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不涉及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 评估报告包括标题及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专用说明材料。
其中,专用说明材料仅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备案和核准评估项目使用。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能够全面了解评估项目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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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第二章 标题及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 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含有“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报告”字样。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文件序号。
第八条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反映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评估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二)我们出具评估报告,没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或者有已载明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或者有已载明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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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评估报告中已披露利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形。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以较少的篇幅,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程序实施过程、评估方法、评估结论以及特别事项说明等关键内容,使有关各方了解评估报告的主要信息。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来 自.资料搜索网 最大学习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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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正文
第十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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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对×××(委托方全称)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体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执行评估业务,对评估对象(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体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的概况。
委托方概况一般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历史情况简介、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以及必要的公司产权、经营管理架构;
(二)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三)所属行业、地域的市场地位;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如隶属关系、经济关系、购并交易关系等)。
如果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可以参照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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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要介绍被评估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如果存在两家以上被评估单位,应当分别予以介绍。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是满足委托方的何种需要、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及其报批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范围,并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
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评估报告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以及审计的情况,不一致应当说明原因;
(二)委托评估资产涉及两个以上占有方时,各自的份额及对应的主要资产类型;
(三)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及厂房等)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四)企业是否拥有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商誉、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五)引用其他机构的结论时,结论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价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的评估业务中,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对象的基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其他价值类型的,应当说明理由及定义。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具体说明评估基准日,并说明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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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考虑的主要因素。
对评估基准日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如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三)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否则须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业务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包括有效批复文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合同、协议、意向书,法院宣告破产并公告的文书复印件,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包括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时股份持有证明、企业章程和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有关产权转让的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协议、资金拨付证明(凭证)、抵押登记证明、担保方出具的保证等;
(五)取价依据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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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简要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依据。
对于所选择的特殊评估方法,应当适当说明方法原理与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简要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起至提交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的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估算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内部审核过程等过程。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一般不采用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评估报告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说明和处理:
(一)应当说明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及原因; (二)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应当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三)运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除单独说明不同评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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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估结果和增减变动幅度及分析外,应当重点说明不同评估方法结果差异及其原因、最终选用评估结果的理由;
(四)账外资产或者负债,应当详细说明评估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原因和依据;对于未进行作价的资产和负债,应当说明原因;
