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包括:
1、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一、偷车贼将警车开走疏忽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警察疏忽大意,马虎从事忘拔钥匙,致使贼把警车开走,造成了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事实。客观上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二、自救行为是否属于无罪过事件
自救行为属于无罪过事件。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对无罪过事件都不追究刑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可抗力的特点: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意外事件的成立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三、行政违法行为是犯罪吗
行政违法行为不一定属于犯罪。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情节严重的”如何构成犯罪,这依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延续。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1、职务过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类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还没达到渎职罪的程度;
2、行政过错,即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违法在许多情况下,专指行政过错,主张把职务过错称为纪律违法。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违法的确定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过错行为就足够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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