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数量的 决定
(一)承包工程施工中应业主要求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数量时, 经办工程师应先详加核算增减数量, 在未取得业主的 书面变更通知或承诺时, 经办工程师应予婉拒施工。
(二)对于增减数量, 双方须依照合约所订单计算增减, 如有新增工程项目或工作量过多, 因物价波动不定成本不敷, 须要求业主协议补充单价, 并订合约追加减数额“详细价目单”由甲乙双方加盖签认章。
(三)倘因业主变更计划致使已完工部分废弃或已到场材料无法使用时, 应请业主实地验收后, 参照合约所订单或比照订约时料价估验计价。 增减费用的 确认与授权
(一)因业主变更计划致合约数量增减, 其幅度在0%以内金额30万元以内授权经办工程师处理。
(二)增减幅度在0%以内金额100万元范围内, 经办工程师须将情形请示经理由其授权与业主协议, 或由经理协同与业主协议。
(三)增减幅度在30%以上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时, 经办工程师须将变更情形呈报经理核转总经理批准后, 由经理出面与业主协议。
(四)变更计划确定后经办工程师应将材料增减情形, 填报工程变更材料核定单四份(附表格式使用工程材料请料核定单)(原合约数量以黑字表示, 变更数量以红字表示)一份自存, 三份交由本部业务员登记后送请财务部(总)依照本规则有关材料的 规定处理, 俟财务部送返工程变更材料核定单二份, 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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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行业资料 业务员抽存一份登记物料帐, 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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