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刑主义的弊端及刑罚轻缓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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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 第28卷第5期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May.2011 V01.28 No.5 论重刑主义的弊端及刑罚轻缓化的必要性 赵波 (武汉纺织大学法学系,武汉430073) 摘 要:重刑主义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它破坏了罪刑内在的比例关系,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以及人心归顺,浪费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而且还不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我国刑法的国际化进程,不符合世界刑 法发展的趋势。刑罚轻缓化的必要性表现在它是刑法谦抑性、刑法人道性、刑罚功能有效性和有限性、刑罚效益性以及 刑法国际化的需要。 关键词:重刑主义;刑罚;轻缓化 中图分类号:D914.1 作者简介:赵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2011)05-0045-05 波(1980一),女,云南通海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普遍关注,刑 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 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 不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 度。一种对于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 罚及其适用朝着人道化、文明化、理性化及轻缓化方向 发展。我国要实现刑罚适用价值取向的理性化、合理 化,还必须了解重刑主义的弊端并摒弃重刑主义思想, 认识到刑罚轻缓化的必要性。 一、重刑主义的弊端 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 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 受处罚。”… 刑法的困厄。 1.重刑主义破坏了罪刑内在的关系,违背了罪刑 相适应的原则 刑罚的有效性是以刑罚的理性化为前 提的,而刑罚的残酷性只会导致刑罚功能的缺失,导致 2.重刑主义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 刑罚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报应的性质,其目的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刑罚作为犯罪的必然后果, 对防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刑罚的轻重,必须 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 危险性程度予以确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刑罚适 当,罚当其罪,做到罪刑相适应,这是罪刑内在比例关 之一就是惩罚业已犯罪的人并使其在痛苦中自我反 省,从而改过自新,但对犯罪分子惩治的有效性是以犯 系的要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而重刑主义思 想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迷信刑罚对社会 般人的威吓而忽视了刑罚也有其局限性。犯罪的复 杂化和多样化导致了预防犯罪的手段的多样化,刑罚 只是众多手段中的一种,它不是万能的,希望仅通过刑 罚抗制犯罪,必然导致犯罪状况愈严重刑罚强度愈严 一罪人真正觉得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国家科处的刑罚 是自己罪有应得从而真正悔罪为前提的,也只有对犯 罪分子科处与其罪行相适应的适当的刑罚,才能使罪 犯真正认罪服法,认真改造,重新做人。过重的刑罚, 在犯罪人心理上产生的不是后悔和痛苦,而是对刑罚 制度、社会的仇恨,与社会的对抗心理反而会加强,为 了补偿过重刑罚所造成的失衡心理,他们常常会再度 实施犯罪。 正如边沁所说:“残酷的刑罚会通过恐 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使人变得残酷。”[3 在重刑主 义思想的影响下,面对犯罪率不断上升、社会治安形势 严峻的状况,人们本能地把原因归结为惩罚不够、打击 不力,从而认为应加重刑罚的程度,法官宁可承担法定 刑较重导致的后果,也不愿承受放纵犯罪、打击不力的 指责,这就使得刑罚在互相攀比中越来越重,导致恶性 循环。这也说明,如果罪刑不均衡,罪犯对刑罚的抵触 情绪大,甚至产生仇恨和报复社会的心理,就会造成这 收稿日期:2011—02—07 ・厉的局面,从而破坏了罪刑内在的比例关系,而这种循 环最终会导致国家抗制犯罪的无能为力,并不能真正 解决社会上严重的犯罪问题。贝卡利亚就明确地指 出:“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 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 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大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 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 代。