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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督查落实方案的通知》有关事
项的通知
【标 签】建设纲要,城市社区,有关事项通知【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征﹝2003﹞23号【发文日期】2003-09-28【实施时间】2003-09-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督查落实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3]60号文)摘转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申办的从事社区服务和其他公益事业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由同级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待其试经营6个月正式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税务登记证,在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摘转闽委办[2003]60号)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尚未就相关新办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的信息传递方式确定前,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登记“备案”信息交流工作。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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