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主义市场体制,是人类上的创举。前无古人没有现成
经验可循。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任何新生事物都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委派制也不可能完美无缺。这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去和完善。
一、关于党政机关实行会计委派制
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要求首先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关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款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在这些单位实行而不是试行会计委派制并无障碍,亦无。因为上述单位的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任何国家的公共产品都是无偿的,所以为提供这些产品所付出的成本,必须由财政拨款来补偿。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党政机关在使用财政资金时必须对纳税人负责,对全体人民负责。因而觉悟和责任心是必要的。学原理显示,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否则腐败难以避免。向这些单位委派会计,以加强日常的财务监督,使财政资金得到合法的使用,是对人民负责的体现,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一些省市的经验,从实践上给予了有力的证明。虽然,会计委派制的作用不可低估,但它仅是“重要措施之一”而不是全部。派去的会计即便再负责,他们所监督的也只
是财政资金的合法使用,至于这些资金使用得是否有效,要结合这些单位的业绩来评价。对此,会计是无法监督的,更不用说那些背着会计人员进行的交易。例如,真发票假开以骗取公款,收取不义之财等等。因而,加强会计监督只能解决部分而不是全部问题。 毕业论文
二、关于的会计委派制
一般认为,会计委派制是指政府部门、产权单位向其所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会计人员监督所在单位会计行为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一种制度。
根据上述理解,政府向所属下级单位委派会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无疑义。问题是如何理解产权单位的所属单位?如果“所属单位”指的是企业,那么这种委派,可能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是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与企业的厂长、经理的关系问题。厂长、经理作为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理应对包括会计行为在内的全部企业行为负责。所以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现在产权单位又派来一位会计人员去“监督企业的会计行为和其他经济活动”。那么谁对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最终负责呢?虽说派去的会计人员不干涉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企业的一举一动都要花钱用物,这
一切都反映在会计上。如果被委派的会计提出异议,厂长、经理将如何举措?由这种矛盾而导致企业效益不高,又应由谁来负责?
其次,会计委派制仅仅强化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其核算和管理职能如何发挥,似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会计,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管理活动。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过程和结果都由财务会计报告,以价值形式综合地反映出来。它是一种抽象、一种价值抽象。为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会计必须期间损益。目的是总结过去,控制现在和规划未来。过去、现在和未来是从时间序列上划分的,实际上它们统一在一个完整的控制过程之中。规划未来的目的是设定目标,根据目标而行动产生实践,将实践记录下来并加以总结,再与目标相比较,所得差异作为反馈信息去校正行动的偏差,使之与目标相一致。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会计中的预测、决策和预算编制等是设定目标所必须的技术。财务会计则偏重于实际运行状态的记录和总结。将此二者结合起来就是全部的会计工作,并由此形成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控制循环。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