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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21-07-28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抗击

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3.08.19

• 【字 号】浙委办发[2003]26号

• 【施行日期】2003.08.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发[2003]2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在这场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全省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团结一致,恪尽职守,不畏艰险,勇往直前,为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涌现出一批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为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事迹,弘扬抗击非典精神,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全面胜利,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评选表彰“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名额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参与防治非典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也可以是单位内的一个处(科)室。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参与防治非典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职工。

表彰名额: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300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已受到中共浙江省委表彰的防治非典工作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治非典的决策部署,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2.认真履行职责,迅速落实防治非典的有关措施,严密构筑抗击非典四道防线,有效控制非典疫情的输入和蔓延,在非典的疫情监测、健康检疫、线索追踪、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病人救治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3.领导重视,组织有力,行动迅速,靠前指挥,在组织、指挥、协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控制非典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做出突出成绩。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治非典的决策部署,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积极投身非典防治工作,恪尽职守,不畏艰险,勇挑重担,无私奉献,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3.坚持在防治非典工作前沿,深入交通道口、病区、疫区和隔离区,积极开展健康排查、疫情监控、救治病人,为发现传染源、阻断非典传播、控制疫情扩散做出突出成绩。

4.深入一线,组织、指挥、协调和保障防治非典工作顺利开展,为取得防治非典工作胜利做出突出成绩。

三、奖励办法

先进集体授予“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先进个人授予“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大力宣传报道先进模范事迹,在全省范围开展学习先进的活动。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评选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荐、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确保先进的质量。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请分别填写《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详见附件2)和《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详见附件3)。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事迹突出,文字简练。《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五份)请于2003年8月29日前报省评选表彰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成立浙江省评选表彰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盛昌黎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胡本亮任常务副组长,省委副秘书长张水堂、省卫生厅厅长李兰娟、省人事厅厅长陈仲方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高海浩、省药品管理局局长郑尚金、省卫生厅副厅长周坤、省农力、副主任余振波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事务工作,胡本亮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

1.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略)

2.《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略)

3.《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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