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为针对未开票收入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如果不做任何处理,再开具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以及销项(应纳)税额会和开票系统匹配,自动反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票的情况)或“开具其他发票”(开具普票的情况下)对应栏次 ,这样企业就会针对这部分销售收入缴纳两次税款。所以,有开具了发票,企业需要在填列附列资料一时,对应“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相应的负数金额。如果企业开具的专票,则反映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如果就开具的普票,发应在“开具其他发票”对应栏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无票收入时,填列在主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5%征收率(按照应税行为适用的税率)对应栏次,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满足减免增值税的规定(进行月度申报的,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5万,进行季度申报的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则对应的无票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