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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2023-05-1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 A 公司与俄罗斯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 FCA 合同 (约定使用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 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 。A 公司交货获 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 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 B 公司收取 货款.乙银行在 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 B 公司,最终致使 A 公司 无法向 B 公司收取货款。 请问:

(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卖方 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

(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

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 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 A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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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 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

(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答: (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中心”有管辖权。

(2)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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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分析】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

(1)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

(3)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

答:(1)A公司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

① A公司自负运费,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② A公司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

③ 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越过船舷为止。

④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2)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发票、保险单、提单等),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

(3)不能。信用证方式的信用性质属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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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

5.■【案例分析】【2014.10】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2012年2月2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一份发价:“欲出售推土机10台,每台10000美元,2012年8月20日至30日交货。”2012年2月23日,B公司回复A公司:“接受你发价,每台可否售价改为9500美元。”2012年2月28日,B公司收到A公司回复:“同意按贵公司所提价格成交。”2012年8月A公司因故未能如期交货。后B公司同意将交货期延至2012年9月10日前。但2012年9月5日,A公司通知B公司其2012年9月10日前无法交货,请求再次延期,遭到B公司拒绝,请回答: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为什么?

(2)B公司可否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为什么?

(3)B公司能否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为什么?

答:(1)合同成立时间是2012年2月28日。因为2012年2月23日B公司对A公司的回复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改变,是新要约,所以2012年2月28日A公司的回复是对B公司的承诺,此时合同成立。

(2)B公司可以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因为B公司作为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权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的延期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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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因为即使买方同意卖方延期履行合同,但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延迟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6.■【案例分析】【2014.04】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上述A、B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2) 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甲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补救办法?

(3) 丙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合同于2010年8月28日成立。 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来电拒绝了甲公司的发价,实为向甲公司发出新发价。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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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为接受,公约规定接受一经到达,便即生效,合同亦即成立。

(2)不能。 公约规定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应给予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 买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甲公司负责。 乙公司是按甲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的,依公约规定乙公司不负责。

7.■【案例分析】【2013.07】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

(1) 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2) 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

(3) 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

答:(1)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加运费。A公司需承担的主要义务有:

① A公司必须自付费用,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

② A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B公司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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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A公司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越过船舷为止;等等。

(2)A公司至少应准备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提单等。

(3)开证行不能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因为信用证是补课撤销的,如果A公司提供的单据符合,则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8.■【案例分析】2013.04在某项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根据合同约定申请开具信用证后,即陷入财务危机。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不久,合同货物的价格大幅上涨。卖方遂以买方丧失支付能力构成预期违约为由拒绝交货,并将货物转售给第三方。买方对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回答下列问题:

(1) 买方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为什么?

(2) 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买方不构成预期违约。因为根据《公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才构成预期违约。本案买房已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银行将向卖方付款,买方丧失支付能力不影响银行向卖方付款,因此,买房不构成预期违约。

(2)卖方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买方不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卖方应对买方履行交货义务,卖方拒绝交货并将货物转售第三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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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案例分析】【2012.07】1990年7月27日,我国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

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3900元的即期装运的发价。B商号接到A

公司报价后没作接受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价有效期。

A公司于是便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发价的有效

期,最后延至8月30日。B商号于8月26日来电接受发价。A公司在接到B商号接受电

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A公司拒绝成

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电报前已售出。”但B商号不同

意这—说法,认为接受在发价有效期结束前已生效,坚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并提出要

么履行合同,要么赔偿其差价损失4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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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B商号能否对A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

(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哪几种做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哪一种做法?

答:(1)B商号可以对A公司提起诉讼。因为此时接受已生效,合同已成立。A公司违约在先。

(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投邮生效原则,另一种是到达生效原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到达生效原则。【答案非标准答案】

10.■【案例分析】【2012.04】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月交货,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底。开证行及时开出信用证。但因金融危机,买卖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请问: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

(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

(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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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

答:(1)卖方在装运港天津将货物交到自己租的船上。

(2)不能。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必须是卖方根本违约,或在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声明不交货。本案不具备上述条件。

(3)开证行不能拒付。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行付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条件,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买卖合同。

(4)会对开证行产生影响。因为开证行付款后,买方应向开证行偿付开证行支付的款项,如其存在财务困难,则不能向开证行顺利付款。

11.■【案例分析】【2011.07】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 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

(3) 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答:(1)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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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有管辖权。

(2) 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 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12.■【案例分析】【2011.04】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问:

(1) 卖方在哪里交货?

(2) 设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为什么?

(3) 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应否接受这一要求?为什么?