……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 相违背的后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 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翻新 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 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 45・ 样一种矛盾的情况:“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 犯罪。”… 从而使刑罚不但不能有效的惩罚和预防犯 的关键和基础,但罪与刑要做到均衡,另一关键还在于 裁量刑罚的适当。定罪只解决了罪刑关系中的罪的问 题,而刑之量定才关系到犯罪行为是否受到公正的处 罪,反而为社会培养了一部分死心为敌的严重犯罪分 子,更大地威胁社会、危害人民。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水 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重刑主义不 利于对罪犯的改造,也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3.重刑主义可能产生社会大众法情感的钝化, 会削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感,不利于人心归顺。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 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 仁了。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 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随着 人们对残酷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的耳闻目睹, 使得人们从刚开始的义愤填膺到渐渐的熟视无睹乃至 麻木不仁。涂尔干指出,任何社会秩序必须以共同的 社会情感为基础,社会的集团情感必须被尊重,而任何 伤害集体情感的人都必须受到严惩与制裁。 社会认 同和尊重是刑法有效实施的社会基础,而刑法要获得 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模糊性较强的概念作为 人们的普遍认同和尊重,首先要符合人们最基本的公 成罪的条件。这些情况必然导致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 平正义理念,如果刑罚过重,会削弱人们对刑法的认同 由裁量权很大且主要表现在量刑方面。有学者指出, 和尊重,甚至导致社会公众对犯罪分子的同情,对刑法 刑法在量刑领域总是留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 公正性的怀疑,从而导致人们对法情感的钝化;正如有 是罚与不罚的自由裁量,二是对确定刑种和量刑幅度 学者指出:“破坏公正刑罚所固有的强化道德禁忌和 的自由裁量,三是对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及免除处罚 ¨ 四是对刑法条文中其 伦理化的结果,特别是当公众感到刑罚过重时,就不会 等具体适用条件的自由裁量,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揭露和捕获罪犯,甚至会转而包庇 他方法、其他手段等概括性用语理解上的自由裁量¨ 罪犯。”Lo 重刑主义注重威吓的一般预防功能,而威吓 等等。而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加之长期存 的效果取决于其可信与否,威吓的可信与否又取决于 在的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就不是错案的不重视量 所威吓的刑罚是否兑现:法律所威吓的刑罚在具体案 刑的观念和做法,如果法官在刑罚适用中奉行不同的 势必造成这样的情况:本应该判处短期徒刑却 件中兑现率高,其威吓便现实而可信,潜在犯罪人会认 价值观,为逃避惩罚的可能性小而不敢犯罪;相反,所威吓的刑 实际判处了长期徒刑,本应该适用有期徒刑的却实际 适用了无期徒刑,本应该判处无期徒刑的却实际判处 在犯罪人便会认为逃避惩罚的可能性大而对刑罚无所 了死刑,本应该判处死缓的却实际判处了死刑立即执 畏惧。同样,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兑现率高,其威信便 行等等。在犯罪率不断上升的形势下,由于上述观念 高,易于为人所尊重,刑罚促成守法习惯的可能性大; 和做法的存在必然导致司法成本的不必要增加,浪费 而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兑现率低,其威信必然降低,难 有限的司法资源。在高犯罪率和有限司法资源尖锐矛 以得到人们的尊重,刑罚促成习惯性守法的可能性 盾的今天,重刑主义不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效率价值 小。【7 重刑主义可能使人们产生对刑罚的怀疑,从而 目标。 5.重刑主义导致疏于对其他法律、制度的建设和 不尊重刑法,这就会使刑法失去了调整和规范社会的 完善,妨碍人们寻求科学的犯罪对策的努力,不利于社 应有机能。 ・ 4.重刑主义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导致有限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面落实 司法资源的浪费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客观环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定罪的准确而轻 境因素及犯罪者个人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在我国从 量刑适当的惯性思维,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对量刑的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刑事案件的多发、 科学性、公正性缺乏足够的重视,就非常容易导致将定 常发是难以避免的。