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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旁听报告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庭旁听报告

由于条件有限,本次旁听为网上在线旁听,请老师谅解。

旁听人:XX

开庭时间:2010年6月18日

审理地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 李英贵持斧砍伤城管工作人员案

上诉人:南开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城管综合执法局代表 被上诉人:李英贵,代理人:律师刘晓原(一般代理) 证人:城管队员,目击证人

一、开庭审理阶段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宣布开庭。 二、法庭调查阶段

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的公诉人的诉讼请求:

指控被告人李英贵手持斧子,砍伤两名城管工作人员,“以暴力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了刑法。

三、庭审过程、法庭辩论:

李英贵辩称:

自己当时只是“乱抡斧子”,是为了保护妻子而实施的正当防卫。

李英贵原本住在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园地区的两间平房里。2005年,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对此地实施拆迁,李家建筑面积31.8平方米,依据补偿办法,应得安置补偿款87573元。

由于这笔补偿费不够买房,而自己失业,妻子勾凤娟失明、失聪,李英贵要求拆迁方给予照顾。

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的一份汇报中显示,考虑到李家的实际情况,经协商,拆迁指挥部“破格”为其购置了一套“独单”,即一室一厅的公寓。但这是一套“直门独”(没有客厅的独单),李家希望分到的是两室一厅的“偏单”。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将其视为过高要求。双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05年10月26日,在家里只有勾凤珍的情况下,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到访,提出带她去看房,是个“大偏单”。

“一位拆迁办的女同志”向她表示自己“代表政府工作”,“说话算数”,勾凤珍“被他们连哄带骗”,领到了一套房子里。勾凤娟用手摸索房间里的门,根据门的数量判断,这是独单而非偏单。她提出质疑,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就是“大偏单”。勾凤珍要求通知李英贵到场确认,遭到拒绝。 而与此同时拆迁公司开始拆迁。

等到李英贵回家,发现两间平房已被夷为平地,妻子与财物都不知去向。他报警才获悉妻子在拆迁办。接着,他来到了拆迁办,斥责对方。

关于这场冲突的结果,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的表述是,李英贵“强行占据”了南开区法院执行庭设在拆迁现场的办公室,“强占4年之久”,“严重影响了该片工程的进行”。 而李英贵称,当时驻拆迁办的南开区法院法官张利民同意让他们在此居住,还威胁李英贵说不能出门,否则就会被拘留。

被告人李英贵强调,他据此认为,这处临时住房就是法院安排给自己的。他依然没有接受那套“直门独”。

李英贵的辩护律师刘晓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建筑物应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无权责令拆除违法建设。

刘晓原说,南开区城管局的执法依据是《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而根据这一条例,违法应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城管局处理违章建筑,超越了自身的职权。《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公务必须是执行合法的公务,非法的公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人李英贵的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外,刘晓原还指出,李英贵的临时住房为原小园大队自建,有关部门应该责令大队限期拆除房屋,而不是李英贵。

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称:

这是一次由区政府牵头,区容委、区综合执法局等参加的“行政帮搬”。

李英贵说:

2009年11月4日早晨,100多名工作人员来到了其临时住所前,李英贵躲到了附近一家公司的后院里。自己见到来人跳进院子,李英贵马上跑回家,反锁上房门。有3个人“像追小偷一样”追了上去,跳过了花窖的矮墙,来到院里。

妻子勾凤娟被人推搡,房门也被踹破,为了保护家人,李英贵顺手抓起了一把平时劈柴用的斧子,冲到院子里挥舞,“吓唬他们”。随后,他被众人制服。

有目击证人证实了这一点。

公诉人称:在此过程中,城管综合执法局两名年轻的工作人员蒋力、赵阳分别受伤。经过法医鉴定,蒋力脑后枕部有一处长约6.5厘米的伤口,赵阳左面颊的伤口为2.5厘米,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一些城管队员作证称:李英贵用斧子劈碎了房门的玻璃冲出门来,但这些证言并不一致。11月26日,当事人蒋力在接受警察询问时说:“领导说的把门踹开,具体哪位领导说的不知道,我们几个人就踹了门。”

李英贵当日的通话记录显示,自11月4日8时55分至9时44分,他先后8次拨打报警电话。

辩护律师刘晓原说,李英贵十分理智地打了110报警,在见到来人后,躲进屋里,并没有主动袭击,可见他一直冷静、克制。如果当时城管队员不采取踹门等粗暴的方式,他不会捡起生锈的斧头。

庭审过程中,刘晓原对蒋力、赵阳的身份提出了质疑。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词,蒋力、赵阳均是城管综合执法局的“司机”,属于协勤,没有执法权。一些证人还称,到场的工作人员有的穿制服,有的未穿。李英贵也当庭表示,当时没有人向自己亮明身份和证件。刘晓原指出,这不符合执法程序。

他说,即使蒋力和赵阳是被李英贵的斧子直接砍伤,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由于两位受害人属于轻微伤,这种伤害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李英贵是否用斧子砍伤受害人,案宗显示,强拆现场留有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刘晓原当庭提出希望察看录像,公诉人表示由于未带设备,无法播放。

争议焦点:李英贵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

四、法庭辩论结束

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五、收获

本次来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听审了本起刑事案件。通过这次法院旁听,我了解了诉讼的基本程序,更好地将课本上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受益匪浅。这次旁听更让我获得启示:我们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扫除法律知识盲点,运用好法律武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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