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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人事局关于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发放洗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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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人事局关于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

休职工发放洗理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87.12.02

• 【字 号】皖人字〔87〕第39号

• 【施行日期】1987.12.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人事局关于

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发放洗理费的通知

(1987年12月2日 皖人字〔87〕第39号)

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理发、洗澡问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洗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职工)。

二、发放标准:

参照皖人福字(85)15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按4元发给。在本规定下达前已自行发放洗理费的单位,一律应按此规定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所需资金从退休职工原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不另拨款。

四、发放时间:

一律从一九八八年元月起执行。

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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