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玲
【摘 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相继刊布,史学界对唐代雇佣问题的关注开始增多,学术界开始借助于大量的社会文书和契约深入探讨唐代雇佣关系,成为敦煌学和吐鲁番学研究的重要领域.经过三十多年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拟就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唐代雇佣的社会性质、雇佣契约、雇佣双方地位身份、雇价以及对雇佣类型等方面的研究,简要做一回顾和梳理,以祈为今后敦煌学、吐鲁番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期刊名称】《河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29)003 【总页数】6页(P36-41) 【关键词】唐代;雇佣;研究综述 【作 者】徐秀玲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K242
唐代雇佣问题是唐史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这是解决唐代阶级关系以及社会性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唐代雇佣的研究发轫于上世纪3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运用近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展开对唐代经济的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术界迎来了春天,
对唐代雇佣的研究也焕发了新的生机。学术界开始借助于相继刊布的大量敦煌吐鲁番社会文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观点重新审视唐代的雇佣关系、雇佣性质并对其展开论战,深入探究唐代雇佣问题,这一课题成为敦煌学和吐鲁番学研究的重要领域。研究论著成绩斐然,如雨后春笋。本文现从唐代雇佣的社会性质、雇佣契约、雇佣双方地位身份、雇价以及对雇佣类型等方面对三十年来国内学者的研究予以爬梳。
一、关于唐代雇佣社会性质研究
对唐代雇佣社会性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后期,国内的学者们跳出了先前的农奴说及资本主义萌芽说的窠臼,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位。 程喜霖《试析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唐代雇佣契券的性质》一文利用吐鲁番出土的雇佣契券,认为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占统治地位,封建主的家庭杂佣姑且不论,即使是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生产部门的佣作,也并非对资本出卖,也不可能使货币转化为资本,仍是围绕着整个封建的自然经济运转。[1]冻国栋则从雇佣双方的法律地位、雇佣的临时性特点、雇工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封建经济占支配地位等方面总结唐代的农业雇佣必然是封建性的,与近代雇佣有着本质的区别。[2]林立平认为从理论上唐代这种偶发、零散的雇佣劳动既不是由奴隶制进入农奴制的标志,也不是封建制解体过程中诞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曙光,它仅仅是唐代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资本主义萌芽诞生前的必要准备及当时社会上宗法制和依附关系正在减弱的表现。[3]杨际平《敦煌吐鲁番出土雇工契研究》一文提出雇主的生产目主要是生产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雇主与雇工的关系是“契约关系”,雇工的法律地位是良人,不隶属于雇主,唐代的雇佣“都明显带有前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全部特点”。[4]此外,李天石针对近年学者关于部分奴婢逐渐雇佣化问题,作者从他们是否自立户籍等四个方面比较了唐代法定奴婢身份与雇佣者的异同,探讨了由奴婢而典身,由典身而佣仆,由佣仆而雇工的演变轨迹,
唐代的雇佣关系已经渗透到奴婢阶层,奴婢阶层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雇佣者的身份与地位,最终使中古森严的良贱制度渐趋瓦解。[5] 二、关于对唐代雇佣契约的研究
