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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2020-09-14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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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作者:霍佳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摘要】中国的上层建筑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作为基本的蓝图,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结果,作为上层建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构成部分,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体现。文章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起到的立场、方法论指导作用、对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的贡献以及对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贡献进行了探讨。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们正确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及我国的法制建设前进方向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制建设;方法论;理论;制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价值以及内容的一系列认知的总和,是依据其创立的政治法律学说所创立的法律科学体系。而中国的法制建设则是指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律理论建设以及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总和。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当前的法制建设进程中,有不少学者对中国的法学究竟应该走什么样的路,是否需要向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进行大规模的学习和移植?这种学习和移植是否会是对我们当前的法制建设的一种否定或者退步?我国当前究竟应该实行民主宪政还是传统社会主义政治?产生了质疑。文章希望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的探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一点细微的贡献。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贡献

法学研究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没有扎实的法学研究基础,任何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都只是空中楼台,是经不起推敲,也无法在实践中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贡献在于,它为中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方法论的指导。(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作家在创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候,就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揭示,他们认为,法是为人服务的,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在中国的法学研究过程中,一直秉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主张法学研究应该是以促进人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立场,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基本的方向。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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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确立。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围绕有法可依的问题,邓小平指出,立法: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在立法的步骤上,邓小平认为,“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两手抓”思想的提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而搞好经济建设必然需要法制的保障,对此邓小平总结出“两手抓”的思想。1986年1月17日他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法学研究应该尊重客观事实,我们研究一项法律制度需要将这项制度置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下,辨证的进行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根本在于他们改变了唯心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开展法学研究能够有效的防止个人意志或者唯心主义对法学研究的影响,在观察任何法律现象、分析任何法律问题、研究任何法律制度的时候,都能够始终保持清醒,使得法学能够真正成为一门科学,也能够避免由于法学研究上的失误造成的历史悲剧重演。

除此之外,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从社会实践中产生法,这一方法论对于我们的法学研究同样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确实必须要将其置于社会生活实践之中才能够有一个更为深刻和清晰的认知,这一观点也使得我我们能够通过研究发现,法由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根源以及发展动力也取决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生活。具体到我们国家的法学研究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我们认识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后,我们的法学研究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基本情况,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提供的方法论,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是我们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的贡献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贡献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全部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以及党的领导”,这一理念是我们长期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并结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的新发展,使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观点以及方法,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实际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源还是来自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关于国家和法的相关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和谐社会理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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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最新成果,其内涵包括了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几个方面的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这一理论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通过理性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必须要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认为,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特征,通过民主和法治能够实现社会关系的全面而有效的调整,使得人与人之间能够实现和谐相处。

除此之外,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一个基本的特征就是与时俱进,它要求我们的和谐社会理论需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要确立新思维,在现阶段要全面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同时逐步完善利益调控的法律机制,为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指导作用

对于宪法,马克思主义法学一贯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是以摧毁旧的法制,并且创建新的《宪法》作为一项重要标志的。我国于1954年诞生了第一步《宪法》,而这也被视为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本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一系列真正的人民权利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的基本要求。比如,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都是这一基本要求的结构,而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特色所在。在我国《宪法》的修订也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时俱进的品质有着紧密的联系,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需要正确的反映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并且能够为促进国家的经济基础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1982年之后,我国的《宪法》经历了3次重大的修订,每一次修订都是根据当时出现的重大社会经济变化,比如“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权”等相继写入《宪法》就是最好的体现。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公法制度的指导作用

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公法的相关理论论述是比较多的,比如马克思的政党学说、法与政治学说、公务人员应该是国家的公仆的学说等。这些思想对于我国的公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比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深化的政治体制改革、将政府的职能从管理转为服务、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等公法理论的涌现,以及《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刑法》等相关公法的出台和完善,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公法的精髓。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私法制度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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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私法的相关理论论述相对而言不是很多,但是关键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都进行了研究。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就经济发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在商品经济社会需要树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的自由、平等、权利的法律观念。这一基本观念对于我国的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完善,无不是围绕构建一个自由、平等、私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的社会秩序而努力的。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未来中国法制建设中核心问题的解决 (一)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问题

中国法制建设是要走哪条道路,是学习大陆法系还是借鉴英美法系,抑或是自成一派,这一问题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必然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我国的法制建设道路是要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只要是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相符,不与我国《宪法》的基本理念相违背,就可以进行借鉴。最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 (二)关于人民民主宪政的问题

作为人类文明的基本标志,宪政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之下独有的执政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有,宪政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宪法的核心则在于对国家的权力结构进行合理的配置。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民主宪政并不会对社会基本制度造成冲击,反之它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因此,我国未来的法制建设应该是以人民民主宪政作为一个基本的趋势和发展方向。 五、结语

文章研究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指导作用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发挥了全面指导作用,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始终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之下进行,它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正在解决我国未来的法制建设必然面临的诸多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留给我们宝贵的思想财富,也必然引领我国的法制建设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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