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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_A

2020-08-04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一、 服装销售时的纳税主体筹划

服装公司有许多销售网点直接面向市场,那么,选择什么样的纳税主体最有利呢?

对于各销售网点,可以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均衡点,即: 不含税销售额×毛利率×17% = 不含税销售额×4% 根据上式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当毛利率 = 23.53%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大于23.53%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当毛利率小于2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小于一般纳税人税负。服装公司为了能够达到以合理的关联定价转移利润,可以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适当增加流通环节。最后将生产过程形成的高额附加值转移至各销售网点实现。这样,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合理降低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

对于毛利率高的服装,可以与毛利率低的服装搭配起来成套销售,可以降低整体毛利率,使毛利率水平趋于均衡,合理降低税负。

二、 合理递延纳税期限进行节税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税法对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

1.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2.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等等。实例分析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有以下两种: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纳税人可以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尽可能采用支票

三、 核算兼营行为进行节税(这个部分可以不要,因为我想不起来适用

到服装生产企业的例子,不知道如果说这个企业如果有自己的车队运输自己的产品行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 利用“混合销售节税” (例如该企业在发出自己的服装时用自

己企业的货车运输,它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经营的增值额*增值税税率”;由于“增值率=企业经营的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令 增值率=D”,所以: 应纳增值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的计税原理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 比较二者税负高低,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则有: D*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由此可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适;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

五、 打折节税

(参考书籍:《增值税业务实训》,北京大学出版社,姜敏 张彤 著,2012年1月版)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销货方可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是一些企业进行促销惯用的手段。降价销售是指卖方通过调低商品销售价格来销售商品,具有相对的长期性、普遍性和稳定性;折扣销售是卖方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价格优惠。折扣销售往往是短期的、有特殊条件的和临时性的,如批量折扣、季节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降价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产生与降价同样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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