(五)对于已作评估处理、尚未报经批准并进行会计处理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账、呆坏账、无需支付的负债等情况,应当提示按相关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不足以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并满足评估准则要求的前提下,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过程中受到的限制、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事项等特别事项。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方式及调整情况;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权属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正在进行的法律、经济行为以及其他未决事项等;
(六)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七)抵押、质押、担保及其或者有负债、或者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八)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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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二)评估报告未经核准或者备案,评估结论不得被使用; (三)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六)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的事项;
(七)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报告日。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尾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公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三)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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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原件; (七)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重要取价依据(合同、协议及其它)复印件; (十一)业务约定书; (十二)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不得在复印件上涂改或者做特殊标注。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费用精算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费用精算报告,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三十条 评估报告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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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 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写明被评估资产和负债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发生(购置)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等基本内容,并应当含有资产和负债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等内容,必要时,在备注栏对技术参数或者经营业务或事项情况进行注释;
(三)表尾,应当写明被评估单位填表人员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 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和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会计明细科目合计数据,原值、原始入账价值按借方、贷方合计余额列示,账面价值按扣除折旧、摊销的净值合计。会计计提的减值在会计一级科目汇总中列示。在会计计提减值前后,均应当列示评估值的变动幅度。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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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应当列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应当列示: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
无形资产应当列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十五条 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本指南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签字盖章。
第三十六条 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时,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三十七条 同类评估明细表格式与内容应当统一。
第六章 专用说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专用说明材料包括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九条 专用说明材料应当按本指南指引要求编制,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
第四十条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公章,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专用说明材料》的编写需要,建议《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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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四十一条 《资产评估说明》具体内容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反映清查核实方法、评估方法等内容。
《资产评估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清查和调查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三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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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全称、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五条 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应当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幅面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A4纸规格)印刷。
第四十六条 评估报告摘要和正文的目录在评估报告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一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评估报告摘要和正文的目录后,需同时将附件、评估明细表目录予以列示,并确保与评估明细表、附件目录内容相一致,但可以不标注页码。
第四十七条 评估明细表一般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排列装订。
第四十八条 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注明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邮政编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一:《专用说明材料》编写指引 附二:评估明细表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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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专用说明材料》编写指引
专用说明材料是申请备案核准资产评估项目必备材料,为方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全面了解评估项目情况,本指引结合备案核准要求,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专用说明材料》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 专用说明材料的封面及目录
一、专用说明材料封面
专用说明材料封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评估项目名称)专用说明材料; 2.评估报告文号; 3.评估机构名称; 4.评估报告日。 二、专用说明材料目录
1.目录应当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的页码。
2.如果专用说明材料中收录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统一标注页码。
第二部分 关于专用说明材料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当写明,专用说明材料仅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
单位备案核准评估项目使用、评估业务监管机关检查评估机构工作
之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三部分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按以下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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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三)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四)近三年来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已经审计,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
