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体力劳动和禁忌工作;享受至少90天产假;违反规定将受罚款并需赔偿。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国家的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拓展延伸
孕期临时工的辞退权益保障问题
孕期临时工的辞退权益保障问题涉及到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在孕期辞退临时工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孕期被视为一种特殊保护期。雇主必须尊重临时工的孕期权益,并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如果雇主违反规定辞退孕期临时工,临时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相关部门也会对雇主进行处罚和追责,以确保孕期临时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因此,雇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孕期临时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保障女职工权益是法律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调整其他适应的工作。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应安排休息时间。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过重体力劳动或孕期禁忌工作。此外,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对违反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如造成损害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为确保女职工权益,雇主应遵守法律法规,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否则将面临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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