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省道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改建工程
监 理 交 底
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
102省道改建工程监理办
2014年1月1日
致:102省道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改建工程项目部
为了圆满地完成102省道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改建工程的建设任务,实现合同确定的工期、质量、造价目标。现将我公司对本工程的“项目监理交底”发给你们,务请你方予以配合,按我方要求组织施工与管理,共同完成业主委托。
项 目 监 理 交 底
一、项目监理机构
102省道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改建工程监理交底
监理人员共11人,其中驻地监理工程师1人,试验工程师1人、道路监理工程师1人,测量工程师1人,结构工程师1人,监理员4人,试验员2人。
二、监理依据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2、 工程设计文件
3、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4、 中标通知书及招标说明书
5、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性文件
三.监理单位的权利:
根据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对委托监理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理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审查总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对不符合工程需要的,有权要求补充、更换。
(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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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今。
(5)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8) 合同约定的监理其它权利。
四、项目监理范围简述
根据监理服务合同要求,我公司受业主委托对本颍上县管仲大道与船闸接线工程实施监理,主要内容:
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施工现场内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各单位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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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建设主体三方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是整
个工程建设组织的总管机构和决策者,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者,施工单位是建设过程中的执行者和生产者,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好三方之间的关系,对于如期完成工程建设各项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建设主体三方的关系:
建设方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建设方与施工方是合同关系
监理与施工方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六、项目监理工作程序与工作制度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基本程序为“先申报→ 经审批→ 再实施”及“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业主←→监理←→承包商)。
工作制度如下:
1、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制度: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对设计文件、图纸进行会审,对图中差错、遗漏进行更改,由施工单位编写图纸会审记录,由四方签字、盖章(技术专用章)后,作为补充文件指导工程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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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制度:承包单位工程项目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按时报监理审查,并对劳力计划、施工材料、机械使用计划做出周密安排和论述;
4、工程开工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开工报告,不得施工;
5、工序报验制度: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6、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报验制度: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场,未经检测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7、工程设计变更签认制度:因图纸错漏或增加某些使用功能时,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出具变更文件,交由总监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8、监理例会制度:商定监理例会召开工期、周期、例会主要内容及参加人员。
9、施工月报制度:承包单位于每月25日向监理提交(当月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下月计划等资料)。
10、工程款支付签审制度。
详见《公路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实施办法和细则》
七、项目监理与施工方配合要求
为了工程在受控状态下优质、高效、有序地完成,建设单位的投资目标得到实现,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现场能够较好配合,对以下工作特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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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商应指派为工程项目经理,负责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在一周内将施工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职务、职称)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处,以便工作联系。要求项目经理坚持现场办公,如有特殊情况应指定临时代理人,并通知项目监理处。
(二)承包商应按业主和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单位、分部、分项)、实验段开工(总结)报告等按程序必须在正式开工前依次准备好然后上报给监理组,监理组审批后下达开工令,施工单位方可正式开工。
(三)凡承包商选择分包单位,应提前通知项目监理处,并提供其资质证明,以便审查确认。对已进场的分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项目监理处将通过验证和实际操作考察他们的技术素质,对不称职或工作不力的,项目监理处可要求承包商的项目经理调换有关人员。各分包单位均应由总包方统一管理,并接受监理。
(四)在保证合同规定总工期的前提下,承包商每月应编制月进度作业计划和保证计划完成的具体措施,月进度计划在每月25号前提交项目监理处和建设单位审查认可。
(五)工程用所有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主要安装设备进场时,承包商应在使用前三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且应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做抽样检查,将上述资料送项目监理组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包商应先行自检,合格后填写中间交工申请,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处和业主检查验收,未经项目监理处和业主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返修前,或虽经返修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七)承包商要严格按图纸施工,认真执行现行的规范、规程和管理程序,关键工序必须由承包商编制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提交项目监理处,经监理与业主审定后方可施工,若违犯上述规定造成质量低劣,留有隐患或影响使用功能的工程,监理处将不予签认,建设单位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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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缺陷、隐患,承包商不得擅自处理,必须通知项目监理处及业主共同检查确认,并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方案,经业主、监理方组织有关部门认可后,才能进行处理。
(九)工程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逐步建立,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得后补(并及时交项目监理处一份,项目监理处随时登记、验收)。
(十)本工程监理工作所用的表格, 均应用《公路工程监理规范》统一规定的格式及分类编号。
(十一) 项目监理处负责人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在工地现场的建设行为实行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有否决权。项目监理处负责人(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监理意见,承包商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三日内书面提出申述,但在未修改前仍应按指令性意见执行。
(十二)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各类专业人员,必须符合建设部规定的上岗要求,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监理处和建设单位不能也无法代替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自身管理。因此,我们希望承包商能信守合同,树立为项目负责的观念,加强自身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严格管理,精心施工。
(十三)承包商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职工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十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详见《公路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实施办法和细则》
(十五)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最后我们热忱的希望你们对项目监理组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愿我们携手共进、团结一致,为本工程的预期目标早日实现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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