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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消防设计)

2024-08-0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消防设计部分)

1. 地下室内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2条的规定,可以利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这样一来必然有一方存在“逆向疏散”的问题,审图时怎么把握?

答:一般合理的设计,可在安全出口门洞上做两樘开启方向不同、连在一起的防火门。

2. 疏散用楼梯间(含封闭楼梯间、防烟前室)能否开设丙级防火门的管道井,在平台能否开设有甲级防火门的其他房间?

答:如是住宅建筑,应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第9.4.3条第4款的规定(强制性条文)“电管井和管道井可设在防火楼梯间的前室及合用前室内,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应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条第3款“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及《高规》第6.2.5.1条“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的规定执行。

3.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3.5.5条规定,甲、乙、丙类厂房封闭楼梯间的门为双间弹簧门,而《高规》(GB50045—95)第6.2.2条规定的封闭楼梯间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两者不一致。审查如何把握?

答:《高规》的问题应按《高规》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

问题应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7.4.2的规定执行,不应混淆。

4. 厂房带办公,办公与厂房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能否作为第二疏散口?

答:一般生产车间与办公区(生活区)应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厂房与办公区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车间内的少量办公用房除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1条、第3.7.2条及第5.3.2条的规定执行。

5. 封闭楼梯与防火墙相连处,楼梯门做乙级防火门是否妥当?

答:封闭楼梯与防火墙相连时,设在防火墙墙上的楼梯间的门做乙级防火门不当,应做甲级防火门,按《高规》第5.2.3条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1.5条的规定执行。

6. 在划分防火分区时,有的将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防烟前室等面积不划分在防火分区内,形成空白区域,以减少防火分区的面积来满足规范限制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这一现象在地下室尤为常见。请问这样划分可行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据说有些地方是允许的。

答: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且经常发现。在某些地方也确实允许这样划分。但江苏省消防执法和管理部门对此没有认可,因此,仍应按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7条表5.1.7和《高规》第5.1.1条表5.1.1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即所有面积,也就是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都应有其防火分区归属,扣除某些部位面积(水池面积以外)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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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业厂房的安全疏散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2.2条,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可否用推拉门带小门?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2.2条规定,厂房疏散用门不能采用推拉门,但如果采用平开门,门扇太大,也不是很方便。如果大推拉门上附有净宽大于0.9m的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可以采用,这也是传统做法。

8. 建筑物屋顶承重构件中的钢梁的耐火极限应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2.0.1的屋顶承重构件还是梁的耐火极限。如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屋顶上的钢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还是1.50h?

答: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二章已取消,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已归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民用建筑第5.1.1条表5.1.1中。耐火等级二级的建筑物的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应为1.0h。

9. 封闭楼梯间内设电梯是否行(包括工业或民用建筑)?

答:不行。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2.3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经中国建筑科学院防火研究所李引擎所长审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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