自上世纪敦煌吐鲁番文书面世以后,对唐代雇佣契约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主要论著有:黄清连《唐代的雇佣劳动》(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9卷第3期,1978年)利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雇佣契约考察了雇佣契约的订立及内容。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印中心,1990年)、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等著作都对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涉及的雇佣契券,进行分类整合、定名、录文,考释出文书的年代及部分文书之间的关系,为研究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俄藏敦煌文献》、《法藏敦煌文献》、《英藏敦煌文献》等敦煌文书图版的出版也为研究者带来更大的惊喜。[6]程喜霖《试析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唐代雇佣契券的性质》利用不同时期的雇佣契券详细分析了它们的基本内容及其从初级到完善的过程。陈国灿《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根据唐代民间借贷取利生息的共同点,认为是以力折酬的借贷契约。罗彤华认为“预雇型借贷以人身役力为主”,因其多属个案,其工作内容、地点不同,不易显示出借贷的性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7]吴震《吐鲁番出土券契文书的表层考察》(季羡林等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卷,1996年)以标的的不同将雇佣型券契分为雇入型和雇出型两类。徐秀玲《晚唐五代宋初敦煌雇佣契约样文研究》(《中国农史》2010年第4期)对唐宋之际敦煌雇佣契约样文的特征:时代性、同步性以及雇佣契约在唐代发展进行了分析。此外,对唐代的雇佣契约进行分析的还有:谢全发《高昌契券简介》(《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2000年增刊)、唐红林《初唐西州债法制度研究——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付钟瑶《中国古代雇佣契约制度》(2006年吉林大学硕士论文)、刘志伟《从敦煌契约文书看唐代契约制度》(苏州大学2007硕士论文)等文。
三、关于唐代雇佣双方地位身份的研究
关于唐代雇佣双方地位身份的研究,因为研究成果众多,仅选择有代表性及最新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
黄清连《唐代的雇佣劳动》一文认为,唐代的佣作者是自由民,他们通过契约领取佣资,在契约期满后,可以自由迁徙,定居,此说似乎夸大了唐代佣作者的自由身份。韩国磐《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1979年)认为佣工是由个体自耕农民中分化出来的,有家内仆使,旅途或临时雇工,寺院雇工,农业雇工等,其生活困苦,社会地位低下。姜伯勤《敦煌寺院文书中“梁户”的性质》(《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据伦敦所藏卷子,以梁户“究竟是交纳租课还是得取工价”为基点,分析了梁户不是寺户,也不是寺院的雇佣人而是寺院油樑的承租户,他们在承租后再雇佣长工从事榨油活动,地位相当于“包佃土地的二地主或富农,又略近于剥削雇工的小作坊主。[8]程喜霖在《试析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唐代雇佣契券的性质》一文认为,雇主中有一部分是缺少劳力的自耕农、小作坊主、小商业者,但主要是地主、牧主、官吏、商人,应属地主阶级;雇佣劳动者主要来自破产的自耕农,有的佃佣双兼,有的是浮客流庸,他们受国家和雇主的双重剥削。朱雷《论麴氏高昌时期的“作人”》一文颇具影响力,作者对麴氏高昌时期的三种“作人”身份作了深入探讨,认为第二种“作人”是寺院中的雇佣劳动者,第三种“作人”附于主人名籍下,为主人赚取雇价,皆为男性,与唐代的奴婢及部曲客女相似或相同,同时高昌政权也直接对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赋役剥削。[9]程喜霖《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的唐代烽堠制度之一》(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
