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发布日期:[2008-12-31] 点击[902]次
1、为了加强对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4、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检查项目与标准 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
零售药店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店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城市(含县城所在地)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未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者,另需配备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
销售处方药的县以下乡(镇)村药店,应当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
县以上城市所在地专门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或县以下乡(镇)村专门经营甲、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
以上人员药店营业时间应当在岗。
药店法定代表人、药店负责人、药店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处方审核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岗位培训,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其从业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企业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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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
药店应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县及县以上城市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以下乡(镇)村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在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其他场所内设立零售药店(柜)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药店应根据经营药品规模及需要设置相应的药品仓库,确无药品储存必要的,可不设仓库。 药店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药品冷藏存放设备。 药店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并配置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药店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环境无污染。 药店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药店营业场所内陈列货架、柜台齐备。
药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药店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药品分类管理指南性标志、警示语明显。 药店销售毒麻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药店应设置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专柜。
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 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
药店应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内容应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 (3)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4)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 (5)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6)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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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8)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9)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10)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11)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12)质量信息管理的规定;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15)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6)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7)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规定等。
药店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7)首营企业审批表; (8)首营品种审批表; (9)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0)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1)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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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药店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储存记录;
(4)库存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5)处方留存或处方药销售记录; (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8)库房温湿度记录; (9)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10)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1)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12)药品缺货记录; (13)顾客意见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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