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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新高速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宿新高速公路宿迁段工程 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为统一和规范宿新高速公路宿迁段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和审批管理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省交建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宿新高速公路宿迁段“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特点,制定本细则,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招标文件第Ⅱ卷(技术规范)、第Ⅳ卷(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本细则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对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1.4本细则主要对设计变更立项和审批的程序、申报材料、时间等做出规定,其他相关内容严格按省交建局设计变更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则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2.4设计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必须以书面为准,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口头指令须经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5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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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

2.6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 2.6.1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2.6.2 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和功能变化,建设环境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3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2.6.4 由于自然灾害、文物、地质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5 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2.6.6 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2.6.7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分类

3.1 须按照相关规定向省交通厅报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一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4)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3.2 由省交建局审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二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3.2.1 主体工程

(1)5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地基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基填筑土源、掺灰数量及路基填筑材料发生变化的; (4)路面工程各类变更;

(5)特大、大、中桥桥型结构、数量发生变化的; (6)主线小桥及通道数量发生变化的;

(7)一个线外工程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 (8)一个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3.2.2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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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养护设施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2)服务区规模发生变化的;

(3)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4)收费、通信、监控系统分项工程方案发生变化的;

(5)收费、通信、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如: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大屏幕投影系统屏设备、各类LED显示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程控数字交换设备、网络传输设备、路侧紧急电话设备、收费站及中心服务器、非接触IC卡及读写器、称重系统设备、网络设备),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如: 电力电缆、通信光缆);

(6)变配电工艺系统:配电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7)照明工程: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

(8)安全设施:标志、护栏、标线的技术标准及标志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 (9)房屋建筑:各房建点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发生变化的; (10)绿化环保:绿化设计方案、环保方案及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11)一个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

3.3 由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审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三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1)清淤数量(含暗塘)发生变化的; (2)排水和防护工程发生变化的;

(3)特大、大、中桥除桥型结构、数量、长度变化以外发生变更的; (4)主线小桥及通道除数量增减以外发生变化的; (5)主线涵洞发生变化的;

(6)一个线外工程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7)计量数量与清单数量发生差异的; (8)除一、二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职责和权限

4.1设计变更按权限分级管理,实行省交建局(业主)、市高指(业主代表)和总监办三级管理。

4.2省交建局的职责和权限

4.2.1 负责向省交通厅申报一类设计变更的立项和审批,审核一类设计变更的变更数量和金额;

4.2.2 负责审批二类设计变更;

4.2.3 负责对三类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和监督。 4.3市高指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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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负责审批三类设计变更。

4.3.2 负责对一、二类设计变更进行初审和上报。 4.4 总监办的职责和权限 4.4.1 负责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4.4.2 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 4.4.3 督促承包人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立项程序

5.1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报批程序

5.1.1 由省交建局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省交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

5.1.2 由市高指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经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后组织申报材料附市高指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附表 9)报省交建局;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由其组织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交建局。省交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3 由承包人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承包人申报表不适用时)上报变更方案,总监办接到承包人的设计变更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市高指,市高指审核同意后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表)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省交建局,省交建局进行复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4 总监办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立项审批程序同5.1.3。

5.1.5 由施工单位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应包括:

(1)承包人申报表(A-27表,由承包人填写,表格中应写明变更的原因、工程名称和具体项目名称、预计变更金额等内容);

(2)总监办工程监理报告单(B-14表,由总监办填写),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内容;

(3)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由设计变更提出人出具);

(4)设计变更的设计方案(含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5)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和费用估算文件; (6)其它相关设计变更说明(含变更依据材料)。

5.1.6由市高指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 (1)市高指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

(2)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由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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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提出人出具);

(3)设计变更的设计方案(含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和费用估算文件; (5)其它相关设计变更说明(含变更依据材料)。

