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生产发展,维持良好的供用电秩序,使有限的电力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铜川矿务局供用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矿务局所属电网的局内生产、生活及转供用电的管理。
本办法转供用户指铜川矿务局以外的因生产、工作、生活需要,由局属各单位供电的国家机关、企业、村镇、个人。
第三条 供用电的管理,应适应煤炭生产需要,依靠科技进步,适当超前发展,坚持供用电设施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铜川矿务局的供用电管理实行局、矿(厂、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铜川矿务局机械动力处是全局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供用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关于供用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铜川矿务局供用电管理的制度、办法。
(二) 对局属各单位的供用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参与全局供电远景规划、供用电设施的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全局原煤电力成本建议计划的编制。对电力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负荷2kW以上转供用户《用电证》的办理。
(六)组织、参与重大电气事故的抢修和追查,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供电情况进行检查。
(七) 参与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批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八)负责电力报表的汇总及上报。
第六条 铜川矿务局机电公司是局下属的为我局煤炭生产服务的主体经营单位,其供用电业务、接受局机械动力处业务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局及上级电力部门有关电力运行经营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公司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办法。经局授权,制定《铜川矿务局电力网调度管理规程》、《变电站运行规程》及其它规程、制度、办法。
(二)负责本公司所属35kV及以下供电线路、变电站的安全、经济运行和经营管理。负责全局电力网的调度管理。
(三)负责局属各大用电户、公司管辖范围内转供用户、铜川供电局的电费结算业务。
(四)负责调管范围内电器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的计算、整定及电气试验。对局属各单位继电保护的运行和电气试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参与电力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负责公司范围内一般电气事故的追查。
(七)定期向局报送电力报表。
(八) 负责本公司负荷2kW以下转供用户《用电证》的办理。 (九)负责本公司电气管理、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 局所属其它各单位应设置专职用电管理机构(一般应设置在动力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供、用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局有关供用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供用电管理、运行、维护方面的制度、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管理。按期向局报送电力报表及年度电力成本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经济运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用电计量装置的管理。暂不具备试验、整定条件的单位,必须委托铜川矿务局机电公司供电所试验室予以试验、整定。
(四)负责本单位一般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制定杜绝事故的防范措施;参与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的追查。
(五)负责本单位负荷在2kW以下转供用户《用电证》的办理。 (六)负责本单位电气管理、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电力成本管理
第八条 年度电力成本计划的编制
(一) 各单位每年10月10日前将下年度电力成本计划(附表1)报机械动力处。
(二)局机械动力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局平衡后,报请局批准后随同年度生产计划下达,作为年度用电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电力成本指标依据生产安排,纵向分解到各用电单位,实行电力成本与用电单位的工资相互转化,一般情况下应逐月进行考核。各单位的用电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电力成本负责,电力成本的节超必须与各级用电管理人员的工资(效益)挂钩。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电力成本的管理细则,力争把电力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条 电网缺电时(事故、检修等非正常情况时)动力处将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及经局批准的全局停限电方案,向各单位下达具有时限性的临时停、限电命令,各单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用电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掌握负荷变化情况,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调整电力成本指标,力争使下达的指标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时,必须持局有关批复文件,向局机械动力处书面申请,若一次性增容超过500Kw时,必须提前6个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属局机电公司供电的单位,必须同时报机电公司,
第十三条 建立用电分析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机械动力处主持,各单位用电负责人参加的用电分析会,综合分析全局的用电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不断提高电力投入的经济效益。
第四章 节约用电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供用电部门要共同抓好节约用电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电的政策法规,不断降低电力成本。
第十五条 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过程中的节电工作,优化设计、提高施工质量,改革生产工艺,简化生产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的占用数量,。新建成投产的生产环节,须经用电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凡违反上述原则的,不予接电投运。
第十六条 认真抓好生产过程中的避峰填谷、调荷节电。充分利用电网的低谷合理安排生产班次,重视对大型设备的运行管理。努力提高负荷率,三班连续生产的单位,负荷率不得低于70%。
第十七条 管好用好现有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不得无故停用、少用,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广无功功率就地补偿装置,各单位的用电功率因数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十八条 供电单位要做好主变压器的经济运行,随时掌握负荷情况,及时调整运行方式,确保主变压器在最佳经济状态下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供电设施的线损率。