(五)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年实际生产量、销售量,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的地位,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当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六)形成企业主要生产能力的状况,正在或者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简况。
(七)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者优惠,生产经营的优势分析、各种因素的风险。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一)说明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进展状况。 (二)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一)说明需要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明确载明需要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的类型、账面金额以及审计情况。
(二)对于租赁或者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没有会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应当特别说明是否纳入评估范围。
(三)如在评估目的实现前有不同的资产占有者,应当列表载明各资产占有者待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金额等。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一)明确说明所选取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年××月××日;
(二)适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其合理性,如评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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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受特定的经济行为文件所约束,应当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重大事项说明中应当全面说明对评估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应当说明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情况和调账情况。
(二)应当逐一介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三)应当说明抵押、质押、担保及其或者有负债、或者有资产的性质、金额。
六、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说明 (一)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和结果说明 主要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 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及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产权状况,实物资产分布地点及特点。
2. 清查工作的组织,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3. 清查核实所采取的措施,待处理、待报废,高、精、尖设备和特殊建筑物以及毁损、变质存货检测、鉴定的情况。
4. 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呆坏账、无需偿付的负债情况及其原因。
5.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问题进行账务调整的情况,并列示调整前后比较表。
(二)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的预测情况的说明 主要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 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的历史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优劣势分析。
2.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无形资产、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3. 近年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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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财务状况。
4. 主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预测过程和结果。 七、资料清单
列示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名称。一般包括: 1.资产评估清查申报表(由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2.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3.审计报告;
4.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产权证明文件; 5.重大合同、协议等; 6.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7.其他资料。
第四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1. 说明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
2. 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
3. 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含应当评估的相关负债)。 (二)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1. 说明其类型、数量、分布情况、存放地点。 2. 技术特点。
(三)企业拥有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企业拥有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商誉、特许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二、资产清查和调查情况说明
(一)资产清查和调查时间、人员组织
说明对资产清查和调查工作的组织安排、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二)影响资产清查和调查事项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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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要说明影响资产清查和调查的有关事项。
(例如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
2. 对于不能直接资产清查的资产,应当说明原因及涉及范围(逐一列示),并说明其处理方法。
(三)资产清查和调查结论 1. 概括说明资产清查和调查结论。
2. 说明资产清查和调查结果是否与账面记录存在差异及其程度。
3. 对于权属不清晰的、权属资料不完善的资产应当逐一列示。 4. 对于存在无形资产的情形应当特别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或者对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时,按以下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一)基本要求
1. 评估技术说明主要是对各项资产与负债进行清查、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评估说明应当按评估项目涉及的(资产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分类逐一撰写,一般应当含有以下基本内容:
(1) 资产及负债的账面金额、发生日期、主要业务内容。 (2) 评估中对资产和负债的清查工作。
(3) 评估值确定的方法、依据、计算过程(含计算公式)。 (4) 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及其原因。
(5) 评估举例(应当选择典型的、价值量大的资产,应当有详细的评估过程,推导评估结论的主要参数都应当说明来源或者依据)。
(6) 外币资金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选取的汇率。
对于选用特殊方法进行评估,应当详细介绍选用该方法的原因及其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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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估技术说明可以根据资产负债类型的具体情况适当分类,但至少应当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3.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考本指南附件二的提供的评估明细样表自行设置评估明细表。评估技术说明根据所设置的评估明细表,参考本指引相关科目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二)各资产、负债类型(会计科目)评估说明 1. 货币资金
(1)货币资金包含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2) 现金存放地点、盘点方式和过程;
(3)对银行存款应当说明是否查阅了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数量较大的银行账户函证情况及不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4)如存在未达账项,应当说明未达账项是否影响净资产及其金额;
(5)其他货币资金的类型(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清查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2.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含衍生金融资产)