5.1.7省交通厅批复一类设计变更立项后,省交建局书面通知市高指,市高指书面通知总监办转发给承包人。

5.2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

5.2.1 由省交建局提出的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2.2 由市高指提出的设计变更,市高指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组织申报材料附市高指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附表 9)报省交建局;省交建局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省交建局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3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上报市高指,市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初审后,将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省交建局,省交建局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省交建局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4由承包人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承包人申报表不适用时)上报变更方案,总监办接到承包人的设计变更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市高指,市高指审核同意后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表)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省交建局审批。

5.2.5 总监办提出的二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2.6 向省交建局申报的二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要求同5.1.5、5.1.6。 5.2.7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后,省交建局书面通知市高指,市高指书面通知总监办转发给承包人。

5.3 三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

5.3.1由省交建局或市高指提出的设计变更,市高指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3.2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市高指,市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表)”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市高指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3.3 由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提出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市高指,市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经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并审查同意后,市高指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3.4 总监办提出的三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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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向市高指申报的三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

(1)承包人申报表(A-27表,由承包人填写,表格中应写明变更的原因、工程名称和具体项目名称、预计变更金额等内容);

(2)总监办工程监理报告单(B-14表,由总监办填写),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内容;

(3)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由设计变更提出人出具);

(4)设计变更的设计方案(含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5)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和费用估算文件; (6)其它相关设计变更说明(含变更依据材料)。

5.3.6 设计单位、承包人(含总监办)向市高指申报的三类变更设计立项申请,市高指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的核查,并在14天内确定是否立项;设计变更立项后由市高指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

5.4设计变更立项报审材料的编制、审核流程及要求

5.4.1设计变更立项报审材料一式五份,均需加盖申报及审核部门公章。上报的变更立项申请表格,应编号正确、连续,将立项申请的理由阐述清楚,把申请的依据(相关图纸、文件等)附齐,并将可能引起的工程数量变化进行详细的计算,得出费用对比表。涉及到相同项目的设计变更立项应一次申报,不可分解、分批上报。

5.4.2总监办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进行初审,要加强对立项的可行性的分析、把关,而且还要对资料的完整性、填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内容不合理的或者资料不规范的直接退回,不予上报,初审合格后再进行上报;总监办审查意见应具体、详细,书写规范,签字并加盖公章。

5.4.3市高指计划处对总监办初审上报的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签收(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退回,不予签收),填写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表),送设计代表初审,设计代表对立项申请表意见应规范,字迹清晰,无涂改,写明可能引起的工程数量变化(审核意见较多时,使用附表4)。然后由市高指工程处提出意见,再由计划处提出意见后送总工室、技术总监审核,然后报市高指领导审签(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附后)。

5.4.4三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市高指审批后生效;一类和二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市高指审核后,由市高指计划处负责上报。设计变更立项批复后,由市高指计划处落实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设计变更图纸。

5.5设计变更立项的编号

为了便于统计与档案管理,所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且不应重复,A类表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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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编号,B类表由总监办负责编号,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审批表由市高指计划处负责编号。一、二、三类设计变更分别编号,编号形式统一规定为:标段号-变更编号,一类设计变更编号后加注Ⅰ,二类设计变更编号后加注Ⅱ,三类设计变更编号后加注Ⅲ。如SX-SQ3-001(Ⅰ)(意为“宿新高速公路宿迁三标第一号一类设计变更”)、SX-SQ3-001(Ⅱ)(意为“宿新高速公路宿迁三标第一号二类设计变更”)。

5.6设计变更立项的办理时间

总监办对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立项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5天内审查办理完毕,市高指应在收到总监办初审资料后转交设计代表审核,设计代表3天内审核结束提交市高指,市高指在14天内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复或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省交建局。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间见附表。

5.7设计变更立项批准后,市高指计划处起草书面通知经市高指领导审签后通知(G-9表)总监办,总监办根据市高指书面通知签发设计变更通知(B-4表)给承包人并报备市高指,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方能实施。

第六章 设计变更审批

6.1 设计变更报审程序

6.1.1 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后,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审资料,以A-22表(设计变更报审表)和A-12表(变更单价申报表,如有单价变更)上报总监办,

6.1.2总监办对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审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变更指令(B-13表)和设计变更审查表(附表5),内容不合理的或者资料不规范的直接退回,不予上报;初审合格后再上报市高指。

