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探讨
作者:张 莉
来源:《中国经贸》2010年第04期
摘要: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是公司价值最大化中的关键一环,而对于投资者而言,也是获得投资回报的重要途径。通过研究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现状及影响因素等,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监管和对股市的建设,使我国股票市场逐步走向科学化和完善化。 关键词:股利政策;上市公司
从1990年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来,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在股市规模不断发展的同时,上市公司也日益成熟。但当前的股票市场还存在着种种问题,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的财务政策之一的股利政策,也体现了这一时期的鲜明特点。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股票股利在股利分配形式中占有不寻常的地位但同时呈现不稳定的状况。纵观国际证券市场,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倾向于采取平稳的股利支付政策,股利支付率几乎不受公司利润波动的影响。即使公司面临亏损,公司管理者亦将保持平稳的股利支付率直到他们确信亏损不可扭转。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没有一个稳定的股利政策,股利分配随意性很大,投资者无法了解、把握公司的股利政策。
2 不分配情况比较严重。有些上市公司本来业绩优良,现金充裕,且不存在扩大再生产需大量追加投资资金的压力,在年终分配时也照样一毛不拔。简单地将收益全部当作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当然是不妥的,这对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但是,一味地多留少分甚至不分也会损害广大股东的投资热情,促使广大投资者从关注投资收益转而追求投机收益。 3 近年来派现公司的比重有所上升,但同时非良性派现的公司也有所增加。上市公司如果每股派现大于每股收益表示除分完当年利润外,需动用往年的结余利润,净利润为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时派现,表示在没有现金正流入时还派现,则公司要动用募集资金进行分红。
4 现金股利支付率偏低。虽然上市公司分红家数和比重都有所提高,但是从单个公司的分红情况来看,存在现金股利支付率偏低的现象。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品种,应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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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投资者超过国债的投资回报率,但是现实中存在的这种低回报现象,必然使投资者不看重现金股利分配,而看重股价的波动,助长了投资者的投机行为,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5 股利分配行为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往往同时有国家股、法人股和公众股等多种股票种类,这些不同的股票取得的成本不同,股东对股利的喜好也不同。为了迎合投资者的不同要求,不少公司对不同投资主体采取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有些公司对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严肃性不够,经常随意更改分配方案,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异常波动。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遥遥无期,一拖再拖,严重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现状的影响因素
1 监管因素。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效果不理想,市场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比较普遍。上市公司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日常经营中弄虚作假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较为普遍。另外,机构投资者往往利用其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蓄意操纵股价或散布虚假信息引诱中小投资者跟风操作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2 政策因素。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配形式不稳定和多变的原因之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想再融资必须先分红,于是上市公司闻风而动,加入派现队行列。一些净资产数额较高的公司,勾了达到配股的目的,采取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从而相应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目的。
3 会计制度。由于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按面值法处理,再加上股票股利的发放只能在账面转移,而不像现金股利必须有现金流出,所以股票股利很容易被模仿,正由于这种模仿性,使股票股利丧失了其传递未来增长信息的作用。
4 证券市场不尽完善。在我国,低下股利收益率和扭曲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反映股票本质的收益证券和支配证券两个基本性质都无法发挥作用,使得以投机证券为目的持有股份成为投资者唯一和必然的选择,从而使得我国股市的总体运行表现为过度投机的特征。
5 中小股东投资理念缺乏理性。我国股市投资者中,中小散户所占比例较大,以投资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严重缺乏,投资者整体素质较差。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目前尚不够规范的机构投资者,都很少以收益证券或支配证券为目的,往往追求的都是股票价差收益。在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国有股占主体,制定的股利政策无视中小股东的实际利益,使得中小股东对投资回报缺乏信心,转而进行股票转手,更进一步促进了证券和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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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筹资能力。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来说,其筹资来源主要有挣利润、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相对于公司直接留置利润来说成本较高。因此,这类上市公司都会选择不发放现金,而将净利润留置于企业,作为筹资的一种主要手段。
7 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股和法人股偏好现金股利。况且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例远远大于社会公众股所占比例,这就造成了大股东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越权,不能形成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公司的意愿,包括大股东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制定对自己有利,而非有利于中小股民的股利政策。
三、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
1 加强股利政策的监管
(1)可考虑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批露股利政策,减少股利发放的随意性。披露股利政策,可以使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理性投资者对未来可分得的股利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并且通过对不同股利政策的比较,来选择能够满足自己投资回报要求的股票。 (2)对发放股利的资金来源应予以法律限制,抑制非良性派现的发生。如发放股利不能侵蚀资本,股利只能从当期和过去累积的留存盈利中支付。不合理的股利分配,会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从而影响投资者的长远利益。非良性派现是对投资者利益的另一种方式的侵害,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3)限制企业过分保留盈余,减少不分配现象,提高股利支付率。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非常低,造成股民对现金股利的反映冷淡。建议规定公司的留存利润,必须对公司发展具有必要性,以及留存利润对股东利益之实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公司每股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必须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否则国家将对其课以一定程度的税负,促使企业积极利用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增强资金成本对企业的约束力。
2 完善我国股利分配政策的外部环境
(1)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建议修改相关的会计制度,低于20%的小比例股票股利按公允市价予以资本化,超面值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超过部分的股票股利才按面值予以资本化,使公司只有任具备较高盈利时才能实施高比例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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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衡不同融资手段的筹资成本。由于股权融资成本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成本,上市公司普遍偏好留存收益的股利政策。改变这种现状的一个方法是大力建设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方式,并使各种融资手段的成本趋于平衡。
(3)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自利”天性驱使下的大股东和经理人往往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可以通过实行累计投票制度,股东表决回避制度,完善类别表决制度等方式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4)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流通股东由于信息、知识水平、分散性等特点,很难组织起来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而机构投资者持股集中,信息水平处于优势,也容易互相达成共识。逐步引导股价依据企业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而变化,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因此,应进一步发展行为规范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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