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
被告人许霆,男,24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霆盗窃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7年8月25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晚23时30分止被告人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许霆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1份。
3、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4、本案诉讼A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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