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专业隐患排查表
序检查内容 号 (一)电气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企业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1 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总管三〔2013〕88 号)第制度并实施。 十六条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2 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业安全规范》(GB 责管理,限期拆除。 30871-2014) 检查依据 结论 (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1 到损坏;2.一级负荷中特3.0.1 条 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 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 电电源的切(GB 50052-2009) 第
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 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2 设备应符合 GB 50058 要设计规范》(GB 求。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2.接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3 规范、接触可靠;3.明设(GB 50169-2016)第 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3.0.4、4.2.9 条 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4.接地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50058-2014)第 5.2.3 条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4 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设 计 规 范 》( GB 范。 (三)防雷、防静电设施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塔、容器等,当容器顶板标准(2018 年版)》 1 厚度 等于或大于 4mm (GB 50160-2008)第 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9.2.2 条 护,但必 须设防雷接地。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小 于 4mm 时应设避雷标准(2018 年版)》 2 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GB 50160-2008)第 括整个 储罐;2.丙类液体9.2.3 条 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 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 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 50217-2018)第 6.2.7 条
不小于 25mm2 的软铜线作电气 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等,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3 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规范》(SH/T 3097-2017) 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第 4.1.1 条 静 电接地措施。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 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设施: 4 1.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 (GB 50160-2008)第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9.3.3 条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1.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 石 油 化 工 静 电 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 接 地 设 计 规 范 》5 100m 接地一次;2.平行管(SHT3097-2017)第 道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5.3.2、5.3.3 条 每隔 20m 加跨接 线。当 标准(2018 年版)》
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加跨接线。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6 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规范》(HG 20571-2014 ) 静电装置。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 1.5 米之外, 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7 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规范》(SHT 3097-2017) 做电气 连接并接地,取样第 5.2.2 条 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计有《 工 业 金 属 管 道 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工 程 施 工 规 范 》 8 每 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GB50235-2010)第 电阻值超过 0.03Ω 时,7.13.1 条 应设导线 跨接。
检查人: 检查时间:
第 4.2.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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