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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教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马克思正确地回答了这些问题,深刻地揭示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本质上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法是内容,而程序法则是表达内容的形式。 二、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工具价值

所谓工具价值,是指程序法在保障实体法实施方面的价值。 主要表现:

(1)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2)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3)规定了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为规范和准确进行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和保障;

(4)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繁简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三、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非“被动的”服务器

主要表现:

(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

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2)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例如,依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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