6.1.3市高指计划处对总监办初审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审材料进行登记、签收(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退回,不予签收),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G-8表),送设计代表、市高指工程处提出意见,再由计划处提出意见后报技术总监审核,然后报市高指领导审签。

6.1.4三类设计变更由市高指签发B-13-1表(三类变更指令)后正式生效,一、二类设计变更须由市高指签报B-13-2表(一、二类变更指令)经省交建局批准同意后正式生效。

6.2 设计变更报审材料的编报要求

6.2.1设计变更报审材料统一由承包人一式四份编制上报,设计变更的编报应按一个“设计变更通知”为编报单元,将由本变更通知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审文件应规范、完整,理由充分、依据齐全,且编号正确、连续。同时应附有以下资料

(1)总监办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 (2)设计变更新、旧图纸;

(3)详细的工程量增减及该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总额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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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合同外单价项目分项预算文件。

6.2.2为了便于统计与档案管理,所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且不应重复,编号规则同5.6。 6.3设计变更审核 6.3.1变更工程量审查

(1)变更工程量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以及省交建局相关计量管理规定审查。 (2)应坚持“一查、二核、三审”机制,申报材料要有明确的计算公式及推导过程,确保不漏不重、无差错。

(3)对隐蔽性工程数量,市高指、总监办应严格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规定现场核查。对因地质变化等项目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除按规定的正常现场核实手续外,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测单位,提供地质钻芯取样分析详勘资料,且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确认。

6.3.2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单价审查

(1) 新增项目单价审查要严格执行合同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 (2) 新增项目单价申报材料必须要有完备的计算推导过程,严格履行复核、审核制度,实行责任制,确保审核过程清晰,有据可依。

(3) 新增项目单价审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原合同或本项目其他合同已有的适用此项变更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作为新增项目单价审核的首要依据(原合同列首位);如原合同中没有适用此项变更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则原合同中增(降)价幅度应作为重新核价的基础。

2)对原合同价格不得随意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变更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且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同时原合同中该项目的单价不合理时,方可考虑对单价进行调整,但仅调整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原合同相应的工程量单价不变。

(3)市高指负责对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发生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实施前将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发生情况及时以报表形式上报省交建局。

6.3.3市高指工程处负责工程数量的审核,计划处负责对新增项目单价和总费用的审核。

6.4 设计变更的办理时间

承包人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在10天内申报变更,总监办自收到之日起7天内审查办理完毕,市高指收到总监初审资料后转交设计代表审核,设计代表应在3天内审查完毕后提交市高指,市高指14天内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复或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省交建局。对有合同外单价或单价调整的设计变更,上述时限可适当延长。

6.5 为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严格控制技术标准和工程造价,对设计变更应尽量做到提前、预先进行,原则上下一道工序开始实施后应停止办理上一道工序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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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变更。

6.6批复后的设计变更报审材料,由市高指报备一份至省交建局,返还给承包人和总监办各一份,另一份由市高指留存。

6.7设计变更文件,是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设计变更应在变更指令下达后,将所需报审资料、批准文件、技术图表、有关协议等资料汇总装订成册。为便于管理,总监办、承包人应对设计变更文件分标段归档,对 B-13表应单独存档。

第七章 设计变更的审计与监督

7.1 设计变更的内容及费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2对设计变更审批的合理性、准确性及费用的审查,省交建局将组织会审,对不合理的部分拥有否决权,上述有关审查文件将作为计量支付的最终依据。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1)变更依据是否成立。 (2)变更技术方案是否合理。 (3)变更程序是否规范。 (4)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5)变更数量和金额是否准确。 (6)变更执行情况。

7.3为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变更漏报、漏审等现象,及时了解设计变更的动向,宿新高速公路宿迁段实行设计变更月报统计制度,每月统计一次办理好及未办理好的变更,对未办理好的变更限时办结。

7.3.1承包人在每月23日前填报设计变更立项汇总表、设计变更汇总表(附表11、附表12),上报总监办;

