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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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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衡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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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不含南岳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室外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衡阳市公安局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消火栓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规划、住建、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查城市道路及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对消火栓的配套设置进行审查。

第六条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规划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产品标准要求负责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安装铺设工作,应尽量采用新产品、新技术。

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衡阳市财政局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的资金保障。

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资金由建设、使用单位负责。居民住宅区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消火栓维护、改造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标准和消防用水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消火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住建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对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市政消火栓的设计、竣工验收应报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同意。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设计、验收应当依法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应当依法经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由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改装、拆除、迁建情况报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第十条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并应当向社会公布市政消火栓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

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或者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负责消火栓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巡查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投诉电话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更换、维修;

(四)每年定期试水不得少于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二条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

市政园林、环卫部门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市政消

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在指定市政消火栓取水。使用时不得损坏市政消火栓,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5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消火栓。

第十四条 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检查,日常使用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反映消火栓不能完好有效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责令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

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城管、街道、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辖区消火栓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消火栓损坏的,有义务报告维护保养单位或通过96119向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投诉。

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十六条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每半年向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报送一次全市市政消火栓的分布图及统计数量。

发生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情形的,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造成市政消火栓丢失、损坏或水费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市)及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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