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分公司HSE管理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HSE责任制管理办法》及总部有关规定,保证HSE责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规定对HSE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事故责任者和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等作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数质量处是考核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三废”治理、抗灾抢险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全面实现HSE奋斗目标、承包指标和考核指标,被公司评为安全或环保先进的集体和个人。
(二)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在危及安全生产、污染周边环境等紧急情况下正确处理险情,或临危不惧、奋勇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的单位和个人。
(三)认真贯彻落实各项HSE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
违章操作、误操作或乱排乱放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四)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及集团公司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先进的集体和个人。
(五)提出有重大成果的合理化建议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有建设性的安全环保专业著作,经有关部门审查、评估有助于安全生产、改善环境、提高安全环保管理水平,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申请返还的安保基金、工资总额、工会经费、专项奖励或罚金中列支,安全数质量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或HSE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
(一)发生集团公司级事故(事故分类见《事故管理规定》),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由公司组成的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司领导批准执行,同时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2、上报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的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批准处理。
(二)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视事故情况情节轻重给予下述处罚: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处以罚款,并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退回派遣单位)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给予事故直接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分别处以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除上述责任者外,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管理人员、事故连带责任者处以罚款或处以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三)凡发生公司级事故,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事故直接(主要)领导责任者、事故直接(主要)管理责任者、事故连带责任者分别处以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晋升资格或行政处分。
(四)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上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等行为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加重一级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应由其师傅或其指导者承担事故责任。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罚: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
者。
2、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或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7、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七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除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凡发生一起及以上公司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取消当年安全奖,并对事故所在部门、单位进行以下经济处罚:公司级事故每起按人均50元扣减当年薪酬总额;集团公司以上级事故,由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或上级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销售公司安全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以上考核及对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考核,具体见附表1,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环保处罚
第十条 事故处罚规定
(一)发生一般和较大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环境污染事故分类见《环保事故管理规定》,以下同)。
1、视事故情节轻重,给予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退回派遣单位)等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2、视事故情节轻重,给予事故直接(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主要)管理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等处分,并处罚款,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视事故情节轻重,给予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事故直接(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主要)管理责任者取消当年晋升和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处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退回派遣单位)等处分,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隐瞒事故不报或故意拖延上报、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违章作业和指挥,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要从严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除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凡发生一起及以上公司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及以上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当年安全奖,并对事故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处罚参照以下规定执行。重特大事故每起按人均50元扣减当年薪酬总额;发生一般和较大级环境污染事故,每起按人均20元扣减当年薪酬总额。
(五)以上考核具体见附表1,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罚款的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公司部门、单位的处罚,由安全数质量处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核,经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以通报或事故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布处罚结果,在经济责任制或安全生产奖考核中进行兑现(原则上不重复扣罚)。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由安全数质量处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核,经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以通报或事故报告的形式确定处罚结果,由人力资源处在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数质量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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