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三条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扬州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 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符合开工要求的审查结果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报送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如实填写《扬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并报建设单位。总承包的工程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填报;
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扬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计划;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一图”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档、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凡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办理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 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复查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方案交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扬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1
建设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
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 4 5 6 7 8 9 10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 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情况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一图”设置情况 施工现场围档、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自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一份作为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第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扬州市建设局委托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理扬州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受理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2、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内容)和监理合同;
3、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 6、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7、各项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
8、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9、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扬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第六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
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单位除了提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1、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3、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经备案的,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扬 州 市 建 设 局
(单位盖章)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工程名称 安全考核证书号 工程地点 工程造价 开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 结构层次 工程类型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总监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安全科长 项目经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专职安全员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安全考核证书号 安全考核证书号 安全考核证书号 安全考核证书号 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员 单位名称 安全考核证书号 安全考核证书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是否齐全
分包单位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员 安全考核证书号 安全考核证书号 注:1、工程类型:桩基、土建、安装、装饰、市政。
序号
备案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报表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各项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本单位承诺所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真实有效。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章) 备案意见 注:1、备案资料应装订成册。
2、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扬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书面考试,确定合格与否。
第五条 具体考核程序执行《扬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扬建管〔2004〕40号)。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交发证部门暂扣。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或法人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施工企业领取企业信用手册或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相关部门应
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具备情况。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办理信用手册登记、不得参加招投标。
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情况,否则不得发包。
9、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没有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
10、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起重指挥、起重吊装(安装)工、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高空悬挂等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第八条 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携带有效证件,自觉接受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或者施工单位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 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第八条 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或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二)产权登记证原件1份;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九条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 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再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外省的起重机械进入扬州市境内使用,产权单位须持原省
登记手续至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转换手续,同时应提交起重设备有关原始出厂资料及设备改造大修资料。之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仍需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仍按第八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办理注销手续后,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租赁、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均按省建管局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实行按季度和年度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制度。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未将本县(市、区)起重机械进行统计汇总,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七)报扬州市安监站,市安监站汇总后报扬州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附件二: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 附件三: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 附件四: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附件五: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附件六: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附件七: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
附件一: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1.产权登记编号(终身编号): 苏KX -□ -□ –XXX ⑴ ⑵ ⑶ ⑷
2.使用登记编号(产权登记编号+相关编号): 苏KX -□ -□ –XXX –KX –XXXX –XX -□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3.外省进入扬州境内施工的起重机械临时产权编号方法如下: 苏KX -□ -□ –临XXX ⑴ ⑵ ⑶ ⑷
4.外省进入扬州境内施工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方法如下: 苏KX -□ -□ –临XXX –KX –XXXX –XX -□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第一位“苏”表示江苏;第二位“K”为扬州市的代号(各市代号见表A);第三位“X”为区、市(县)代号(见表A)。
(2)机种代号——见表B。 (3)起重量代号——见表C。
(4)终身序号——“XXX”表示三位数字,从001开始编号。
(5)工程所在地代号——共两位。“K”为扬州市的代号,“X”为区、市(县)代号。
(6)使用登记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设备
未易地的使用登记序号不变。
(7)累计安装次数——“XX”表示两位数字,从01开始编号。 (8)产权属性代号——自有代号Z,租用代号U。 5.示例
例:苏K 1-T-I-001-KA-0001-01-U
表示:产权地属于扬州市区的001号塔式起重机在扬州市区第一次安装使用,使用登记序号为0001号,该塔机的起重量在400kN·m以下,是租用的。 6.代号对照表 表A:
地区代号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仪邗江高宝(市) 区征江都邮应代 号 A 表B:
C U S J 县机种代号塔 式 起重机 起重机 T M A B 门 式 C D 施 工 升降机 S E L F
H 高处作业吊篮 G G J K L M N 物 料 提升机 W 整体提升其脚 手 架 他Z Q 表C:
机种 400kN·m以下 塔式起重机 400-600kN·m 600-800kN·m 800kN·m以上 10t以下 门式起重机 10t-20t 20t以上 施工升降机 1000kg以下 1000kg以上 物料提升机 1000kg以下 1000kg以上 2kN-4kN 高处作业吊篮 5kN-8kN 9kN-12.5kN 整体提升 脚 手 架
75kN(含)以下 75kN以上 起重量代号 Ⅰ Ⅱ Ⅲ Ⅳ Ⅰ Ⅱ Ⅲ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Ⅲ Ⅰ Ⅱ 附件二: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式样)
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
产 权 登记编号 设备名称 制造厂家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 设 备 产权人 制造许 可证号 出厂日期 出厂编号 联系电话
登记部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
此证大小:长×宽 26cm×18cm,材质为铜牌,永久性地设置于设备底部明显的部位。“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三: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
产权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 制造 厂家 厂家 地址 法人(产权人) 设备检测单位(新购除外) 制造 许可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产权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检测日期 企业简介(包括起重机械设备拥有量、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设备维修保养制、点检制以及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内容可另附页): 产权单位(章): 年 月 日 登记部门意见: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编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 使用单位 项目经理 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 安装检测单位
制造许可 证号 出厂编号 工程名称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验收日期 检测日期 登记部门: (公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
此证大小:长×宽 26cm×18cm,采用塑封形式。“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五: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 制造厂家 设备产权人 资质证书编号 设备 安装单位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设备安装 日期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出厂编号 制造许可证 验收日期 工程地点 联系电话 设备安装 检测单位 检测日期 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含司机、指挥工、司素工及在使用中顶升扶墙的安装维修工等) 姓名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登记部门意见: 工种 资格证编号 备注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六: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使用单位(章):
