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分为一、二级)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分为:一级、二级。
1)二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 人以下轻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2)一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 人以上10 以下轻伤、1人以上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涉及范围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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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3)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苏州有轨电车2号线供电1标建设过程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承担苏州有轨电车2号线供电1标建设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经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分管安全领导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日常事宜。安质部、各作业队、专业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第八条 各作业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作业队主要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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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负责排查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并组织落实,及时彻底地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及上报
第九条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 各单位或部门应对各自管辖区域进行日常和定期排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各作业队在开工前、施工中应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事故隐患排查,项目经理每月必须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第十一条 安质部应每月末,每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的检查,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到作业队安全管理的考评中。
第十二条 各作业队应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周查、月度自查、季度排查、重要部位必查和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各作业队每月将事故隐患汇总统计报告经专业负责人、作业队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0 日前分别报送至安质部。
第十四条 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二级一般事故隐患,各作业队及时向安质部报告;对发现的一级一般事故隐患,安质部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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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及时向公司、建设单位、市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二级一般事故隐患,由各作业队对事故隐患进行公示;对发现的一级一般事故隐患,安质部对事故隐患进行公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市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安质部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
第十七条 安质部每月对各作业队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落实、物资保障、台账管理等方面进行督查。
第四章 隐患治理及督办
第十八条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二级一般事故隐患,由作业队主要负责人组织整改。安质部负责督办。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作业队应当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质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质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
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级一般事故隐患,项目部专业负责人(专业副经理)组织整改,安质部负责督办。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专业负责人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质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质部审查,报请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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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由项目经理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同时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市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市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
第二十条各作业队、专业负责人在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前,需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作业队、专业负责人在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及时上报隐患治理的开展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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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各作业队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各级人员和作业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若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者隐患整改督办不力,或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人员和作业队,项目部将依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酿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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