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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银行卡信息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分析:一、窃取银行卡信息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窃取银行卡信息属于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二、利用病毒程序窃取银行卡信息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1、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病毒程序窃取他人银行卡卡号、户名、身份证号以及手机号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实现变现的,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4、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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