版社,1983年)从上烽契约雇价的数目上对雇主的家境做了分析,认为雇主家境较好,大概是商人、小地主和富裕的自耕农,而受雇为烽子者大多是下层贫民。张弓《唐五代敦煌寺院的牧羊人》认为敦煌寺院牧佣的牧羊人基本上“来自本地的百姓或外地流入的农民”。[10]冻国栋《唐代农业领域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经营管理试探一一兼论唐代的农业雇佣问题》指出,唐代农业中的雇主身份一般是地主和官僚,被雇者一般是自耕农、半自耕农或失去土地的农民,其中占很大比重的是“浮客”。林立平把唐代雇佣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分成三类:即社会身份确实有所降低;社会地位并未降低,仍然是自由的劳动者以及并未完全丧失生产资料,暂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作为一种副业,[11]分析体现了唐代雇佣发生发展的重要特色。杜文玉《论唐代雇佣劳动》认为“唐代雇佣劳动者的身份关系及社会地位主要表现在长期雇佣和短期雇佣,农业雇工和工商业及其他雇工之间的差别上,长期和农业雇佣封建色彩较浓,后者相应要淡一点。[12]陈良文《唐代地主庄园中雇佣劳动者的几个问题》认为地主庄园中的受雇者在签约前似乎是“平等的”,但在契约签订后,“受雇人就完全丧失了自由,与雇主建立在一种不平等的封建剥削关系上,实际上又沦为封建依附人口。[13]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从多视域考察了敦煌寺院中雇佣,他认为,在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的油樑、厨田、畜牧、工匠、运输中已经大量使用了雇工。
雇主大多是上层僧侣,雇工的身份多处于劳役制向雇工转化的过程中。[14]程喜霖《唐代过所文书中所见的作人与雇主》据22件唐代的公验过所文书认为唐代的作人有两类:一类是逃亡农民组成,一类是贫苦著籍农民,他们仍是国家编户,承担国家课役。雇主为官吏及其家属、僧人、和挂着某前官、散官之名的商人,其中商人为雇主的大宗。[15]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八章《乡村雇佣》和第九章《工匠和手工业者》两章,以大量的史料证明佣工都是些贫苦农民,唐时期雇佣活动已经成为普遍的行为。雷绍锋《论曹氏归义军时期
官府之“牧子”》(《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1期)一文实为归义军时期官方畜牧业雇佣研究的开山之篇,作者认为曹氏归义军“牧子”类似于农业中的雇工,长期从事放牧劳作,有一定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乡村富户或节度使衙下的吏员。苏金花《唐五代敦煌绿洲农业研究》认为,敦煌地区因家庭劳动力构成不均衡和土地占有的多少,雇工成为一种补充型的劳动人口,雇佣双方均为乡司百姓,归义军时期官府的牧子,一般都由专门从事畜牧职业的乡司百姓充任,他们的地位相当于农业生产中的雇农及官酒户、硙户、梁户;民间畜牧业以牧羊业为主,雇主一般为富裕家庭的羊主,牧羊人的身份也多是乡司百姓。[16]杨君《浅论高昌国时期的民寺寺主》(《敦煌学辑刊》2002年第1期)认为,高昌国民寺寺主可以作为寺院全权代表,代表寺院与受雇人进行交涉。乜小红《从吐鲁番敦煌雇人放羊契看中国7—10世纪的雇佣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一文,分析了这一时期存在的承包性质的雇佣和单纯的劳动力雇佣,承包性质的雇佣更能带动受雇者的劳动积极性,劳动者在身份、地位上比高昌国时期有更多的平等性,人身奴役的成份在减少,作为商品的雇佣成份在增加。李鸿宾《唐代“作人”考释》(《隋唐五代诸问题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认为不论是仆人还是作人已经“脱离了高昌时期纯粹买卖的羁绊”,他们在雇佣关系中的地位显然比此前的高昌时代提高了。[17]乜小红《对敦煌农业雇工契中雇佣关系的研究》(《敦煌研究》2009年第5期)一文认为敦煌农业雇佣中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实际上是劳动力盈与缺之间的一种调节,更多地带有互助、互惠性质,他们地位平等,受雇人的社会地位自由,不存在人身束缚及人身依附。 四、关于唐代雇佣价格的研究
由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社会文书中,有许多都涉及到了雇佣价格,特别是各类契约的发现,填补了传世典籍关于这一问题的记载的空白,为研究唐代雇价提供了最为直接的资料。研究包括了雇价、雇价的支付方式及其构成。
程喜霖《试析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唐代雇佣契券的性质》根据西州钱与物价的比率,认为唐代无论是官府还是私人雇佣,无论是内地还是西州“都是以雇价低为其特征的”,都比国家规定的“日为绢三尺”低得多。其论点忽视了不同时期雇价的发展变化,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郑学檬《十六国至麴氏王朝时期高昌使用银钱的情况研究》(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认为高昌地区雇工的工资支付以粮食为主,此外还包括银钱。杨际平《吐蕃时期沙州社会经济研究》(出处同上)认为吐蕃时期的敦煌雇工,以粮食计工价很普遍。也有用绢帛者,但很少见。宋杰《吐鲁番文书所反映的高昌物价与货币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2期)以两组数据分析了高昌时期的雇价:甲组以《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例分析了从事普通体力劳动的成年男子每日雇价粟4.2斗,劳动强度高者6.2斗,少年每日则3斗多;乙组以《唐雇人上烽契》为例分析雇人上烽的佣价上涨的原因很可能与当地粮食价格的上涨有关。