设备名称 工地名称 工地项目经理 使用登记编号 计划拆除时间 规格型号 工地地址 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拆除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拆除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姓名 拆除方案 工种 资格证编号 有/没有 备注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登记部门意见: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
县(市)(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季度登记数 本年度累计登 量 400kN·m以下 400-600kN·m 塔式 起重机 600-800kN·m 800kN·m以上 10t以下 门式起重机 10t-20t 20t以上 施工 1000kg以下 记数量 机种 起重量代号 升降机 1000kg以上 1000kg以下 1000kg以上 2kN-4kN 物料 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5kN-8kN 篮 9kN-12.5kN 75kN(含)以 75kN以上 整体提升脚手架 下
注:此表由各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填写后,报市安监站。
扬州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三条 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第五条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组织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第九条 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十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扬州市建设局报告。扬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扬州市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建筑工程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的淘汰。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 淘汰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范围: 1、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3、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4、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主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五条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禁止购买使用劣质产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六条 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提高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原则是:
事后分析,体现总结性;事前分析,体现预测性和前瞻性;科学分析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区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分析事故的类型、原因及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或会议纪要。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设局组织召开,具体工作由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出席会议对象为: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站站长、安全生产联络员及市直企业的分管负责人、安全科长。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不定期地参加相关的形势分析会。
第六条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并将召开会议的情况通报扬州市建设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交流,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站站长和市主要骨干企业的安全科长担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件),报市建设局备案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1、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2、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3、督促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4、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5、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6、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1、扬州市建设局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实施。联络员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季度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
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季度会议由全部联络员参加。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主要是: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2、每次联络员会议后及时发布会议纪要。
3、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事先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1、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市安监站汇总后报市建设局。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2、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3、市建筑安全监察站通过文件、简报、建设局网站、安监站网站、电子邮箱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4、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方式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包括村镇建设联络员)制度,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姓 名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 务 通讯地址 邮 编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 称 电子邮箱 手 机 传 真 工 作 简 历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内建筑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时,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1、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2、重要会议:重大的国际性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等;
3、特殊季节:夏季、雨季、汛期、冬季严寒;
4、恶劣天气:台风、冰雹、大雪、连续降雨、连续高温、连续严寒等; 5、施工高峰期之前;
6、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后等。
第三条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做好预警提示的基础工作,及时了解、收集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搜集、整理有关天气、气象、水文、工程建设等方面情况资料。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五条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群发短信、上网公示等方法进行安全预警提
示。
第六条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在预警提示发出后,要组织抽查,监督预警提示的落实情况,要将特定时期的安全生产作为监管重点,增加检查的数量、频率。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对建筑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档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现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会产生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危险的作业;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6m以上的边坡施工;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港口工程、航道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开工前,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按相关评价标准评价出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见附件一)。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过程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应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救援方案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施工单位应按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施工单位应对参与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的有关人员进行生理、心理状况的分析,合理安排好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
(六)施工单位应按照方案施工,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七)施工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见附件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监控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
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三、重大危险源的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二)专家论证审查工作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进行,如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则由专业承包企业组织进行,建设单位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可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专家论证审查工作。
(三)进行论证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人员应从扬州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分类聘请。
(四)施工企业应在论证审查会5天前将安全专项方案送达至专家手
中。
(五)论证会应邀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人员参加。 (六)专家组论证、审查后,填写《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见附件三)。
(七)施工企业应将《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报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
(二)重大危险源跟踪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重大危险源的公示情况;
2、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已按规定论证审查; 3、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的监控情况; 4、每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的整改、治理情况。
(三)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四)各地应将本地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情况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
附件一:
扬州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备案表
工程名称 结构层次 项目经理 安全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 重大危险源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监 控制措施 监理单位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 方案是否需论证 预计实施时间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开工前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如有变更, 应重新报送。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2、本表一式三份,安监、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二: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编号 1 2 3 4 5 6 危险源 部位 环节 位 置 可能发生事故 控制 措施 状态 单位 班组 责任人 备注 附件三:
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工程名称 工程 概况 专家论证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注:专家论证意见应说明方案是否可行,存在的缺陷和处理建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可另行附页。
姓名 论证专家签字 建设单位职称 工作单位 签字 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备注 技术负责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站各一份。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
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增强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是指扬州市建设局对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建设局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层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监督检查,是指扬州市建设局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将重大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监管不力的地区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地区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的情况。 3、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5、建筑工程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7、上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1、听取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工作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安全检查材料)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实效。
第六条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层级监督检查,应与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相结合,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具体实行百分制考核(见附件)。