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刑罚的威 罪与量刑人为地割裂开来,而实际上,定罪与量刑两者 慑作用是必要的,但刑罚的威慑力量不能人为地扩大, 都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中心问题,刑罚的公正和适当不 甚至错误地将其看作是唯一的手段。预防犯罪靠单一 仅表现在定罪准确,更表现在量刑的适当。 的刑罚手段是不行的,还必须涉及到相关制度的确立, 因为,虽然定罪是否准确是罪刑是否均衡、是否符 相关的防范措施的具体落实,强有力的权力运作制约 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准确定罪是做到罪刑相适应 机制的形成等多种因素综合效应的有效发挥。对刑罚 罚再严厉,如果得不到兑现,其威吓便只是空洞的,潜 ・罚,因此,量刑的轻重关系重大。 J‘‘定罪正确不等于 量刑正确,量刑的意义不能为定罪所取代”,-9 如果量 刑不公正,不仅损害定罪公正的法律意义,而且势必破 坏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从这一意义上讲,量刑 公正比起定罪公正更为重要。但我国刑法设置的法定 刑不完全科学和合理,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定刑的 幅度和台阶不够均衡、协调: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法定刑中,一般以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 以下、7年以下、1O年以下作为不同的台阶,但在1O年 以上的法定刑中,则只有1O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个台 阶,其中往往包含无期徒刑和死刑。在前面五个台阶 的不同法定刑中,主要是以有期徒刑一个刑种划分的, 而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中,却包含了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死刑三个刑种。u 此外,我国刑法中还大量使用 46・ 威慑作用应该放在一个适当的地位进行科学地评价。 预防犯罪没有刑罚手段是不行的,完全依赖这一手段 也不行。 动辄施诸刑罚,是社会推卸责任的一种表 现,也是不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一种体现。然而,重刑 主义过分推崇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崇尚刑罚的威慑 力,认为只要重刑威慑,就能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特 别是在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下,整个社会对刑法存在 一种不正常的信赖和期待,因此,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时,首先的反应不是通过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从根 源上去寻找治理的措施,而是动辄施之于刑。 有学 者指出,重刑化虽然可能在短期时间内实现犯罪率的 下降和社会治安的好转,但重刑化的弊端是明显的。 它破坏了罪刑之间内在的均衡关系,导致刑罚的过度 膨胀,最终失去刑罚的机能,并能将社会引向以暴制暴 的恶性循环。El4]严峻刑罚还会妨碍人们寻求科学的犯 罪对策的努力,“在犯罪现象产生或者增多的时候,立 法者、法学家和公众往往只想到刑法典或者新的镇压 性法令。但是,即使这种方法有效,它难免使人们忽视 尽管困难但更有效的预防性和社会性的补救方 法。”l】 J7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发挥包括政治、经济、 法律、教育等等多种社会手段的合力作用才能得到全 面的落实,而刑罚只是众多手段中的一种,过分夸大其 预防犯罪的功能甚至将其作为唯一的预防手段的观念 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6.重刑主义与加强人权保护的国际刑法发展趋势 相违背,不利于加快我国刑法的国际化进程,也不利于 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重要性的认识加深,人权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作为 一个国际性的价值取向和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权的 内容越来越丰富广泛,人权保护理念进入国际领域。 在刑事法领域,刑事政策已经出现轻缓化的主流趋势, 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成为了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的两 大主题。 虽然我国新刑法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刑罚的 宽和轻缓倾向,但从整体上看仍然是一部重刑主义色 彩较浓厚的刑法。以死刑为例,虽然在适用条件上进 行了限制,但从具体的死刑罪名数量上看,1979年刑 法共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而1997年刑法却规定了 68个死刑罪名,死刑罪名的增加说明适用死刑的可能 性较为普遍,几乎所有类型的犯罪中都有死刑罪名。 这与世界各国的立法走向反差很大,目前已经有138 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有学者指出,中国刑法的国际性 进程中需注意进一步克服重刑主义的弊端。在中国重 刑主义的传统积弊太久,在世界刑法要求人道化、合理 化的趋势下,现行刑法仍有一些不相切合的杂音,以罚 金刑为例,现行刑法在对许多贪利性犯罪规定比例罚 金制和普遍罚金制的同时,仍然为过失犯罪、非贪利性 犯罪以及部分贪利性犯罪保留了无限额罚金制。在死 刑问题上重刑主义倾向更为明显。 这说明,重刑主 义与国际刑法重视保护人权的趋势相违背,影响我国 刑法的国际化进程,也不利于我国的长治久安。 二、刑罚轻缓化的必要性 1.