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支出,本着“必需、合理、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差旅规定:
1、员工出差期间享受相应标准的食宿补助。但在三门峡市内履行公务不享受食宿补助,出差当日返回的不享受食宿补助。
2、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任务完成期限,确定合理出差天数;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3、出差人员一般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遇路途特别远或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火车软卧或搭乘飞机。
乘坐火车,晚20:00时至次日7:00时,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可购硬卧票。
对于自带车辆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再报销车船费用。 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 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要求的参观、游览等,其绕行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期间按事假考勤。
遇有特殊情况,如春运等特殊期间需提高购票等级的,在请示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出差天数以离开之日(含)起至回来之日(含)止,住宿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二、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经办人员在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
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邮政、通讯、银行、交通(含水陆空)系统等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2、经办人取得合法凭证,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3、经办人取得报销凭证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及性质。
4、报销凭证必须是出差实地发生的票据。 三、借款、报销的规定:
1、借款:公司员工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应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理由,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分管会计审核,财务总监审签,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支付。
2、因公出差人员在回公司的七个工作日内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到财务部门报销相关费用。《出差旅费报销单》应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交通工具等,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分管会计审核、财务总监审签,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门支付。除月未出差外,跨月费用不得报销。以前借款未还清者,后续借款不予办理并从当月工资及日后工资中全额扣回。
3、依据人事部门的考勤和假期相关规定,员工休探亲假结束后,回公司报到的三日内,参照上条规定流程报销探亲交通费用。
四、食宿报销标准:
1、员工出差地点分为Ⅰ类区、Ⅱ类区、Ⅲ类区,其中Ⅰ类区包括除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经济特区及北京、上海、广州以外的省会城市;Ⅱ类区包括地级城市;Ⅲ类区包括县级及以下城市。
2、员工出差住宿实行包干制,标准见下表(元/日):
地区类别 Ⅰ类区 Ⅱ类区 Ⅲ类区 总经理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副总经理 350 280 240 总工及分管厂长 300 240 200 部门经理 260 200 160 专工及一般人员 200 180 140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经济特区及北京、上海、广州的住宿标准相应提高50元/日,重要的商务活动经总经理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证报销的方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节约部分按节约额的50%补助出差人员;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的不予报销。
3、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中午12:00时前离开的按全天补助,中午12:00时后离开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00时前返回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00时后返回的按全天补助。
五、相关规定:
1、出差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使用招待费用应先征得总
经理同意。
2、两人以上人员出差,在请示总经理后,可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执行。
3、前往集团出差的人员,出差途中享受伙食补助费。抵达后食宿由集团承担的,不享受伙食及住宿包干;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中途无法返回集团就餐,可享受伙食补助费。
4、外出参加会议,会费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宿补助,只报销交通费用;会费中不包含食宿时,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六、其他:
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中心制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执行。 2、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相关差旅费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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