第七条 各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1、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或者30日内连续发生二起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2、在建设部、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检查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停工整改或同一工程项目被两次停工整改的。
3、在市建设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中被认定专项整治、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八条 市建设局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后,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监督检查期限为3个月,自扬州市建设局下发重点地区监督检查的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对于重点监督检查地区,扬州市建设局将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督指导:
1、要求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就存在的问题作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措施。
2、要求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就存在的问题召开辖区内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组织相关人员对当地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
4、组织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和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重点监督检查期满前,扬州市建设局组织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考核表(百分制)
序号 考核内容 标准分 扣减分 按《导则》要求制定的17项监督管理工1 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导则) 10分 作制度,缺1项扣1分,缺5项以上扣10分。 未建立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扣5分,未2 安全生产责任制 10分 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扣5分。 未进行目标责任分解扣5分;发生1起1人死亡事故扣3分;发生2起1人死3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控制 15分 亡事故扣5分;发生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扣10分;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超过3.0,扣10分。 4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10分 未制定年度专项整治方案扣10分;未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扣3-5分。 未组织督促施工企业开展事故隐患大5 事故与事故隐患查处 15分 排查的扣5分;对事故上报不及时扣5分;对事故处置不及时扣10分;对事故处置不力扣5分。 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 计划扣6 安全生产大检查 10分 5分;检查后未发通报扣5分;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未跟踪检查扣10分 7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10分 未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扣10分;未开展“示范工程”活动扣5分 未组织开展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缺1项扣5分;每1项开 实得分 8 10分 展不力扣3分;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扣10分。 9 年度安全监管制度落实情况 10分 有一项未落实的扣3分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意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正确实施,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3]24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是指扬州市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行政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资格证件。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是指以提高执法水平为目的进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年度培训、不定期培训三种。 资格培训,包括行政执法资格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专业知识培训。“监督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
年度培训,包括“监督执法人员”补充更新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年度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经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继续在岗任职。
不定期培训,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在岗“监督执
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实施的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形势教育等的培训。培训可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 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年度培训工作,由扬州市建设局制定年度培训考核计划,统一安排实施。不定期培训由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安排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可以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相结合形式。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九条 培训工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类别、人数、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教师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等。
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应当向扬州市建设局提交培训方案。
2、认真组织培训,培训必须按照上报的计划进行。 3、做好培训总结,总结学员参训情况、收集学员反馈信息。 第十条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建设部、省级建设(筑)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的评查。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是指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档案卷宗。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扬州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综合管理档案包括:
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或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
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等材料;
3、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 4、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五条 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标段工程的安全监督档案和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影像等其它资料。
第六条 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使用、收发、保管等各项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综合管理档案以年度为期限、标段工程档案以项目竣工为期限装订存档,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采取平时评查与年度评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我评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终进行。
扬州市建设局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重点: 1、安全监督检查的记录、整改回复、复查记录;
2、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手续、案卷; 3、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证据材料、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通报; 4、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备案审查记录; 5、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控记录;
6、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各类记录齐全、行为规范、卷宗清晰;良好:各类记录基本齐全、行为规范、卷宗清晰;合格:各类记录基本齐全、行为规范、卷宗基本清晰;不合格:各类记录不全、或反映出行为不规范、或卷宗不清晰。
第十条 每次评查应对评查情况、评查等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书面记录在案,并由评查人签名。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评定等级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评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应予以推广,并可根据具体的评查情况,对优秀档案及其承办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范围,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是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布,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具体标准按照《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扬政建[2006]2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记录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保存好各种原始资料备查。
扬州市建设局委托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各方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记录。
第六条 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通过“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通报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第七条 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发生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整改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得到整改。
第八条 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行政,对发生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建管﹝2005﹞87号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认真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现将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县(市、区)两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制度。
二、约谈告诫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织召开。市建设局约谈小组由分管局长、安全处、建筑业处、安监站负责人组成,分管局长任组长。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1、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2、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下达
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四、市建设局约谈告诫的对象为:
1、发生四级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
2、市区(广陵区、维扬区、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发生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
五、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约谈告诫工作,具体约谈人员由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理部门确定。
六、约谈告诫活动应当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约谈前,约谈单位应当向被约谈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二)。通知书应当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被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具体事项。
七、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下达)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
八、约谈告诫谈话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主谈,应向约谈对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记录人员应当做好约谈告诫书面记录(见附件三),并建立档案。
九、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在约谈告诫谈话后5日内向约谈的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
十、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告诫后不改
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发生三级以上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起四级以上死亡事故的由省建管局负责约谈。
特此通知
附件一: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二: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通知书
附件三: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记录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安监局,市安监站 附件一:略 附件二:
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 名称 被约谈人员 约谈 时间 具 体 要 求 地点 约谈 被约谈单位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负责人 参与约谈人员 约谈地点 约 谈 记 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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