刑罚轻缓化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 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 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 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刑 法谦抑原则首先严格收缩刑法干预范围即法定犯罪 圈,能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作犯罪处理。 其次,刑法谦抑原则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在决定 对犯罪行为的反应方式时,严格控制对犯罪行为适用 刑罚的条件,在能不适用刑罚、采用其他非刑罚处理手 段也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时,排除刑罚的适 用,改用非刑罚处理手段。这就是当代刑法改革运动 中非刑罚化运动的主要内容。_1刮刑法的谦抑性承认刑 罚的最后手段性,只有在不采用刑罚方法不足以惩治 和预防犯罪时才动用刑罚方法,而且刑罚的设置和适 用都要朝着轻缓化的方向发展,才能以尽可能小的司 法资源投人达到最大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2.刑罚轻缓化是刑法人道性的必然要求 法律之所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尊重和认同,不仅 仅因为其代表着公平和正义,还因为其体现了人道主 义的精神。在一个真正良好的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 现仅有公民对法律形式上的遵守是不够的,更重要的 是应该形成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使得守法不仅仅是 出于对法律强制性的服从,而是善良公民的一种习惯、 一种生活需要。事实上,法律权威的终极来源是人们 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人们与法律处于敌对关系的状态, 视法律为异己,最终将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法律信 仰,其核心理念是指人们对法律合法化和正义性的认 同。[181“在民众间确立对刑法的认同感从而形成刑法 有效相对性的基本观念,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之要 义。”l1 对犯罪人处以轻缓的刑罚的深刻的哲学意义 在于其体现着人道主义精神的轻缓宽和的刑罚,有利 于培养公民内心对于法律的信仰,有利于培养社会的 共同法治观念和法治心理,从而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 氛围。“刑罚通过排除违反法定规范的行为,确证规 范的有效性,使人学会对法律的忠诚。这里的忠诚,可 以理解为信仰。在这种情况下,服从法律不再是外在 的强制的产物,而是内心信仰的结果,刑法也不再是强 迫的工具。”_zU 刑罚过于残酷,会使人们认为法律是非 正义的、非理性的、非人道的,从而使人们不尊重法律, 不认同法律,也不可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形成对法律的 信仰。“刑罚过于残酷,反阻碍了法律的实施。如果 刑罚残酷无度,则往往反而不处刑了。” 所以,严酷 的缺乏宽和精神的刑罚容易导致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 仰。而对犯罪人处以宽和轻缓的刑罚,不仅是将犯罪 人也视为人的刑法人道性的基本精神,而且也是对社 ・47・ 会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尊重,是确立人们对刑法认同的 前提和建立社会普遍法律信仰的需要。 3 刑罚轻缓化是刑罚预防功能有效性的必然要求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 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 唯一的手段,或者动辄适用刑罚来保护法益,其结果将 使得刑法法益保护的界限完全崩溃,不能辨别保护和 打击的原则界限,形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反而不能起 到刑罚保护法益的功能。 6.刑罚轻缓化是顺应刑罚发展规律和刑法国际化 进程的必然要求 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 覆辙。”…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 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 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 刑罚进化的历程呈现出由严酷走向缓和、由剥夺 走向保障、由不合理走向合理的趋势,刑法的国际性进 程也出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尤其是近代以来在刑 事立法的人道主义倾向和非刑化倾向的影响下,反对 重刑、废除残酷刑罚在各国,无论在刑法理论领域还是 在实践中都占主流地位,刑罚轻缓化已是世界刑罚发 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怖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使是 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4]59 “刑罚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 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 展的大势所趋。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法律面临着与 世界接轨的现实,充分认识到刑罚轻缓化的国际性趋 势并积极加以实践,不仅是我国与世界刑法改革相一 致的需要,也是顺应刑罚发展的迫切需要。 