答:(1)卖方交货地点在纽约。

(2)本案中卖方交付货物失去预期用途,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预期得到的东西,构成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也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无论哪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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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都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不能接受。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买方的付款义务。

13.▲■【案例分析】2005年3月,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排他性许可合同,允许B公司于未来5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8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A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9年5月,A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C公司,并允许C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问:(1)假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B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2009年5月,A公司能否再行许可C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

(3)如果A公司和B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1)有效。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

(2)A公司不可以再许可C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因为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A公司承诺5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A公司许可C公司使用时未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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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4.●【案例分析】中国甲进出口公司以CIF价格向欧洲某国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中国甲进出口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甲进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船运公司签发了提单,甲公司取得单据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甲公司接到乙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伦在海上失火,农产品全部被烧毁。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甲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问:(1)是否应该由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为什么?

(2)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术语的规定,卖方甲公司在CIF下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1)不应该由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术语的规定,CIF价格条件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条件。在CIF条件下,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同时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火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但是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以及货物装船之后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本案中,中国甲进出口公司依CIF价格条件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但是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已从货物子啊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因而该批农产品在海上烧毁的风险责任应由买方乙公司承担,索赔申请人应该是乙公司,而不应该是甲公司。

(2)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术语的规定,卖方甲公司在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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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下所承担的义务是:①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② 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③ 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④ 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⑤ 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15.▲【案例分析】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未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6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吃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进口公司与银行间的纠纷?依据是什么?

答:(1)银行不应该追回已付货款。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根据单证一致的原则向受益人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案。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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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16.▲【案例分析】 1996年10月16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C公司签订了镀膜技术许可合同。合同规定:中国A公司从美国C公司引进某种生产镀膜设备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鉴于”条款规定“C公司拥有某镀膜设备生产的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镀膜设备的生产许可证……”许可合同签订以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以后,美国的另一家B公司提出诉讼,指控中国A公司制造的某镀膜设备侵犯了其专利权。

问:(1)中国A公司是否应诉?

(2)中国A公司享有什么权利?

答:(1)中国A公司不必应诉。根据“鉴于”条款的规定,应责成美国C公司应诉。本案中C公司在合同“鉴于”条款中担保其对所提供的技术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专利权。一旦中国A公司被第三方指控侵权,C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由该公司应诉。

(2)由于C公司违反了对其所提供技术的权利担保,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而给被许可方中国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被许可方中国S公司有权向许可方C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14.▲■【案例分析】FOB术语下,卖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答: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

(1)卖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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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② 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 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④ 除非买方未给予卖方有关船、装船只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卖方承担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时,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⑤ 支付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⑥ 给予买方充分通知,说明货物已按照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

⑦ 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除非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果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各种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讯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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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支付为按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货物运输所要求的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⑨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但前述的交货凭证、运输单据不在内。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2)相对于卖方而言,FOB术语下买方必须:

① 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② 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 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④ 在卖方按照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时受领货物。

⑤ 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于未按照规定将所定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通知卖方,或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比原定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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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于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比原定通知的时间提停止装货,或未就租船事宜给卖方相应通知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⑦ 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⑧ 接受相应的交货凭证。

⑨ 支付任何装运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⑩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境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综上,FOB术语卖方的责任和风险止于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风险的分水岭是“船舷”,故称“离岸价格”或“离岸价”。【单选】■

15.▲■【案例分析】FCA术语下,卖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原则上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装货。

在《2000年通则》中FCA卖方的交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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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买方要求或商业惯例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交货在以下时间完成:

(1)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它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2)如不是上述地点,而是其他任何地点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

(3)如在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可供选择时,卖方可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4)如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货物的风险自根据规定交货时,或由于买方未按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和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或买方未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时,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为限,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16.▲■【案例分析】CFR术语下,卖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答:CFR成本加运费。CFR(cost and freight),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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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CFR下:

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

(2)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船舶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4)在约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

(1)支付货款,受领卖方交付的货物和单证;

(2)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交纳相应的税,费;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对CFR术语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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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FR后面的港口是目的港,但仅指明运费是付至目的港,而不是在目的港交货。事实上,CFR与FOB一样都是在装运港交货的合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在CFR项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所以,卖方必须及时就装船事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对造成买方不能办理投保所致损失,卖方必须承担。

17▲■【案例分析】CIF术语下,卖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答: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缩写。具体使用该术语时应在其后加注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CIF术语表明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虽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但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当使用CIP术语。

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的责任有:

(1)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根据通常条件订立合同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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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根据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拟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 ,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3)卖方必须支付与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越过船舷为止;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在办理海关手续时需支付的费用,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应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4)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在CIF价格条件下涉及买方的责任包括:

(1)如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2)买方必须支付自卖方交货时一切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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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在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3)当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CIF术语中的其他条款与FOB的要求基本一致。此外,CIF通常也称为“到岸价格”或“到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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