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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荟萃

2021-06-22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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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建压轴版考点荟萃《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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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压轴版考点荟萃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承担无限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合法、有名分有住处有钱、能担事、有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三、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4.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5.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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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新增修改);(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转代理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追认有效)

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效力:效力待定,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四、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

(3)主观要件:须相对人为善意。

效力:无权代理、但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代理行为有效。五、不当或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有错一个承担责任,两个人有错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主要担保方式比较

-4-人的担保保证抵押第三人提供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不转移占有转移占有转移占有债务人本人提供转移占有动产、不动产动产、权利动产物的担保质押留置金钱担保定金1.担保物应具有可处分性(可以买卖=可以担保,不能买卖=不能担保)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保证的基本规定

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主合同

担保公司

一般保证的实现方式往往要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打官司,有法院证明债务人确无偿债能力,方可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方式(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能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人资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格-5-

三、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折价、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抵押权以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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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动产),按照合同生效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四、定金项目内容(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规则(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1)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实践合(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同)定金条款尤其注意与债权实现综合考核,考核计算题。违约金、定金、实际损失同时存在:1.违约金+定金

2.定金+定金(双倍返还定金)3.实际损失+定金

三种计算可以任选其中之一,为了最大保护自己的权益,三种情况取计算最大值。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形

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类型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建筑法临时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适用建筑法但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300㎡;或投资额<30万元应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7-

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类型:抢险救灾,临时建筑,自建房,300㎡,30万元。2、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的对比

施工许可证管理机关适用范围开工期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300㎡、30万元)领证后3个月内(3个月外未申请延期,证书自行废止)申请延期(可申请两次,每次3个月,超出时限自不能按期开工行废止)停工1个月内报告,停工<1年,报告后即可复工停工1个月内报告,停工≧1年,核验后方可复工3、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人图钱安质地)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都要由城乡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

2.城市、镇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并已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设计审核

不予延期开工报告(官-民)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批后6个月内(6个月外重新申报)开工后在建项目停工停工、复工应报告(无核验程序)-8-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

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施工企业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和不予资质升级】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2.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在工商部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申请的情形: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增项:(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违法)

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原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合同取得后,因为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企业不存在,被撤销被吊销(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9-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却与此不同,关键在于是在拿回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还是之后,之前是撤回,之后是撤销。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双务、诺成、要式、有偿、主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邀请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要约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不得撤销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邀请承诺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以通知方式作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包括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实际竣工日期争议确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之日;-10-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付款时间不明确定】(顺序进行)(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垫资及垫资利息】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优先权顺序,已交付大部分房款的购房者→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6个月内)→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比如银行抵押权)【赔偿损失的规定】-11-

补偿性、全损、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预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类型特征具体事由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无效合同(合同自始至终无效)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害方可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效力待定合同(可有当事人追认,不做理会视为拒绝)【无效合同】(违法、不履行、自始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1、施工合同无效认定:(1)无资质、超资质、借资质;(2)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2、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的:(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效力待定合同】

类型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效的条件(1)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纯获利益的合同;(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备注①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交易资格违心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乘人之危(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无权代理无权处分-1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合同变更】

(1)经被代理人追认;(2)表见代理。②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经权利人追认;(2)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1、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①协商一致且②内容明确且③合法。2、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合同转让】

1、①债权转让:无需对方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②债务转移:需对方同意;2、三种合同转让行为无效:(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有钱的就是王道,债权人可以合法自由转让债权,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让债主同意。【可撤销合同】

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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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及免除】(相对性、补偿性、民事责任)

责任承担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责任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相关合同制度一、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解除】(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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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买卖合同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交付的方式:①现实交付;②简易交付;③占有该定;④指示交付;⑤拟制交付。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诺成合同和自然人借款实践合同的区别):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支付的,应予支持。超过36%的部分无效,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四、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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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融资租赁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六、运输合同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项目内容-16-(1)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总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主体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范围(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组织专家进行(1)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的(2)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1、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3、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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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3、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建筑法》强制要求施工单位为单位所有人缴纳的一种社会险。

意外伤害险是《建筑法》鼓励企业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的一种商业险,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是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认定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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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围绕在在工作时间、或是前后,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非本人责任;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是个人原因。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1)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设计单位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4)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3)工程监理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质量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19-(1)政府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政府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2)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基本框架】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生效的仲裁调解、裁决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其他任何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争议评审)非终局性不可以强制执行终局性可以强制执行性质1.非终局的,有赖于当事人自觉履行;终局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非终局手段,可以通过申请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书上没写),或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方式,转化为终局。3.非终局方式可以任意利用。但解决一个民事纠纷,只能在一个地点,采用一个终局手段彻底了结。-20-

终局方式一:仲裁【仲裁的适用】

仲裁的本质是国家放弃了大部分民间纠纷的管辖权(婚姻家庭纠纷除外),鼓励民间纠纷民间解决。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劳动仲裁(伙计~老板)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村民~村委会),有自己的法律,不适用《仲裁法》。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里人~家里人);(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官)。

很显然,涉及家人与家人的矛盾不能仲裁,以及行政争议肯定不能商量,必须黑白分明,否则违法。

【仲裁的基本特点】

(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二)专业性

(三)独立性: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六)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可在所有缔约国之间得到承认和执行。

终局方式二:诉讼【诉讼的基本特点】

(一)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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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

(三)强制性。和解、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的基础上,只要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和解、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予以受理。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管辖审查特点书面审查,不调解审查范围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性质非终局(一般)本级政府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级主管部门法院公开开庭,不调解终局【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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