7.3.2总监办填写完设计变更立项汇总表、设计变更汇总表后,随监理月报一起上报市高指;

7.3.3报表由专人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还应提交电子文件;

7.3.4每月上报报表时,与市高指核对上月设计变更立项、审核和批复情况。

第八章 附则

8.1本细则由市高指负责解释。 8.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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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程序框图

市高指提出 的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承包人申报 设计变更 省局提出 设计变更 征求 设 计单 位意 见 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5天) 征 求 设计 单 位 意见 设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3天) 市高指初审确认(14天) 省局审查 市高指通知总监办 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省交建局委托设计单位 开展变更设计 报省交通厅或初步设计审查单位立项 报省交通厅或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审批 承包人 18

附表2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程序框图

市高指提出 的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承包人申报 设计变更 省交建局提出设计变更 总监办提出 初审意见(5天) 征 求设 计 设计单位提出 单 审查意见(3天) 位 意见 市高指审查 确认 (14 天 ) 省交建局委托设计单位 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省交建局审批立项 市高指通知总监办 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承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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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设计单位意见 附表3

三类设计变更立项程序框图

市高指提出 的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承包人申报 设计变更 省交建局提 出设计变更 征 求 设计 单位 意 见 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5天) 征 求 设 设计单位(代表) 提出审查意见(3天)

承 包 人 市高指审批立项 市高指委托设计单位 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市高指审查 确认(14天) 计 单 位 意见 市高指通知总监办 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20

附表4

关于对 问题的审查意见

设计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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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江苏省 高速公路 市段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总监办设计变更审查表

B-19

变更原因 变更依据 变更工程 数量计算 项目单价 分 析 变更费用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注:意见写不下的可加附页,表中应说明,附页上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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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江苏省 高速公路 市段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

变更申请项目 变更类别 一类□二类□三类□ G-7

变更内容 变更依据 变更 承包人估算 费用 设计单位 (代表)意见 总监办估算 工程处意见 计划处意见 市高指 总工意见 技术总监意见 副指挥意见 备注:三类变更立项由市高指审批后生效;二类变更立项由省交建局审批,一类变更立项由省交建局转报省交通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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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江苏省 高速公路 市段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设 计 变 更 审 批 表(通 用)

G-8

立项情况 变更类别 一类□二类□三类□ 总 监 办 审核金额 有无合同外 单 价 有□ 无□ 承 包 人 申报金额 变更内容 设计代表 工程处意见 计划处意见 市 高 指 技术总监 意见 副指挥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三类变更由市高指审批后生效;一类和二类变更中的合同外单价由计划处审核,一类和二类变更由省交建局审批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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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江苏省 高速公路 市段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设计变更立项通知

G-9

变更内容 变更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致 : 通知内容: 附件: 市高指副指挥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签 收 日 期 注:本表适用于书面通知总监、承包人设计变更立项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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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宿新高速公路宿迁段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市高指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通 用)

G-10

变更申请项目 变更一类□ 二类□ 三类□ 类别 变更内容 变更依据 设计单位 (代表)意见 工程处意见 计划处意见 市 高 指 技术总监 意 见 副指挥意见 备注:本表适用于市高指提出的一类、二类设计变更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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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意见 附表10

市高指计变更立项审核程序框图

总工审核(2天) 设计代表审核 (3天) 计划处收件、登记 计划处审核(3天) 工程处审核(3天)

一、二类设计变更立 项向省局申报 技术总监审核 (2天) 市高指副指挥审签 (2天) 计划处登记 三类设计变更立项批复通知总监办 27

附表11

宿新高速公路 标段设计变更立项汇总表

序号 编号 说 明 变更类别 预计变 上报总监总监办 市高指 立项批 更金额 办时间 上报时间 上报时间 复时间 立项批 复编号 总监办变更通知 时间 编号 28

附表12

宿新高速公路 标段设计变更汇总表

序号 编号 说 明 变更 上报总监上报市高市高指审市高指审变更批复上报金额 审核金额 批复金额 类别 办时间 指时间 批时间 批金额 时间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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