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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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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湘价费[2013]10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湘价费〔2013〕105号)

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0个部门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相关执收部门要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1 / 2

证》变更手续。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

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市州价格、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将本地区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情况、每项收费降标的减负总金额及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湖南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

一、公安部门: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由每辆次100元降为70元。

2、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每本400元降为200元。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降低为63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3元,组考费50元,共4科)。

4、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基础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61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1元,组考费50元,共1科),专业科目每人每科考试费降低为65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5元,组考费50元,共1科)。 三、交通运输部门:

5、引航收费标准,由每公里3元降低为2.4元。 四、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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