(1) 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种类(包括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及形成的时间;
(2) 说明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形成,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
(3) 上市交易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列示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持有量及评估计算过程;非上市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列示票面利息率或者约定利率及评估计算过程; (4) 特别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并说明评估值与其比较发生差异的原因。 3. 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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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应收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变现能力;
(2) 说明已查阅票据凭证及查阅结果; (3) 说明在清查过程中已变现的应收票据数额; (4) 说明可能坏账的应收票据的原因及评估值的确定; (5) 已坏账的应收票据,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所取得证据。 4. 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 说明是否分析了发生时间、原因,是否对收回的可能性进行了判断,并写明分析结果;
(2) 说明清查核实的具体方法及核实结果;
(3) 对可能坏账的项目,应当说明原因及评估值的确定; (4) 对已坏账的项目,应当说明原因及取得的证据。 5. 存货
(1) 存货的种类、金额等。应当分别按材料采购(在途物质)、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质、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在用周转材料等进行说明; (2) 外购存货说明账面价值构成,分析价值构成的合理性,并载明已查询市场价格;
(3) 自制存货说明销售成本费用率及相关的税费额或者比率的确定方法与数额;
(4) 说明存货的适销程度,并列举依据; (5) 在用的存货应当具体说明如何确定成新率;
(6) 对于存在失效、变质、残损、无用的存货,应当说明对其价值的影响程度,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说明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
6. 一年到期非流动资产
(1) 说明一年到期非流动资产的种类、金额;
(2) 说明一年到期非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具体方法及核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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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说明其变现方式、以及确定评估值的方法和过程。 7. 其他流动资产
(1) 说明其他流动资产的种类、金额;
(2) 说明其他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具体方法及核实结果; (3) 说明其变现方式、以及确定评估值的方法和过程。 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种类(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发生时间;
(2) 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并说明评估价值类型下的评估价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9. 持有至到期长期投资
(1) 说明持有至到期长期投资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2) 对于持有至到期长期投资,说明投资回收的依据和理由,并说明是约定收益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并与本金一起作为投资的评估值。 10. 长期应收款
(1) 说明长期应收款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2) 说明长期应收款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1.长期股权投资
(1) 长期股权投资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2) 长期股权投资,按不同方法进行评估并分别说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当说明投资比例,并说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类似单独的项目进行评估)的方法和结果;对于非控股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说明投资比例,评估的方法和结果。 12.投资性房地产
(1) 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清查核实的方法及核实结果; (2) 权属资料的查验情况,说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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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等;
(3) 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方法、过程和结果;
(4) 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现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外租金的确定方法,折现率确定过程和方法,以及确定评估值的过程。 13.固定资产
说明固定资产的种类、清查核实的具体方法及核实结果。 (1)机器设备
1) 介绍机器设备的特点、购置日期、类别、工艺流程、技术状况、日常管理制度;
2) 说明评估原值的构成来源与依据;
3) 说明设备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并介绍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设备,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4) 对于精密、大型、高价的设备,应当说明技术和使用状况;对于报废的设备,应当说明变现、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5) 对于可单独获利的机器设备,一般应当说明其收益状况及收益额;
6) 大型或者重型设备的建筑基础,按房屋建筑物的评估说明要求编写;
7) 举例应当选择金额大、技术典型的设备,应当包括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专用设备,国产设备应当包括一般生产设备(机器)、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不同类型,如有自制设备,应当予以举例说明。 (2)房屋建筑物
1) 介绍房屋建筑物的类型、建造日期、面积及特点、日常管理状况、权属状况; 2) 说明评估原值的构成;
3) 说明房屋建筑物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并介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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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的方法及依据;
4) 对于待修理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费用; 5) 对于复杂、大型、独特、高价的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已进行现场查勘,并介绍查勘情况;
6) 对于国家强制报废房屋建筑物,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查勘的状况及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7) 应当选择金额大、典型的房屋建筑物举例说明;
8) 房屋建筑物中含大型附属设备的,应当按设备评估的要求进行说明;
9) 如列举参照物(比较案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 10) 举例房屋建筑物应当包括各种结构,对于构筑物也应当举例说明。 (3) 在建工程
1) 介绍在建工程的项目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 2) 在建工程的评估说明参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评估说明要求编写;
3) 说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明细构成,并分析其合理性; 4) 说明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已支付工程款情况,并详细说明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4)工程物资
1) 说明工程物资清查的方法和结果;
2) 工程物资评估说明的其他要求参照有关存货评估说明的格式与内容。 (5)固定资产清理
1) 说明固定资产清理的具体内容(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2) 说明固定资产清理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固定资产清理,一般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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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损失。评估说明应当明确说明根据不同内容,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6)油气资产
1) 说明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者油田分布;
2) 具体说明油气资产构成(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等)、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说明油气资产原值的构成、折耗政策;特别说明是否存在弃置费用现值以及对应的预计负债;
4) 说明油气资产增值贬值因素,并介绍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 5) 应当选择金额大、典型的油气资产举例说明。 14.生产性生物资产
