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恶⽽掠美为昏。”即⾃⼰做了坏事⽽窃取别⼈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厌,败坏官纪:“杀⼈不忌为贼。”即肆⽆忌惮地杀⼈。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族社会⽗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缘关系分配国家权⼒,以便建⽴世袭统治的⼀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的长⼦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周初正式确⽴。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神发展⽽来,进⼊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们社会关系的⾏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全⾯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个⽅⾯。但礼⼜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法,⼜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政法,以及⽴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年,执政⼦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铸刑书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次正式公布成⽂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公称霸时,于⽂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春秋时期,楚⽂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严禁奴⾪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11)《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茆门法》规定,诸侯、⼤夫、公⼦⼊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12)云梦秦简:1975年12⽉,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号秦墓中,发掘出⼟了⼤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简,共⼀千⼀百五⼗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书有:《秦律⼗⼋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是由官⽅对秦朝的某些律⽂、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法律,更有效地贯彻⽴法意图,具有重要作⽤。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
14)《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的规定和⽂书程式。
15)廷⾏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16)具五刑:是秦朝的⼀种刑罚。是⼀种极端残忍的⾁刑与死刑并⽤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菹其⾻⾁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先断其⾆。”史载李斯即“具五刑”⽽死。
17)族诛:是秦朝的⼀种刑罚。即因⼀⼈犯罪⽽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始于秦⽂公⼆⼗年。后来⼀直沿⽤。 18)枭⾸:是秦朝的⼀种刑罚。即将犯⼈的头砍下,悬于⽊杆上⽰众的刑罚。
19)弃市:是秦朝的⼀种刑罚。即在⼈众集聚的闹市,对犯⼈执⾏死刑,以⽰为⼤众所弃的刑罚。如同母异⽗相*,则弃市。
20)不敬皇帝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根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有失恭敬,⽽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21)贼杀伤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荀⼦说:“害良为贼。”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杀伤”的规定,这种⾏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当论罪的不仅是“贼”本⼈,⽽且四邻如果在家,闻号寇⽽不追捕,也要负刑事责任;典、⽼虽不在也要负刑事责任。
22)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界标志。古时阡陌起⽥界的作⽤,秦时“封”等于⽥地的阡陌,不准私⾃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23)以古⾮今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凡是引⽤与当时政策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制度,都构成“以古⾮今”罪,要处以族刑。
24)⾮所宜⾔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即说了不应说的话。⾄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明⽂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多沿⽤。
25)投书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投书”指投递匿名信。秦律规定,见匿名书,不要拆开观看,要马上烧掉。秦律所以作如此规定,因为这类书信的内容多是反对封建统治的语⾔,统治者害怕扩散。如果能够捕获投匿名书信者,奖给男⼥奴⾪⼆⼈,把投信⼈囚禁,进⾏审讯。
26)乏徭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乏徭”就是逃避徭役。秦律规定,凡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不去报道的叫“逋事”;已经到达服役地点⽽⼜逃跑的叫“乏徭”。
27)“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财物为公室告。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28)“⾮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告⽗母、⾂妾告主⼈,都属于⾮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29)“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约法三章”。其内容是:杀⼈者,处以死刑;伤⼈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受到秦⼈的欢迎。
30)《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编撰的。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31)《沈命法》:是汉武帝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颁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沈同沉,没也,“敢蔽匿盗贼,没其命也”,故称《沈命法》。
32)“决事⽐”: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谓类似。”即可以⽤来⽐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泛采⽤判例断案,“⽐”能补充律令之不⾜,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便条件。
33)⾃告:汉律称⾃⾸为“⾃告”。指犯罪者在其罪⾏未被发觉以前,⾃⼰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叫做“先⾃告除其罪”。⾃告免刑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但是,⼀⼈犯数罪,只免其“⾃告之罪”,其余未“⾃告”者,仍依律科刑。 34)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外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35)《酌⾦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酌,是⼀种醇酒;⾦,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36)《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制定的单⾏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37)事国⼈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其主要是防⽌诸侯王势⼒发展过⼤,危害中央集权。
38)僭越:是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犯罪的主要罪名之⼀。根据汉律规定,诸侯百官的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39)左道: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40)废格诏书: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废格”,指官吏不执⾏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41)群饮酒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为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以上⽆故群饮,罚⾦四两。”
42)⾸匿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匿,指主谋隐藏罪⼈。汉律中的“⾸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凡犯“⾸匿”罪者皆处以重刑。
43)通⾏饮⾷: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汉律规定以⼤辟处之。
44)⼝赋:是汉代赋税的⼀种。汉代的⼝赋专指对三岁到⼗四岁的未成年⼈所征的⼝钱。原定每⼈每年纳⼆⼗钱供宫廷费⽤,武帝时⼜加三钱供补充车骑马匹之⽤,此后每⼈年纳⼆⼗三钱。元帝时改为从七岁起征。汉末,个别地⽅也有改⾃⼀岁起征的。
45)算赋:是汉代赋税的⼀种。是对成年⼈所征的⼈头税。征收的对象是从⼗五岁到五⼗六岁的成年⼈,每⼈每年交纳⼀百⼆⼗钱为⼀算,为治库兵车马。
46)“胎养令”:东汉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和兵源,奖励⼈⼝繁殖,章帝时颁布《胎养令》,规定妇⼥怀妊者,赐胎养⾕三斛,免去其丈夫⼀年的算赋,以资奖励。
47)“告缗令”:汉武帝时颁布的奖励告发隐匿缗钱逃避纳税的法令。也是抑商政策的措施之⼀。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困难,向商⼈征收财产税。为揭发隐匿不报财产或少报者,颁布《告缗令》,奖励⼈们告发,以被告⼈财产的⼀半赏告者。结果中产以上之家多破产。
48)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是指当事⼈⾃⼰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诉”;另⼀⽅⾯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校尉,“察举⾮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49)《晋故事》:是两晋的法律形式之⼀。是律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书的汇编。共三⼗卷。
50)《麟趾格》:是东魏时修定的新法,因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格”是取代“科”的新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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