第十九条 供用电双方要共同做好节约用电工作,推广和使用节电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凡属新装的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低损耗节能型。否则,规划、财务部门不予决算,供电部门不予接电。现在用的高耗能淘汰设备,要有计划的逐步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安排恢复性大修。
矿井主要变电所(站)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必须坚持技术上先进的原则,继电保护、控制必须优先采用计算机综合自动化装置。全局逐步过渡到电力调度自动化。
第五章 转供电管理
第二十条 不提倡发展转供用电,凡属铜川供电局电网覆盖地区,用户应采取积极措施,改由铜川供电局供电。
第二十一条 转供电用户用电手续的办理 用户需要用电或增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 由用户写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附录1),由供电单位动力部门签核意见,方能在局动力处办理用电批复。(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转供用户必须持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转供电用户持用电批复方可施工。
(三)转供电用户供电工程按规定时间竣工时,应办理完毕用电批复中规定的手续,方可持用电批复和各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试验报告,经供电部门对其供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就转供用户的需要和供电单位的供电能力签定“供用电协议”(条款内容及式样见附录2)后,到局动力处办理《用电证》。
(四) 用户办理《用电证》后,供电单位即可供电。
转供用户办理用电不收取增容费。若国家政策另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铜川矿区开办小煤矿的转供用户的用电,除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用电的小煤矿必须“三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
(二)铜川矿务局对小煤矿供电审批实行分工负责制,局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1、地测处负责审查申请用电小煤矿的开采证、资源审批文件、开采范围。
2、安全监察局审查生产许可证或市、县、区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证明。
3、动力处审查供电条件、转供用电协议,具体办理《用电证》及年度审查。 (三)小煤矿持乡、镇以上企业主管部门介绍信、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到局地测处、安全监察局、动力处办理转供用电审批手续。以上部门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范围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局小煤矿整顿领导小组根据业务部门意见以会议形式最后审定。 转供用电审批文件由动力处统一保存。
(五)对小煤矿转供用电协议及《用电证》实行年审查制度。小煤矿应在每年底持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在局动力处进行年审、复查。
第二十三条 转供用户在低压(380V)线路上接用10kw(10kVA)及以下电器设备,由供电单位动力部门审核,供电单位分管机电的矿处级领导审批;接用10kW(10kVA)以上电气设备、或需高压(6kV)供电时,须经供电单位分管机电的矿处级领导审核,动力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转供用户电气设备装接容量的计算: 低压(380v )所有电气设备额定容量之和为总装接容量。
高压(6kv)受电变压器额定容量与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6kv)电动机额定容量之和为总装接容量。
计算出的总装接容量应在转供用电协议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 矿井供电线路、主扇、提升人员的绞车、瓦斯抽放泵等一类负荷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接用任何转供用户。
第二十六条 供电单位按国家电价分类,对转供用户不同的受电点和不同的用电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购置)。每组用电计量装置作为一个计量单位。禁止无计量装置用电。
用电计量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供用户购置的成套开关柜中安装的电力计量表计及附件,经供电单位认可和计量监定机构校验合格,可作为用电计量装置使用。
第二十八条 转供用户应当按照批准的电价、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供用电协议中约定的办法交纳电费。
第二十九条 供用电双方都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障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电网的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供电单位应定期检修供电设施。计划性停电检修应提前七天通知转供用户;对事故性停电、临时性停电检修应予以通知,但不受时间约束。
第三十一条 转供用户的用电安全由其自身负责管理,供电部门不承担义务和责任,但拥有对其进行监察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转供用户不得有危害下列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供用电协议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四)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部门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用电设施,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部门查封的用电设备;
(五)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的用电计量装置以及约定由供电单位调度的转供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部门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三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部门的供电设备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 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违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封印;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产生误差或者失效; (六)采取其它方法窃电。
第三十四条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转供用户的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
转供电用户对执行检查任务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第六章 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供用电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各矿(厂、公司)的矿长、(厂长、公司经理)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供用电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铜川矿务局供用电的安全技术管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
