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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改进制度

2021-05-1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平安检查和改良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平安检查与整改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平安检查与隐患整改旨在改变物的不平安状态、纠正人的不平安行为和改善作业环境,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平安检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分为部门、单位内部的日常平安检查、公司月份平安大检查、节假日和季节性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以抽查形式为主。

第三条 部门、单位内部日常平安检查

内部日常平安检查系指部门、单位及班组两级的自检,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一般每周进行两次,各生产班组必须每天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对查出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进行整改,本单位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主管领导及平安环保部。 第四条 公司月份平安大检查

㈠公司平安生产大检查,由公司主管领导参加,平安环保部具体组织实施。 ㈡矿区的平安检查由平安环保部主管人员,生产技术部采矿、测量负责人,机电部门电气、设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部主管人员,矿区负责人,平安督导员和施工队负责人联合组成。

㈢公司驻地平安检查由平安环保部主管人员,机电部门电气、设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部主管人员,综合办公室主管人员,财务预算部主管人员及选矿厂主管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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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平安检查结束后,由平安环保部召集检查组人员进行情况汇总,召开平安例会并下发整改通知。整改通知要载明:存在的平安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

㈠各矿区要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负责如实填写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记录。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以下规定下井检查。 ⑴、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下井次数:

为了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真正使平安管理趋向现场化,充分发挥采矿工程部领导干部在生产平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规定: 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 业务主管: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同时,为了更好的为采矿坑口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支持与效劳工作,对平安、生产、设备、水电部门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次数规定如下: ①、平安环保部: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业务主管: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②、生产规划部: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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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 高级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 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③、设备管理部、水电车间: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

⑵、本制度对业务主管以上领导干部下井次数予以规定,各采矿工程部及与井下业务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其他人员下井次数的具体规定,并报平安环保部备案。 ⑶、下井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①、在带班期间负责及时处理和协调井下生产及平安的一切事宜,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人员组织、生产组织、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解决各类问题,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危及作业人员生命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②、带班人员要突出检查重点,下井检查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要发现突出问题,并组织解决,出井后要认真填写带班工作日志,详细填写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解决方法及交办人员和限期等,确保大问题不过夜,小问题不过班。 ③、实行井下带班人员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接班的带班人详细说明井下平安生产、生产组织、设备设施、治安护矿等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交办当班生产及平安生产相关事宜。 ⑷、管理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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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平安环保部要将本制度所涉及部门及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进行统计,并在公司每月25日前生产调度会上予以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将下井带班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综合绩效考核,充分调动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采矿工程部及与井下业务有关的单位要将本单位管理人员下井情况在公司每月首次生产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②、为及时了解带班人员出勤情况,由平安环保部牵头,人力资源部、督查组、审计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用查带班工作日志、入井登记、跟踪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③、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六条 节假日、季节性专项平安检查

重大节日〔如国庆、春节等〕停产前后要进行平安检查,冬、夏季要分别进行 四防 检查,夏季要进行防汛专项检查。 第七条 不定期抽查由平安环保部负责组织。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需按规定派出平安检查人员,如因未派专人而导致检查漏项,从而引发平安事故,按公司《平安奖惩管理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分。

第九条 检查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因玩忽职守而引发平安事故,按公司《平安奖惩内部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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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每次现场平安检查后,平安环保部都要及时下达平安隐患整改指令,并在期限到达时给予验收。对限期整改未达标的,按公司《平安奖惩内部条例》规定进行处分。

平安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平安环保部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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