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
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请分析: (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
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应当赔偿。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3.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别为A和B。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A和B。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运至我国B港后,乙货运代理公司又转委托中国丁运输有限公司将其运至甲电力有限公司在C地的工地,并向其支付陆运运费。发电设备在公路运输途中,从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上侧移跌落地面,严重受损。请分析:
(1)甲公司的货损应向谁索赔?为什么?(2)丁运输有限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 答(1)甲应向乙公司索赔,因为乙公司对其负责全程运输。
(2)若货物侧移跌落地面是由于丁公司绑扎货物不牢所致,丁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保险单上的启运港和目的港为A和B,该事故发生在B至C的途中,已非保险责任区间。
1. 甲货运代理公司接受乙外贸公司委托,全权负责一批时令货物的运输。乙外贸公司问询甲货运代理公司货物能否在规定时间内运抵目的港。甲货运代理公司查询丙班轮公司船期表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向乙外贸公司承诺货物可以按时运抵。货物装船后,因为船员驾驶船舶疏忽发生触礁搁浅,船舶比原船期表时间晚到目的港5天。请问: (1) 甲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为什么? (2) 丙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因为甲全权负责货物运输,并对乙承担货物可按时运抵。
(2)丙不承担延迟交付责任。班轮公司船期表记载的抵/离港时间仅具有参考意义,不作为承运人对货方的交货时间承诺。
2. 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答:1华沙体制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因此,本案例适用华沙体制。
(2)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赔偿责任险限额为17SDR/KG。所以,本案下,承运人对责任区段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额为17×102=1 734SDR。
3.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设备的贸易合同,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山东济南。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C航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海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3个集装箱的设备到青岛港,c航运公司委托D货代公司负责青岛到济南的陆路运输,双方订立陆路运输合同。D货代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是委托E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运输。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2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经查实发现涉案2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青岛至济南的陆路运输区段。请分析并解答下列问题(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1) C航运公司是否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 (2) 阐述C航运公司和D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
(3) 本案是否按照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 C需承担责任,因为A委托C负责全程运输
(2) C的法律地位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D为C的陆上区段运输分包人。
(3)本案按中国《海商法》处理相关赔偿。主要基于两点原因:①题目告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②题目中所描述的全程运输符合我国《海商法》第102条所界定的多式联运,即“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1.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买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航行操作过失,船舶触礁,救助无效。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因此,卖方举借支付货款,理由是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中国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自2001年12月20日装船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能够因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答:买方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信用证方式的交易是单证的买卖,只要所有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买方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3)如投保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的。货物一切险包括运输工具触礁、沉没造成的货损和货物灭失。
(4)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不须承担责任。中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不负责任。
2.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答: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3.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答: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B货运代理公司是A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
答: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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