(1) 说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具体内容(“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种类、群别、所属部门、取得方式、实物数量等;
(2) 说明生产性生物资产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说明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的构成及折旧政策;
(4) 说明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并介绍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
(5) 应当选择金额大、典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举例说明。 15.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1) 说明土地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包括:行政、经济、社会、位置、面积、价格、用途、级别、使用期限、交易日期、交易情况、容积率、地块形状、临街情况、地形地貌、地质状况、基础设施、交通状况、环境质量、区域规划、周边产业状况;
2) 说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权属状况;
3) 说明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内涵,并详细说明参数确定的依据,并反映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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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列举参照物(比较案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 5) 引用土地估价报告的情形。 (2)探矿权采矿权
1) 简要说明矿业权人的基本情况;矿床勘查、矿山建设规划或者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矿业权取得时间、方式和以往矿业权价款或者价值评估、处置或者交易等情况。 2) 简要说明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主要信息,探矿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各拐点地理坐标、勘查面积、有效期限等。采矿权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各拐点地理坐标、开采深度等。
3) 说明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具体包括:勘查区或者矿区位置和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勘查区或者矿区地质工作概况及所取得的地质勘查成果;勘查区或者矿区地质概况(重点说明勘查区或者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围岩蚀变情况等);矿床特征、矿体特征、矿石质量和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等;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勘查区勘查现状或者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4) 说明选择的评估方法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及参数涵义。
5) 说明参数确定选取情况,包括所依据或者参考资料的来源或者出处;各评估参数选取和确定原则、依据、确定(计算)过程和结果。计算的评估参数,需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 6) 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对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其确定过程。利用专家协助确定价值指数,应当说明专家的数量、专业及资格、专家工作过程、结论等主要情况,并说明对其检查、汇总、以及分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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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无形资产
1) 介绍无形资产的种类、名称、形成过程、存在形式、存在期限以及有关权属等内容;
2) 从法律、经济、技术及获利能力等角度分析说明所申报的无形资产是否存在,需法定年检的,须提供已通过年检的证明; 3) 说明无形资产特征、获利能力、获利期限;
4) 已实际应用的无形资产,应当说明其应用及效益状况; 5) 说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依据,如市场调查结论、定单合同、政府推广文件等;
6) 说明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 16.其他资产 (1)长期待摊费用
1) 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种类,原始发生额、摊销期、所形成的资产或者权利是否已在其他类型资产中反映,如反映,应当说明不另计评估值;
2) 说明长期待摊费用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结合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内容,说明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存在尚存的资产或者权利,如存在,应当指明受益期、受益额。 (2)递延所得税资产
1)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种类,企业确认依据; 2)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清查核实的具体方法和结果; 3) 结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内容,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3)其他非流动资产
1) 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种类,形成原因等; 2) 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具体方法和结果; 3) 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7.短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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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借款的种类、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贷款利率;
(2) 说明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说明利息支付情况,并分析利息支付情况对评估值的影响。 18.交易性金融负债
(1) 说明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种类及清查核实方法; (2) 说明交易性金融负债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3) 说明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形成;特别说明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并说明评估值与其比较发生差异的原因。 19.应付票据
(1) 说明应付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商业承兑)、发生日期、偿还日期;
(2) 说明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对于带息票据,应当说明利息率及支付情况,并表示已考虑利息支付对评估值的影响; 20.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1) 简要介绍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 说明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21.应付职工薪酬
(1) 说明应付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包括“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2) 简要介绍被评估单位相关的职工薪酬政策;
(3) 说明已对“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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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的计提、发放或者使用进行了核实;
(4) 说明应付职工薪酬的评估过程和结果。 22.应交税费
(1) 说明应交税费的具体内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
(2) 说明被评估单位相关的税赋政策,特别提示被评估单位所享有的优惠税收政策;
(3) 说明清查核实的具体方法和结果,说明借方余额的原因及评估方法。 23.应付利息
(1) 介绍应付利息的具体内容(包括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等); (2) 说明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说明按合同利率或者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应付未付利息的过程和结果。
24.应付股利(应付利润)
(1) 简要介绍被评估单位股利(利润)分配政策; (2) 说明清查核实相关应付股利分配的文件;
(3) 对于长期未付的(应付股利),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考虑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对企业负债增加的因素; (4) 评估值的确定过程和结果;
(5) 董事会或者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尽管账面未记录,但应来 自.资料搜索网 最大学习库下载当特别说明根据会计附注披露的内容,可能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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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长期借款
(1) 说明借款的种类、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贷款利率;
(2) 说明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说明是否考虑了利息结算对评估值的影响。 26.应付债券
