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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2022-06-1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净化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辖区省、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安全问题,严厉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铁路沿线环境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实现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协同监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完成辖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营造人人爱路、依法护路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提升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协调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整治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中“地方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的规定,协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铁路安全环境监管、隐患整治等职责,全面推行“双

段长”制,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探索推动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纳入城乡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协同监管,将铁路桥下及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持续稳定。

2.督导铁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督导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对铁路沿线环境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安全问题立即上报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落实铁路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依法实施铁路行业安全监管,对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有效净化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积极协调相关各方力量,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综合整治,消除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

(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4.深化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铁路沿线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设立的危险物品场所和擅自实施的影响铁路基础的施工,以及山体、边坡溜坍风险等重大安全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妥善处置、挂牌督办、限时整改销号。

5.深刻吸取典型事故教训。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由沿线环境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案例,以案示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铁路沿线群众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全民爱路、依法护路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6.铁路沿线轻飘物及危树整治。重点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和倒伏后影响铁路设备设施的高大树木,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由铁路运输企业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全面排查,共同确定安全隐患及整治措施;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标准加固轻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违法彩钢板建筑等设施,督促产权人砍伐或者定期修剪危树。

7.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整治。重点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由铁路运输企业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及时上报铁路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由铁路监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8.铁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整治。重点整治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物品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场所,采矿采石和爆破作业,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及地下水禁采区内抽取地下水,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和擅自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等违法行为。由铁路运输企业配合地方人民政

府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9.全面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新建、改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30日内组织划定并公告;既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位于铁路用地范围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划定并公告,位于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地区铁路监管局及时组织划定并公告;所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均按规定设立标桩。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10日前)。对照“主要任务”内容,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明确工作目标、整治标准、具体措施、任务分工、责任单位、时间节点、考核要求,对开展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在全面巩固高铁沿线环境安全治理成果,落实高铁沿线环境安全管控“双段长”制,实施高铁桥下封闭、绿化美化等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干线铁路优先、客车径路优先,安全隐患优先、重点问题优先”的原则,全面推进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净化铁路沿线环境,按照规定采取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绿化美化等措施,防止问题反弹;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标桩。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安全痼疾和重点问题,逐处制定整治措施,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

人,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公示、督导检查、现场推进会等措施,确保全面消除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铁路运营安全得到可靠保障;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四)巩固提升(2022年)。健全完善铁路沿线环境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进铁路安全地方立法工作,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纳入城乡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协同监管,将铁路桥下及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形成铁路沿线环境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综合整治”的良好局面,营造全民爱路、依法护路的社会氛围,实现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有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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