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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外购设备如何缴税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EPC外购设备如何缴税

一、关于EPC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官方讨论

1、EPC总承包如何缴纳流转税?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4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63/n8136874/n8137351/9577042.html

问题内容:

项目总承包在我国建筑业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是建设部主推的一种先进的模式。项目总承包意即设计采购施工(EPC)一体化。所谓“EPC”模式,就是工程项目的设计、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工程的施工一条龙,全部由一家企业总承包。如总包电厂脱硝工程,与电厂签署总包合同,合同内容包含根据电厂的实际情况设计优化工程图纸、采购工程所需设备并负责土建安装等一系列事项,最终交予客户的是具备完整脱硝功能的设施。该业务如何缴纳流转税,实践中极不统一。作为工程总包方,实际中有以下几种纳税方式:1、就合同总标的减去分包价后的余额按建筑业税目纳营业税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函发[1995]156号,实践中施工地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也会要求如此操作。 2、分别纳税政策依据为国税发[2002]117号,即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设计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是生产企业,应该不适用该法规。3、按混合销售全部缴纳增值税这种做法一般设备所占的比重较大,其政策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2009年以后,业主出于设备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也会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对同一事项的处理有不同的纳税方式,请问,上述业务正确的纳税方法是什么? 回复意见:

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如何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4

2、建安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缴流转税? http://hzacc.com.cn/thread-8831-1-1.html

问题内容:

建安企业,发生安装业务但中有沙子,管子,钢筋等不是自己生产的用于安装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同时发生销售非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销售,其非自产货物沙子,管子,钢筋等应并入营业额,一并计缴营业税。

文章来自:惠州会计网。网址:http://hzacc.com.cn/viewthread.php?tid=8831

3、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合同后,取得何种发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63/n8136874/n8137351/9559366.html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个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会所空调购买及安装的合同。合同内容是包工包料,此安装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施工。请问我公司应该取得国税发票还是建筑业发票?根据([2008]12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8)52号文中第七条第二项明确提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指的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文件规定某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对于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同时提供“空调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空调等设备”是该安装公司自己生产的,则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开具销售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如果是外购的则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2/11

二、总结:

1、目前关于EPC交税问题的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推论

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商,由于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非自产,所以应缴营业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除甲供设备)。基于本公

司非一般纳税人,外购设备材料时所产生的增值税无法抵扣,也就是说本公司既要承担外购设备材料的增值税,还要就此设备材料上缴营业税。也无法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决办法建议:

1、 外购设备的增值税应该考虑进承包价中,由业主承担。

2、 或者甲供设备,业主自行承担此笔增值税,我方也可减去这些设备的营业税。 3、 或者把安装业务分包给设备供应商,供应商作为设备的生产者,设备只缴纳增值税,

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节省了设备的营业税。供应商若无安装能力,可以聘用我方人员,劳务利润和节省下来的设备营业税可以与我方合理分配。 4、若由我方采购设备材料,我方只能给业主开具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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