念就越突出、越持续,因此,人们就很自然的把犯罪当 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这 说明,对犯罪起预防作用的主要是刑罚的不可避免性 和及时性而不是严酷性。严酷的刑罚只会导致国家在 面对不断上升的犯罪率时无能为力,因为刑罚也是有 定限度的,只要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没有比之更加 严厉的刑罚来处罚对社会危害更加严重的犯罪了,如 一综上所述,重刑化的结果,不但破坏刑罚价值体系 的完整,更使得社会大众无所遵循,欲从其中求得规范 信赖,无异是缘木求鱼。 可见重刑主义的弊端是显 而易见的,因此,要树立现代科学的刑事法律的价值理 念,就要摒弃重刑主义思想,复归到刑罚轻缓化的道路 E来。 此的恶性循环,势必导致刑罚预防犯罪有效性的丧失。 而只有采取宽和轻缓的刑罚,才能根据不同情况适用 轻重不同的刑罚,使刑罚宽缓却不失其效。 4.刑罚轻缓化是刑罚效益性的必然要求 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恶”的刑罚,其适用是需要国 家、社会和个人付出代价的,因为刑法是权利保护的最 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手段,它涉及到对犯罪之人的财产、 名誉、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如果刑罚的 投入量过剩,会导致刑罚对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其他权 益的过度限制和剥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是违反公 平正义理念的,因此,人们无奈地认为“保护权利最得 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权利最厉害的东西” 2引。从另 一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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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cessity of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exists in meeting the need of modesty,humanity,effectiveness and eficifency of penalty,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riminal law. Key words:heavy penalty doctrine;punishment;mitigation (上接第23页) “孰与”比较式中充当比较结论项或比较点的A 有14个:“急、大、贤、强、便、美、专、众、富、治、武、明、 利、圣”,都是性质形容词,且一般表示积极正面意义。 [3]董性茂.“孰与”浅见[J].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 1982,(1). [4]王引之.经传释词[M].长沙:岳麓书社,1984. [5][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M].北京:中华书 局,1977. 状态形容词本身就包含量的意义,因此不受程度副词 修饰,也不能表示比较,故而不进入“孰与”式。 丰富的“孰与”式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战国策》 最早都是书写于战国中期以后,是上古汉语末期的 语料。 [6]尹君.文言虚词通释[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4. [7]王聚元.“孰与”句的结构分析[J].古汉语研究,1990,(4). [8]方文一.“孰与”句的形成、结构和作用[J].浙江师范大学 学报,1996,(4). [9]张国光.试说‘孰与”的形成[J].中国语文,1989,(2). 参考文献: [1]杨伯峻.古汉语虚词[M].北京:中华书局,2000. [2]杨伯峻,田树生.文言常用虚词[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 社,1983. [1O]康绳法.从“……与……孰……”到“……孰与……”句式 发展消长过程初探[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2). 责任编辑:陈君丹 A Special Comparative Construction:“Shuyu’’in Zhanguoce GU0 Xiao—hong (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Wuhan 430205,China) Abstract:“Shuyu”(孰与)is a special comparative construction,which has a basic meaning of“how about comparing X wiht Y.”As an interrogative pronoun,“Shu”has two usages:Subordinate subject and adjectival predicate.Preposi— tion“yu”conceals the function of a verb.“Shuyu”is divided into two types:Inquiry interrogative for superioriy and tinferiority and rhetorical interrogative for accep ̄nce and rejection,both in the homographic pattern.This shows in the warring states and Qin dynasty,the questions were raised wiht great skil1. Key words:Zhanguoce;shuyu;comparison;inquiry;interrogative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