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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22-06-21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10.23

• 【字 号】浙政办发[2009]151号 • 【施行日期】2009.10.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责。 (三)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

(四)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取消管理外贸出口担保基金和扶持出口专项贷款、指导全省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审批省级国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成立过程中技术引进合同注册手续的职责。

(七)加强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规划城乡商业网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八)加强全省经济对外开放战略与对外开放布局研究,促进全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省相关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负责拟订经济对外开放战略和开拓国内市场发展战略,协调经济对外开放布局;拟订并实施全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

(三)负责按规定承担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组织实施;推进流通标准化、信息化。

(四)负责推动内外贸融合,推进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促进市场信息平台和营销网络建设。

(五)负责全省流通产业促进体系建设,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连锁经

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现代会展、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以及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推广使用甲醇汽油等替代燃油;推进水泥散装化;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六)负责商品市场的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推进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的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

(八)负责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按规定承担商务领域行政综合执法,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酒类流通的相关工作;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九)负责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建设,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出口品牌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在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登记,审核、管理国(境)外非企业经营组织常驻本省代表机构;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参与大通关建设和对外经贸便利化工作。

(十)指导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负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规范机电产品出口秩序;指导国家和省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

出口基地建设;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按权限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和两用物项的进出口许可。

(十一)指导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指导国际服务外包工作,推动国际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推进技术进出口、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 (十二)指导外商投资工作,推动产业调整和技术升级;指导和组织对外招商工作,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十三)负责全省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审核报批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区域调整;负责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考核工作;监测分析开发区运行情况;参与研究制定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

(十四)促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依法核准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设立,负责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承担外派劳务和本省公民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负责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

(十五)负责综合协调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对外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应对及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有关产业安全方面工作;负责国际贸易壁垒的应对和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贸易政策交流与合作。

(十六)推进我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合作,促进经贸联系;按照授权,组织、承办或审批因公出国(境)人员及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等相

关事宜;牵头组织赴国(境)外重大经贸交流活动;联系境外浙江商会。 (十七)负责协调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银行、外汇、贸促会、出口信用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与商务工作有关的事项;指导国内贸易和对外经贸中介机构及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审核、申报省级商务因公出国(境)团组;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公文管理、秘书事务、信息网络建设、政府采购、外商邀请和接待、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外开放、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扩大对外开放、国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课题调研工作;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意见;组织有关法律培训、宣传,协调处理涉及本厅的法律事务;指导厅属协会(商会、学会)发展并负责监督管理。 (三)综合处。组织拟订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年度总量计划;提出年度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展会、出国(境)任务、各类专项资金、扶持资金的计划建议;承担商务工作绩效评估;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承担政务信息工作、商务工作的对外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四)财务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财税、金融、外汇、保险政策;参与拟订促进商贸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促进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扶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与审核、申报中央各类商贸扶持资金安排;

编制预决算并执行预算;承担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商贸发展处。拟订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现代会展、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百货业等传统流通业态行业管理;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指导流通体制和流通企业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培育老字号等商贸品牌;承担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实施,承担成品油经营许可以及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甲醇汽油等替代燃油;推进水泥散装化;承担国内会展行业管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六)市场体系建设处。组织拟定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流通领域标准化建设;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市场准入程序,核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加强商品市场的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指导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市场的升级改造;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拍卖、典当、租赁、内资直销、汽车、旧货等特殊流通行业。

(七)市场运行调节处。起草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口管理工作;承担省级商品猪基地建设和肉类、食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省级国家储备工作;指导“三绿工程”,承担“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协调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核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的牵头协调工作。

(八)市场秩序处(挂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牌子)。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按规定承担商务领域行政综合执法,指导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建设,承担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承担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 (九)对外贸易处。拟订并实施全省对外贸易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监测分析进出口状况;承担货物进出口配额商品管理和许可证发放;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承担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承担国际会展业的行业管理;推进出口品牌体系建设;指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核、管理国(境)外非企业经营组织常驻本省代表机构;协助处理国际贸易纠纷;参与我省大通关建设和对外经贸便利化工作。

(十)机电产业处(挂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优化出口结构;承担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工作;管理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监督和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指导国家和省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按权限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和两用物项的进出口许可;开展我省进出口相关产业的研究。 (十一)服务贸易处。牵头拟定并协调实施全省国际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研究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承担国际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统计和分析;承担国际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发展和平台建设,推动技术进出口、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依法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书;协调外贸储运工作,开展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登记。

(十二)外商投资处。参与制定全省吸收外资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招商活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做好外资管理相关工作,协

助处理外商投资纠纷;建立全省外资项目招商管理系统,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和促进;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及分析;承担全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的有关工作。

(十三)开发区处。参与拟定并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承担审核报批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区域调整的工作;指导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监测分析开发区运行情况,承担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考核工作。

(十四)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拟订并执行全省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设计咨询、多双边援助、境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核准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境外企业(机构)的设立,指导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承担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承担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审核;承担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统计及分析;协助处理境外经贸类纠纷。

(十五)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拟订我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综合协调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工作和事务;承担对外贸易预警机制建设和国际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承担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国际贸易标准化工作。

(十六)反垄断局。依法对我省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根据商务部委托,开展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工作;做好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工作,发布市场竞争状况;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十七)产业损害调查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布产业损害预警报告;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十八)亚洲非洲与台港澳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所负责国别(地区)的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监测分析所负责国别(地区)的经济、市场情况和对外经贸运行情况;建立双边、区域政府、商贸组织间经贸合作机制;指导并组织开展所负责国别(地区)的贸易与投资促进工作;牵头处理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重大项目、影响较大的对外经贸纠纷和对外交涉工作;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对外经贸活动。

(十九)欧洲美洲大洋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监测分析所负责国别(地区)经济、市场情况和对外经贸运行情况;建立双边、区域政府、商贸组织间经贸合作机制;指导并组织开展所负责国别(地区)的贸易与投资促进工作;牵头处理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重大项目、影响较大的对外经贸纠纷和对外交涉工作;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对外经贸活动。

(二十)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负责出国政审和护照管理;承担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商务厅行政编制12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5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实施,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的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所属事业单位划归省商务厅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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