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0 2016-4-15 文件编号 起草时间 2016-4-18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审核日期 2016-4-18 审 核 人 批准日期 2016-4-18 批 准 人 执行日期 一、不合格医疗器械是指
质量不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二、质量负责人负责对不合格医疗器械实行有效控制,做好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如因主管原因导致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流通渠道,视其情节轻重,给与相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 1.质量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外观质量、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或通过质量复检确认不合格的。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公报品种,遇到禁售品种,并经过公司质量负责人核对、确认的。 3.在保管养护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淘汰及其他有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报告: 1.在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区,报质量负责人,同时填写相关单据,及时通知供货方,明确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方法。 2.在养护检查
及出库复核中发现,应立即停止销售,经质量管理人确认后,按照销售记录追回售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医疗器械移放入不合格器械区,挂红牌标志。
3.药监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或者公布的不合格医疗器械,要立即进行追回,集中置于不合格品区,并按照质量负责人意见处理。 五、不合格品应按照规定进行报损或销毁。 1.凡属报损产品,仓库要填写不合格医疗器械报告单,质量管理人审核,并填写报销销毁审批表,经董事长审批签字后,按照规定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 2.发生质量问题的相关记录,销毁不合格的相关记录及明细表,应予以保存。 六、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应严格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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