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关系: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时建立;
★★★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①保证:合同生效后设立、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法律关系三方人员: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被保证人)。
★★★保证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抵押:动产以登记时设立,不动产以合同生效时设立,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转移财产占有方式作为抵押物。
③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债权人占有,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质权(动产)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力质押自权力凭证交付质押人时设立。
④留置:债务到期,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留置不返还,留置仅限动产。
⑤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只能由当事本人提供担保,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投标保证金:开标前提交,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数额不超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一般自投标文件截止——签订合同止)。
4、履约保证金:自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起生效,至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止,履约保证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称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前两者额度是合同价的10%)和履约担保书(合同价的30%)。
5、施工预付款担保:担保期限自发包人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主要形式是银行保函。
6、建筑工程一切险:
①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②保险期限: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单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起至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日、使用、接受工程部分或全部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7、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整个工期,即:自安装设备运至现场至验收交付之日。
8、施工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注: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①按照保险人数投保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日止。
②按照建筑造价或建筑面积投保的:自项目批准正式开工,并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9、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合同约定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10、施工期: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11、缺陷责任期: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起算,至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日,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2年。
12、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至保修期终止之日止。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
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温工程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⑤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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