第三十七条 属局电网供电的,用电单位必须与机电公司签定《供用电协议》。属铜川供电局供电的,与铜川供电局签定《供用电协议》。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6kV及以上的变电站(所)必须按照《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配齐各项安全保护装置,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否则不准投运。确因设备缺陷等原因暂时不能安装的,必须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在未改造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的6kV及以上的变电站(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预演和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演和反事故演习方案应于15日前、书面总结于7日内上报局机械动力处。
第四十条 供电部门应定期检修供电设施,保证安全、可靠地供电;计划性停电检修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用电单位;涉及矿井供电回路(含矿井一类负荷回路)的检修,应提前15天报局动力处及总调度室;并按设备检修的管理程序,向局报送设备检修报表。事故检修应尽快通知用电单位。
第四十一条 用电单位的继电保护方式应与供电单位相互配合。负荷变动时,应及时整定、试验;并将整定试验报告报局动力处,属局网供电的,同时报机电公司。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由机电矿长(副总)组织,认真做好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各类避雷装置的试验、主要用电设备及线路的绝缘电阻检查、巡视和试验、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的测定、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并将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机械动力处。一般情况下,春季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应在3月10日前完成,并将试验合格的各类避雷装置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电气事故,应及时上报局安监局、动力处,总调度室,属局电网供电的单位,应同时抄送机电公司。
第四十四条 电气事故的追查
1、 一般电气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追查,7天内向局安监局、动力处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2、 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由安监局、动力处负责追查。 3、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局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五条 供电安全接受局安监局及其派出机构驻矿(厂)安监处及铜川供电局的监督、监察。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对供电的管理、运行、维护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技术培训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章 用电计量及电价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的无表用电,供电部门不得向无用电计量装置的单位或个人供电。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用电性质的不同,实行线路分开、计量分开的供电原则。对确因线路原因不能分开计量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对供电线路进行改造。
第四十九条 下列地点必须装设用电计量装置:
(一) 各采掘工作面、机修车间、固定设备、窄轨运输系统、选煤楼、装车系统等所有生产环节。
(二)矿(厂、公司)所属多经、三产、基建、非原煤生产、非生产部门、生活服务等非经营口必须装设能准确计量该单位全部用电量的总用电计量装置。
(三)各采掘区队、车间办公室,机关办公室。 (四)居民生活用电、转供用电必须一户一表。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用电计量装置的管理、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月定期进行抄计。涉及电费结算的抄表,应由2人以上并会同用电单位的人员共同抄计,供用电双方均应在电费通知单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局属电网的电力价格执行由局转发的“陕西省电网统一电价”。除此以外在电价上以任何形式加收的费用均属不合理收费,用电单位应予拒绝。
供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电网统一电价”中的目录电价,按其用电性质向用电单位计收电费。不得在电价上以任何理由“搭车”收取其它费用。
转供用电(零散户)可在总用电量的基础上加收12%的损耗电量,其价格按“陕西省电网统一电价”执行。
居民照明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的价格,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矿(厂)应按本办法第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降低综合平均电价的实施细则,其内容应包括:生产班次的安排、大型固定设备的运行时段,最大负荷的控制、功率因数的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本章第四十九条所列的用电情况,并应逐月统计,逐季度进行用电分析。
第五十四条 建立用电报表统计制度。机电公司填报“电力购进销售情况统计表”;生产矿井填报“用电情况”(附表2)、“生产用电情况”(附表3)和用电分析;辅助单位填报“用电情况”。每月5日前报局动力处,不得迟报、虚报、漏报。
第八章 供用电的奖励及违章处罚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用电统计办法,严禁其它用电进入原煤电力成本,违犯规定的,全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单位给予多进成本部分的全额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在供用电工作中进行技术革新,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及个人,视其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七条 违犯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局批准,私自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由此酿成事故的,按局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加重处罚。造成上级变电站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 转供用户违章用电,供电单位根据情况,可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五十九条 用电单位盗窃电能的,由供电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盗窃电能电费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供用电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用电单位私自对外转供电,按私自转供容量,每kW(kVA)罚用电单位500元。
第六十二条 供电部门违反电价政策,超出规定多收电费或变相多收电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从20 年1月1日起执行,局原发有关供用电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规、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铜川矿务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