(1) 简要介绍应付债券的种类(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等)、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单位、转换股份等资料;
(2) 说明应付债券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说明应付债券为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 (3) 说明是否考虑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对企业负债增加的因素;
(4)说明是否存在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与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的差额,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5)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7.长期应付款
(1) 简要介绍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发生日期和金额;
(2) 说明长期应付款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说明长期应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8.专项应付款
(1) 说明专项应付款的性质(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者特定用途的款项)、资本性投资项目种类等; (2) 说明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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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说明用于工程项目的专项应付款资产形成的进度情况;不可能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情况;
(4) 说明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是否为企业真实的负债。 29.预计负债
(1) 说明预计负债的种类(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 (2) 说明预计负债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说明已确认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特别说明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证据。 30.递延所得税负债
(1) 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种类,企业确认依据; (2) 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清查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结合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具体内容,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31.其他非流动负债
(1) 说明其他非流动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等; (2) 说明其他非流动负债清查核实的具体方法和结果; (3) 说明其他非流动负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采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按以下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一)明确说明评估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二)市场法原理
1. 并购案例比较法的定义、原理、应用前提; 2. 参考企业比较法的定义、原理、应用前提。 (三)选取的评估方法及选择依据 (四)基本步骤说明
1. 搜集相关资料,对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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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的分析内容;
3.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对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调整的内容; 4. 分析、确定参考企业;
5. 对参考企业的可比因素进行分析、调整,确定可比因素数值; 6. 估算评估对象价值。
(五)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的分析判断 (六)参考企业的选择过程
(七)确定可比因素的方法和过程(特别说明对可比因素的分析时考虑的主要方面);说明价值比率的确定过程;分析、调整评估对象财务状况的内容
(八)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果 (九)评估结论及分析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按以下基本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一)明确说明评估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二)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1. 收益法的定义、原理; 2. 收益法的应用前提; 3. 收益法选择的理由、依据。 (三)预测的假设条件
收益预测是整体资产评估的基础,而任何预测都是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进行的,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测建立在以下条件:
1. 一般假设
(1)公司所在地及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产生大的变更,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
(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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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5)假设公司提供的历年财务资料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2. 特殊假设
(1)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现时方向保持一致;
(2)假设其资产使用效率得到有效发挥。
(3)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消费市场需求将保持一定同幅度增长;
(5)假设折现年限内将不会遇到重大的销售货款回收方面的问题(即坏账情况);
(6)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四)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1. 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的历史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优劣势分析内容。
2.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内容。
3. 企业历史年度主要经营指标(列表)。
主要包括如下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毛利、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率、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营业利润率、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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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利润率、所得税、净利润等。
4. 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5. 主营业务成本分析。 6. 企业获利能力和水平。
7. 企业偿债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8. 企业营运能力分析(存货周转速度、资金的运用效率)。 (五)评估计算及分析过程 1. 收益模型的选取
(1)选取收益法的具体测算方法及模型; (2)列示计算公式;
(3)对公式中涉及的参数进行解释与说明。 2. 收益年限的确定
(1)在可预见的未来有(或者没有)终止经营的任何理由; (2)确定的收益年限; 3. 未来收益的确定
(1)经营模式与收益主体、口径的相关性。 (2)收入的预测 1)营业收入的预测
①区域经济发展与微观市场环境 ②业内竞争情况与企业对策 ③公司的营业收入及构成分析 ④营业收入的预测 2)其他业务利润的预测 3)营业外收入及支出预测分析 4)投资收益预测分析
(3)营业成本及营业费用的预测 1)营业成本的预测 2)营业费用的预测 (4)管理费用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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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用与营业收入相关性的分析 2)管理费用的预测 (5)财务费用的预测 (6)销售税金及附加的预测 (7)折旧与摊销的预测 (8)资本性支出预测 (9)营运资金增加额预测 1)企业历史年度有关资金营运指标 2)营运资金增加额计算 4. 折现率的确定
(1)选取的折现率计算模型(公式与参数定义) (2)模型中有关参数的选取过程
例如:无风险回报率(依据、过程、结果)、市场收益率(依据、参数、过程、结果)、Beta(贝塔)系数的测算。
(六)评估测算过程与结果
1. 列示评估值计算的公式和计算过程; 2. 列表说明公式中的各个参数值; 3. 列示评估结论。
(七)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评估(非收益性/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1. 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类型; 2. 评估方法; 3. 评估结果。 (八)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应当编制必要的测算表格。测算表中的数据应当与评估报告相应内容一致。
四、 评估结论及分析
