录,未经监理见证的试验不予认可;承
包商取样员负责材料取样、送检、试块制作、试验记录等,当监理认为该人不称职时,承包商应重新安排专人。
② 进场工程材料、半成品查验要则
A. 材料供应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确保供应的材料、半成品(构件)的质量,不准
供应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件);
B. 对进场的材料、半成品(构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 具有产品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
• 具有出厂合格证并应注明厂名、产品型号、规格、出厂日期、检查编号及批次炉号等;
• 进场材料厂家相关资质及安全证明文件。
C. 施工单位必须把好材料、半成品(构件)检查和试验,对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构件)
必须按规范或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予以退货。无论什么理由,施工单位对材料、半成品(构件)未做任何检验而擅自用于工程的,其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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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施工单位在对材料、半成品(构件)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在使用前填好进场材料报审
向监理工程师报审,报审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 材料、半成品(构件)出厂合格证的批号;
• 材料抽检验结论;
• 材料报审单。
1. 所有材料、半成品(构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办理报审手续后方可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
审批后的材料、半成品(构件)不得使用;
2. 工程中所用的各种商品化的预制构、配件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批号和出厂合格证;
3. 在查验时重点检查预制构、配件的合格证及技术试验报告,在上述资料不清或对资料表
示怀疑时,可采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当认为不合格产品时,由购方的供应单位负责退货。
③ 施工质量控制
A. 监理人员采用巡视、旁站、抽查、检测等方法检查承包商施工质量情况并及时以口头、
指令单、联系单、备忘录等形式指出施工中存在的与设计不符或不满足施工规范要求等问题,承包商应及时按监理要求进行整改并满足有关要求,对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将不予签认工程量和认可工程质量;
B. 承包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标准和正确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
计和降低质量标准。所有设计变更需由设计院书面通知并得到甲方签字同意;同时,承包商有责任不断地深化设计图纸,及时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各专业衔接方面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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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由甲方联系设计院解决;
C. 所有施工工序(含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复核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隐蔽。工序
报验时应提交相关施工资料;工序报验按应有关规定的时限申请和签署验收意见;
D. 承包商必须对施工质量负全责,当监理对某个部位的施工质量有怀疑,要求检查或认为
必须返工时,承包商必须配合;
E. 对于必须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等)和特殊工种(电
焊工、电工、信号工等)必须向监理提供有关证件;
F. 承包商应有雨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五、进度控制
监理的进度控制目标时达到合同要求的工期。承包商投标书承诺的施工人员数量、施工机械数量必须全部到位。承包商在合同总进度计划基础上,监理核查承包商实际进度情况与计划进度的对比情况;如有偏差应及时要求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偏差。承包商必须服从监理有关进度的指令要求。
六、现场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
督促承包商抓好安全文明施工是监理的一项重要职责。承包商必须使工地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符合有关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安全施工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施工规范,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有关要求以及深圳市有关文明工地管理要求。一旦有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监理有权要求停工整顿。承包商应向监理提交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场大型机械设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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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场报审手续;现场施工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安全运转。
七、资料管理
承包商应有收发文制度,并应统一使用(XXX地区)有关监理示范表格。监理将使用监理工程师指令单、联系单、通知单、备忘录等文件督促承包商解决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问题。承包商办理开工审批、进度审批、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工序报验、专业队伍审批、付款申请、回复监理通知单或指令单等时需要使用相关表格。承包商报验时至少一式二份,监理签字后双方各保留一份;报验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往来文件应分类登记、签收。
施工单位应每周编制施工周报。周报应综合现场的施工人员和机械投入情况、进度状况、质量状况、下周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于每周例会前抄报甲方、监理。月报应于每月30日抄报甲方、监理。
施工单位发出的资料须落实加盖项目部(包括复印件)。
施工资料严格依据XX省统一表格,做到资料的规范性。
交底人员签字:
被交底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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