因粮价上涨高于工价,受雇人的名义工资虽有增加,而实际收人却减少。宁可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经济卷》认为唐代的雇佣价格一般“日为绢三尺”,农村中的雇佣活动往往用粮食计价给付。杨际平《敦煌吐鲁番出土雇工契研究》一文以敦煌吐鲁番契约记载的雇价,分析当时的雇价,认为雇价的计量单位主要为“驮”。岁作供食一般由雇主提供。朱雷《论麴氏高昌时期的“作人”》,以《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账历》为例分析高昌“外作人”的雇价用粮食支付,雇佣期间,还要供给食粮。张弓《唐五代敦煌寺院的牧羊人》把寺院牧羊人的佣值分做三个部分:雇价,佣食,节日酒食。徐秀玲《唐宋之际敦煌农业领域受雇人的生活》(《敦煌研究》2012年第5期)对雇佣契约中“于某面上雇男”的雇价进行分析,认为这时期的雇价可能有成丁雇价与非成丁雇价之分,成丁雇价每月麦(或麦粟)一驮,非成丁雇价不到一驮。
五、关于唐代雇佣类型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
关于对唐代雇佣类型的研究,由于研究者视角标准的不同,分类各异。 (一)雇主的类型
黄清连在《唐代的雇佣劳动》一文中讨论了唐代的政府雇佣和私人雇佣。认为私人雇佣已经发展出几个新现象:流动性和固定性的佣作者纷纷出现,佣价按月或按日支付,雇佣劳动逐渐商品化等。杜文玉《论唐代雇佣劳动》唐代雇佣劳动主要有政府雇佣和私人雇佣。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为了官事,而由私人出钱雇人的情况。这种形式成为“一种既非官雇又非私雇的特殊类型的雇佣劳动形式”。[18] (二)劳动形态
林立平《试论唐代的私人雇佣关系——兼论唐代资本主义萌芽说》按劳动形态分雇佣有非生产性雇佣、生产直接消费品的雇佣和生产商品的雇佣三种类型。 (三)佣期长短
张弓《唐五代敦煌寺院的牧羊人》根据放牧或饲养周期把牧羊业雇佣分为长期牧佣和短期牧佣。朱书玉《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园圃种植》提出园圃种植一般是长期雇佣。林立平《试论唐代的私人雇佣关系——兼论唐代资本主义萌芽说》按佣期长短把雇佣分为日佣,月作和长期佣工。马翼《敦煌地区农民家庭收入若干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认为短期雇佣是某些自耕农民对家庭经济的补偿,长期雇佣或是逃离土地的自耕农的雇佣则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四)劳作领域
在唐代,雇佣劳动已经在农业、畜牧业、商业、手工业、家内劳动等诸多领域存在。谢重光《麴氏高昌寺院经济试探》认为,高昌国时期雇工被纳进了寺院劳动力的体系,他们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领域劳动,并成为寺院劳动力的重要来源,造成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高昌地处通商要道,商品货币关系渗透寺院经济,雇佣关系逐步在寺院经济中滋长壮大。而在《关于唐后期五代间沙州寺院经济的几个问题》一文认为,归义军时期沙州寺院中的手工业经营门类减少了,畜牧业中寺院高
级僧侣的营利性质极为明显,归义军时期寺院领取雇价的牧羊人取代了轮差放牧的寺户,以一定的粮食充作雇价,遇到喜庆活动时还可得到一些费用和酬劳。[19]张泽咸则研究了唐代的乡村雇佣广泛存在于农业和园圃业,并扩展畜牧业、茶业、商业等领域。冻国栋说明了唐代地主经营土地一直存在雇佣的方式,中晚唐以后,在地主的茶园中也出现了雇佣。[20]。此外还有黄正建、刘勇明、邰惠莉等学者的论著也涉及到了唐代劳作领域的雇佣关系。[21] 六、结语
通过对近三十年以来学术界对唐代雇佣问题研究的回顾可以看出,对唐代雇佣的研究几乎是随着上个世纪敦煌吐鲁番文书资料的公布而增多,通过对敦煌吐鲁番文献和传世典籍的比对,对唐代雇佣的研究已经涉及到许多方面,成绩斐然,硕果累累,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视域对唐代的雇佣经济作了研究,充分利用出土文书研究唐代的雇佣情况,视角独特、观点新颖、不落鸠巢,论述深刻透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研究成果对官府雇佣的研究成果就比较少,而且其研究成果也主要反映了西北地区的雇佣情况,对整个唐代全国雇佣情况的反映有限,缺乏整体性的研究。当然,这与史料的缺乏及分散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研究者要注重传世典籍中关于雇佣材料的整理挖掘,还要注重挖掘除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献材料,从而做到相互比对、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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