主要总体概括说明评估结论及与账面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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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结论
1.用文字叙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评估,应当分别说明评估结果以及选取最终评估结果的依据和理由;
2.含有“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的字样; 3.含有“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的字样; 4.对于存在多家资产占有方的情况,应当分别说明评估结果; 5.对于不纳入评估汇总表的评估结果,应当单独列示。 (二)评估结果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1.说明评估结果与账面值比较变动情况,包括绝对变动额和相对变动率;
2.分析评估结果与账面值比较变动原因。
(三)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溢价或者折价的考虑等内容 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以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 说明是否考虑了溢价与折价;
2. 说明溢价与折价测算的方法,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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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评估明细表参考样表
一、说明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会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基本要求,企业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本指南提供评估明细表样表。
实际评估项目,应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的基本要求,设计满足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明细表。
二、参考样表
1. 表1: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2. 表2: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 3. 表3:流动资产评估汇总表
4. 表3-1-1:货币资金—现金评估明细表 5. 表3-1-2:货币资金—银行存款评估明细表 6. 表3-1-3: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评估明细表 7. 表3-2:交易性金融资产评估汇总表
8. 表3-2-1: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评估明细表 9. 表3-2-2: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评估明细表 10. 表3-2-3: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投资评估明细表 11. 表3-3:应收票据评估明细表 12. 表3-4:应收账款评估明细表 13. 表3-5:预付账款评估明细表 14. 表3-6:应收利息评估明细表
15. 表3-7:应收股利(应收利润)评估明细表 16. 表3-8:其他应收款评估明细表 17. 表3-9:存货评估汇总表
18. 表3-9-1:存货—材料采购(在途物质)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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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表3-9-2:存货—原材料评估明细表 20. 表3-9-3:存货—在库周转材料评估明细表 21. 表3-9-4:存货—委托加工物质评估明细表 22. 表3-9-5:存货—产成品(库存商品)评估明细表 23. 表3-9-6:存货—在产品(自制半成品)评估明细表 24. 表3-9-7:存货—发出商品评估明细表 25. 表3-9-8:存货—在用周转材料评估明细表 26. 表3-10:一年到期非流动资产评估明细表 27. 表3-11:其他流动评估明细表 28. 表4:非流动资产汇总表
29. 表4-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评估汇总表 30. 表4-1-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评估明细表 31. 表4-1-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评估明细表 32. 表4-1-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投资评估明细表 33. 表4-2:持有到期投资评估明细表 34. 表4-3:长期应收款评估明细表 35. 表4-4: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明细表 36. 表4-5: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明细表 37. 表4-6:固定资产评估汇总表
38. 表4-6-1: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
39. 表4-6-2: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明细表 40. 表4-6-3:固定资产—管道和沟槽评估明细表 41. 表4-6-4: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 42. 表4-6-5: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 43. 表4-6-6: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 44. 表4-6-7:固定资产—土地评估明细表 45. 表4-7:在建工程评估汇总表
46. 表4-7--1:在建工程—土建工程评估明细表 47. 表4-7-2: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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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表4-8:工程物质评估明细表 49. 表4-9:固定资产清理评估明细表 50. 表4-10:生产性生物资产评估明细表 51. 表4-11:油气资产评估明细表 52. 表4-12:无形资产评估汇总表
53. 表4-12-1: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 54. 表4-12-2: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评估明细表 55. 表4-13:开发支出评估明细表 56. 表4-14:商誉评估明细表 57. 表4-15:长期待摊费用评估明细表 58. 表4-16: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明细表 59. 表4-17: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明细表 60. 表5:流动负债评估汇总表 61. 表5-1:短期借款评估明细表 62. 表5-2:交易性金融负债评估明细表 63. 表5-3:应付票据评估明细表 64. 表5-4:应付账款评估明细表 65. 表5-5:预收账款评估明细表 66. 表5-6:应付职工薪酬评估明细表 67. 表5-7:应交税费评估明细表 68. 表5-8:应付利息评估明细表
69. 表5-9: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评估明细表 70. 表5-10:其他应付款评估明细表
71. 表5-1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评估明细表 72. 表5-12:其他流动负债评估明细表 73. 表6:非流动负债评估汇总表 74. 表6-1:长期借款评估明细表 75. 表6-2:应付债券评估明细表 76. 表6-3:长期应付款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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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表6-4:专项应付款评估明细表 78. 表6-5:预计负债评估明细表 79. 表6-6:递延所得税负债评估明细表 80. 表6-7:其他非流动负债评估明细表
以上表格详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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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满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需要,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评协在财政部有关司局、国资委产权局的帮助和指导下,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报告指南》”)。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报告指南》,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报告指南》的必要性
1999年,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多年来,91号文等文件在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和内容的变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评估项目监管单位从监管角度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也发生了变化,相关当事方对评估报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同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评估报告的功能寄予不同的期望,对原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调整非常迫切。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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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相比,新会计准则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较多变化,核算方式、核算内容的变化对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调整资产评估明细表,调整评估技术说明内容十分必要。
