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常机电院〔2017〕 172 号

关于印发《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安全和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拥有的各类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等的盘亏、毁损、盗失、丢失等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四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责任。

(一)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二)经过批准,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来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三)已经采取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固定资产的被盗,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被盗的;

(四)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久远,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五)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所负的责任等,对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故意毁损、丢失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将国有资产挪作私用,造成损失的;

(三)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

(四)发生资产损失事故隐瞒不报,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态度恶劣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扣除赔偿后仍然损失国有资产净值超过 2万元)的;

(六)不按制度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装设备器材的;

(七)在实验实习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 (八)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的; (九)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遗失、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的; (十)未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借的; (十一)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

第六条 因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损失与部门管理制度混乱、部门负责人指挥失误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根据其原值和规定使用年限折旧计算赔偿。

(二)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公式为:

应赔偿金额=原值÷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三)己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赔偿,当已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时,只赔偿推定残值。固定资产盗失、丢失的赔偿推定残值计算公式为:

推定残值=(原值÷已用年限)×0.5

(四)因毁损造成固定资产报废的,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减去残值。残值指报废后出售该资产所得的价值。

(五)被损坏的固定资产经修复仍能使用的,赔偿修理费。 第八条 古董、文物、名人字画、动物、植物等无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损失赔偿,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第九条 货币资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计算。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第十一条 图书资料损失的赔偿计算办法按照《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图书赔偿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巨大的,致使当事人赔偿难

以承受的,由学校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决定。

第四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资产损失事故后,当事人或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填写《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损登记表》。如发生重大损坏、被盗事故的,还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所在部门逾期不报告资产事故损失的,在资产检查中被发现账物不符的,部门负责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接到书面报告后 30日内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对事故责任作出书面鉴定,确定损失程度、事故责任人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专家或相关人员的鉴定意见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赔偿意见,报资产管理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作出赔偿处理决定后,事故责任人应当在20 日内持《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单》到财务处交纳赔偿费。事故责任人超过 20 日未交纳赔偿费的,由资产管理处出具书面通知,由财务处直接从事故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学生自行到财务处缴纳赔偿费)。

第十七条 学校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损失赔偿与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章程或者董事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1: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报损流程图 附2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损登记表 附3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单

附1:

资产报损流程图

归口部门 资产损失 资产管理处审核 原因分析

资产注销 责任人至财务处交费 责任人填写《损失赔偿单》 责任人填写《资产损失登记表》 分管领导审批 落实责任 鉴定责任 附2: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损失登记表

所在部门: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资产编号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购买日期 资产损失原因 已使用年限 保管人: 年 月 日 使用部门 资产管理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部门 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3: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单

部门: 资产名称 财务处 资产编号 数量 单位 赔偿金额(元) 注:此表一式三份: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事故责任人各一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