2007年11月,中评协发布8项新准则,其中《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报告的最基本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评估目的、资产类别评估业务。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要求,从其监管角度对评估报告提出更细的要求,作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子准则”,是更好服务于国有资产评估领域的重要举措,也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不断完善的必要步骤。
二、《报告指南》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参考国有资产法立法思路,经征求相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充分体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要求,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已经规划了三个项目。一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范国资委系统、财政部系统管理的经营性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二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本报告指南是其中之一。
三、起草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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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1.恰当定位,相互协调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业务性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四个层次。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到国有资产权益,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不可能脱离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管理。本指南以备案核准为目的,定位来 自.资料搜索网 最大学习库下载为评估指南。为保证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报告指南需要与已经发布的准则和正在起草的其他准则项目在逻辑、体例等方面实现相互协调。
2.增强针对性,突出可操作性
在充分总结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使指南针对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评估师便于操作,使评估报告审核人员便于审核。指南在评估报告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提出了细化要求;在评估报告准则主要规范要素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提出要求。指南固化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最大限度地体现可操作性。对于一些可以方便操作,但不宜在准则中出现的内容,本指南以附件形式提供了指引。
3.充分考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要求
评估准则不仅为评估报告编制者----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也应当为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监管者服务,以求获得评估服务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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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的有效性。《报告指南》从服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要求。
四、起草过程
2008年初,中评协成立《报告指南》项目组。项目组由中评协、财政部相关部门、国资委产权局、企业、科研单位和评估机构的领导和专家组成。项目组在融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内容
本指南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构成的内容为主线,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是制定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评估报告的原则要求、信息量要求、以及评估报告的基本构成。
“第二章标题及文号、声明和摘要”提出了标题及文号的格式要求,评估报告声明内容要求,摘要的基本内容和格式要求。
“第三章正文”为正文的基本内容,以及各部分格式与内容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件”明确了附件的构成,附件的形式要求,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作为附件时的特殊要求,引用专业报告时附件的要求。
“第五章评估明细表”明确了汇总表的签字要求,评估明细表的基本格式要求、汇总要求。
“第六章专用说明材料”提出了专用说明材料的构成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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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求,提出了《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说明》的编写主体和原则要求。
“第七章出具和装订”提出评估报告文本的语种和币种要求,评估结论有效期的规定,封面格式和内容要求,目录和页码要求,以及装订要求。
“第八章附则”规定实施时间。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评估报告的构成
本指南中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专用说明材料构成。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相比,增加了评估明细表、专用说明材料。评估明细表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附件内容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的细化。专用说明材料仅供申请核准备案评估报告使用,主要包括《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说明》两个部分。《资产评估说明》与91号文规定的“评估说明”功能类似,但删减原来与评估报告正文部分重复的内容。
(二)关于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或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时编制。其用途主要是:(1)作为企业改制后建(调)账的基础;(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核准备案时了解各项资产的作价情况;或(3)某些情况下工商注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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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本指南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提出评估明细表样表。鉴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允许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性质确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本指南只提供原则性评估明细表。具体评估业务中,应根据本指南对资产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的基本要求,设计满足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明细表。
(三)关于《专用说明材料》编写指引
本指南仅涉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如何编制和出具,解决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反映什么内容和如何反映这些内容,以满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需要问题,对于如何评估(或评估技术方法)的内容,应当遵循其他评估准则。
《专用说明材料》编写指引,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说明》的格式与内容,以方便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备案核准评估项目,快速了解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
本指南根据评估准则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调整了《专用说明材料》的相关内容。(1)根据评估准则要求,补充完善了收益法、市场法的内容。企业出具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增补收益预测内容等。企业价值评估对象按评估准则表述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部分权益价值,不同于原规范“整体资产和负债”的概念。(2)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或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时,按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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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调整了应当说明的内容。
(四)关于与91号文的关系
本指南和正在制定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发布后,基本覆盖所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对91号文等文件形成替代效果。中评协将在此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协商91号文等文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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